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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
起初,這個貨幣形式是待售商品的價格,然後是在價格中已經表現出來的貨幣額,最後是等價商品的價格。這種形式變換,象一張5鎊的鈔票換成若干索維林、若干半索維林和若干先令一樣,本身並不包含價值量的改變。因此,商品流通就它只引起商品價值的形式變換來說,在現象純粹地進行的情況下,就只引起等價物的交換。連根本不懂什麼是價值的庸俗經濟學,每當它想依照自己的方式來純粹地觀察現象的時候,也都假定供求是一致的,就是說,假定供求的影響是完全不存在的。
因此,就使用價值來看,交換雙方都能得到利益,但在交換價值上,雙方都不能得到利益。不如說,在這裡是:「在平等的地方,沒有利益可言。」誠然,商品可以按照和自己的價值相偏離的價格出售,但這種偏離是一種違反商品交換規律的現象。商180品交換就其純粹形態來說是等價物的交換,因此,不是增大價值的手段。
因此,那些試圖把商品流通說成是剩餘價值的源泉的人,其實大多是弄混了,是把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混淆了。例如,孔狄亞克說:
「認為在商品交換中是等量的價值相交換,那是錯誤的。恰恰相反,當事人雙方總是用較小的價值去換取較大的價值……如果真的總是等量的價值交換,那任何一方都不會得到利益。但雙方都得到利益,或都應該得到利益。為什麼呢?物的價值只在於物和我們的需要的關係。
某物對一個人來說是多了,對另一人來說則不夠,或者相反……不能設想,我們會把自己消費所必需的物拿去賣……我們是要把自己用不着的東西拿去賣,以取得自己需要的東西;我們是要以少換多……人們自然會認為,只要每個被交換的物在價值上等於同一貨幣量,那就是等量的價值交換等量的價值……但還必須考慮到另一方面;試問:我們雙方不是都用剩餘物來交換需要物嗎?」
我們看到,孔狄亞克不但把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混在一起,而且十分幼稚地把商品生產發達的社會硬說成是這樣一種狀態:生產者自己生產自己的生存資料,而只把滿足自己需要以後的餘額即剩餘物投入流通。然而,孔狄亞克的論據卻經常為現代經濟181學家所重複,當他們要說明商品交換的發達形式即貿易會產生剩餘價值的時候,更是如此。例如,有人說:
「貿易使產品增添價值,因為同一產品在消費者手裡比在生產者手裡具有更大的價值,因此,嚴格說來,貿易應看作是一種生產活動。」
但是,人們購買商品不是付兩次錢:一次是為了它的使用價值,一次是為了它的價值。如果說商品的使用價值對買者比對賣者更有用,那末商品的貨幣形式對賣者比對買者就更有用。不然他何必出賣商品呢?因此,我們同樣也可以說,例如,買者把商人的襪子變成貨幣,嚴格說來,就是完成一種「生產活動」。深刻!這一思路可以拿來抨擊現代西方經濟學的消費者剩餘論。
假如互相交換的是交換價值相等的商品,或交換價值相等的商品和貨幣,就是說,是等價物,那末很明顯,任何人從流通中取出的價值,都不會大於他投入流通的價值。在這種情形下,就不會有剩餘價值形成。商品的流通過程就其純粹的形式來說,要求等價物的交換。但是在實際上,事情並不是純粹地進行的。
因此,我們假定是非等價物的交換。
在任何情形下,在商品市場上,只是商品所有者與商品所有者相對立,他們彼此行使的權力只是他們商品的權力。商品的物質區別是交換的物質動機,它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賴,因為他們雙方都沒有他們自己需要的物品,而有別人需要的物品。除使用價值上的這種物質區別以外,商品之間就只有一種區別,即商品的自然形式和它的轉化形式之間的區別,商品和貨幣之間的區別。因此,商品所有者之間的區別,只不過是賣者即商品所有者和買者即貨幣所有者之間的區別。
182
假定賣者享有某種無法說明的特權,可以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把價值100的商品賣110,即在名義上加價10%。這樣,賣者就得到剩餘價值10。但是,他當了賣者以後,又成為買者。現在第三個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和他相遇,並且也享有把商品貴賣10%的特權。
我們那位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賺得了10,但是作為買者要失去10。【「靠提高產品的名義價值……賣者不會致富……因為他們作為賣者所得的利益,在他們作為買者時又如數付出。」[約·格雷]《國民財富基本原理的說明》1797年倫敦版第66頁】實際上,整個事情的結果是,全體商品所有者都高於商品價值10%互相出賣商品,這與他們把商品按其價值出售完全一樣。商品的這種名義上的普遍加價,其結果就象例如用銀代替金來計量商品價值一樣。
商品的貨幣名稱即價格上漲了,但商品間的價值比例仍然不變。今天有人認為,提高物價能夠刺激經濟發展。
我們再反過來,假定買者享有某種特權,可以低於商品價值購買商品。在這裡,不用說,買者還要成為賣者。他在成為買者以前,就曾經是賣者。他在作為買者賺得10%以前,就已經作為賣者失去了10%。
結果一切照舊。
因此,剩餘價值的形成,從而貨幣的轉化為資本,既不能用賣者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來說明,也不能用買者低於商品價值購買商品來說明。183
即使偷偷加進一些不相干的東西,如象托倫斯上校那樣,問題也絶不會變簡單些。這位上校說:
因此,就使用價值來看,交換雙方都能得到利益,但在交換價值上,雙方都不能得到利益。不如說,在這裡是:「在平等的地方,沒有利益可言。」誠然,商品可以按照和自己的價值相偏離的價格出售,但這種偏離是一種違反商品交換規律的現象。商180品交換就其純粹形態來說是等價物的交換,因此,不是增大價值的手段。
因此,那些試圖把商品流通說成是剩餘價值的源泉的人,其實大多是弄混了,是把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混淆了。例如,孔狄亞克說:
「認為在商品交換中是等量的價值相交換,那是錯誤的。恰恰相反,當事人雙方總是用較小的價值去換取較大的價值……如果真的總是等量的價值交換,那任何一方都不會得到利益。但雙方都得到利益,或都應該得到利益。為什麼呢?物的價值只在於物和我們的需要的關係。
某物對一個人來說是多了,對另一人來說則不夠,或者相反……不能設想,我們會把自己消費所必需的物拿去賣……我們是要把自己用不着的東西拿去賣,以取得自己需要的東西;我們是要以少換多……人們自然會認為,只要每個被交換的物在價值上等於同一貨幣量,那就是等量的價值交換等量的價值……但還必須考慮到另一方面;試問:我們雙方不是都用剩餘物來交換需要物嗎?」
我們看到,孔狄亞克不但把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混在一起,而且十分幼稚地把商品生產發達的社會硬說成是這樣一種狀態:生產者自己生產自己的生存資料,而只把滿足自己需要以後的餘額即剩餘物投入流通。然而,孔狄亞克的論據卻經常為現代經濟181學家所重複,當他們要說明商品交換的發達形式即貿易會產生剩餘價值的時候,更是如此。例如,有人說:
「貿易使產品增添價值,因為同一產品在消費者手裡比在生產者手裡具有更大的價值,因此,嚴格說來,貿易應看作是一種生產活動。」
但是,人們購買商品不是付兩次錢:一次是為了它的使用價值,一次是為了它的價值。如果說商品的使用價值對買者比對賣者更有用,那末商品的貨幣形式對賣者比對買者就更有用。不然他何必出賣商品呢?因此,我們同樣也可以說,例如,買者把商人的襪子變成貨幣,嚴格說來,就是完成一種「生產活動」。深刻!這一思路可以拿來抨擊現代西方經濟學的消費者剩餘論。
因此,我們假定是非等價物的交換。
182
假定賣者享有某種無法說明的特權,可以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把價值100的商品賣110,即在名義上加價10%。這樣,賣者就得到剩餘價值10。但是,他當了賣者以後,又成為買者。現在第三個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和他相遇,並且也享有把商品貴賣10%的特權。
我們那位商品所有者作為賣者賺得了10,但是作為買者要失去10。【「靠提高產品的名義價值……賣者不會致富……因為他們作為賣者所得的利益,在他們作為買者時又如數付出。」[約·格雷]《國民財富基本原理的說明》1797年倫敦版第66頁】實際上,整個事情的結果是,全體商品所有者都高於商品價值10%互相出賣商品,這與他們把商品按其價值出售完全一樣。商品的這種名義上的普遍加價,其結果就象例如用銀代替金來計量商品價值一樣。
商品的貨幣名稱即價格上漲了,但商品間的價值比例仍然不變。今天有人認為,提高物價能夠刺激經濟發展。
我們再反過來,假定買者享有某種特權,可以低於商品價值購買商品。在這裡,不用說,買者還要成為賣者。他在成為買者以前,就曾經是賣者。他在作為買者賺得10%以前,就已經作為賣者失去了10%。
結果一切照舊。
因此,剩餘價值的形成,從而貨幣的轉化為資本,既不能用賣者高於商品價值出賣商品來說明,也不能用買者低於商品價值購買商品來說明。183
即使偷偷加進一些不相干的東西,如象托倫斯上校那樣,問題也絶不會變簡單些。這位上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