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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與劍    P 128


作者:班尼迪
頁數:128 / 197
類別:文化

 

菊花與劍

作者:班尼迪
第128,共197。
這裡所說的:「戒之」,如果不瞭解日本人各種義務有其「勢力範圍」,就不知是何意義。整個敕諭表明,官方在儘量貶低「情義」而提高「忠」的地位。在敕諭的全文中,日本人通常含義上的「情義」這個詞一次也沒有出現過。它不提「情義」,而強調有「大節」「小節」之分,所謂「大節」,就是「忠」;所謂「小節」,就是「徒守私情之義」。敕諭極力證明,「大節」完全足以成為一切道德的準繩。它說「所謂義,就是履行‘義務’」①。盡「忠」的軍人必然有「真正的大勇」。所謂「真正的大勇」就是「日常待人必以溫和為先,旨在得人敬愛。」敕諭暗示:只要遵從這些教導,就不必求助於「情義」。「義務」以外的諾言是「小節」,必須慎重考慮才能承擔它。它寫道:
「如欲守諾言(在私人關係上)而(又)欲盡義務②,……則自始即應該重考慮是否可行。如以己身束縛於不智之義務,則將使自身處於進退維穀。如確信不能既守諾言而又堅持義(敕諭把‘義’規定為‘履行義務’)③,則應立即放棄(私人的)諾言。古來英雄豪傑,慘遭不幸,或竟身死名裂,遺羞後世,其例益不鮮矣,皆因唯知信守小節,而不辨大義,或因閣知公道之理,徒守私情之義也。」 ④
①原文為:“盡本分之謂也(己が分た盡すとぃろなり)。——日譯者
②此段譯文是本尼迪克特引自 敕諭的官方英譯本。英文是「If you wish to keep your word and to fufill your gimn」。本尼迪克特競不必要地強調了「and」一詞,從而把「守信義」與「盡義務」對立起來,並在括號中補充文字加以說明。這是因為她過分拘泥於「情義」和「義務」(忠)的對立,而實際這兩者並非經常矛盾。請參閱下文注。 ——日譯者


  
③此處本尼迪克特也是把「諾言」和「義」對立起來加以考慮的。——日譯者
④此段敕諭譯文,按英文譯出,與日文原文頗有出入。——譯者
這段諄諄教導「忠」高於「情義」的文字中,正如前文所說,全文未提「情義」一詞。但是日本人都知道有這種說法,即「為了情義,我不能行義」。敕諭則改成這樣的說法:「如確信不能既守諾言。而又堅持義……」。①敕諭以天皇的權威說: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拋棄「情義」。要記住:情義是小節,只要遵循敕論的教導,拋棄「情義」,維護「大節」,就仍然是有德之人。
① 如前所著,這裡,本尼迪克特把敕諭原文誤解為「若只守私約與盡義務不可同時得兼」,因而認為它是前一句話(「為了情義,我不能行義」)的另一種表述方法。——日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