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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中    P 585


作者:張玉書
頁數:585 / 644
類別:其他

 

作者:張玉書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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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字典 中

█詍 【酉集上】【言字部】 詍 【唐韻】余制切【集韻】【韻會】【正韻】以制切,□音曳。【說文】多言也。引《詩》:無然詍詍。今《大雅》作泄泄。【荀子·解蔽篇】辨利非以言,是謂之詍。【注】多言也。
◆又【集韻】時制切,音誓。語多也。
◆又【集韻】私列切,音薛。義同。 【集韻】與呭同。【六書正偽】俗作□、□,□非。【字彙補】偽省作□,尤非。考證:〔【荀子·解蔽篇】辨利非以言,則謂之詍。〕 謹照原文則謂改是謂。
█詎 【酉集上】【言字部】 詎 【唐韻】其呂切【集韻】【韻會】【正韻】臼許切,□音巨。【說文】詎,猶豈也。【莊子·大宗師】庸詎知吾所謂天之非人乎。【後漢·光武紀】天下詎可知而閉長者乎。【宋書·沈約自序】若馳一介,四方詎不響應。
◆又【玉篇】止也,至也,格也。
◆又通作巨。【前漢·高帝紀】沛公不先破關中兵,公巨能入乎。【師古注】巨,讀曰詎,猶豈也。
◆又【廣韻】【集韻】【韻會】□其據切,巨去聲。義同。
◆又【字林】未知詞也。 【正字通】《讀書通》詎通作渠、鉅、遽,□非。考證:〔又【廣韻】【集韻】【韻會】□其據切,巨上聲。義同。〕 謹按其據切係去聲非上聲,上字謹改去字。
█詏 【酉集上】【言字部】 詏 【集韻】【正韻】□於敎切,妖去聲。言逆也。
█詐 【酉集上】【言字部】 詐 【唐韻】【集韻】【正韻】側駕切【韻會】側嫁切,□柤zha去聲。【說文】欺也。【爾雅·釋詁】偽也。【正韻】詭譎也。【左傳·宣十五年】我無爾詐,爾無我虞。【禮·樂記】知者詐愚。【疏】謂欺詐愚人也。【周禮·地官·司市】以賈民禁偽而除詐。【疏】使禁物之偽。而去人之詐虛也。【晉書·□法志】背信藏巧謂之詐。【荀子·修身篇】匿行曰詐。【說苑·貴德篇】巧詐不如拙誠。


  
◆又卒也。【公羊傳·僖三十三年】詐戰不日。【注】詐,卒也。齊人語也。【疏】春秋之例,偏戰者日,詐戰者月。
◆又葉側下切,柤上聲。【王安石·寄曾鞏詩】吾能好諒直,世或非詭詐。葉上寫下者。
◆又葉莊助切,阻去聲。【晉語】詐之見詐,果喪其賂。【呂覽·情慾篇】意氣易動,蹻然不固。矜勢好智,胷中欺詐。


  
◆又葉側箇切,音佐。【前漢·敘傳】靡法靡度,民肆其詐。偪上幷下,荒殖其貨。
█詑 【酉集上】【言字部】 詑 【唐韻】託何切【集韻】【韻會】【正韻】湯何切,□音拕。【說文】引方言:沇州謂欺曰詑。【玉篇】誼謾而不疑也。【集韻】或作訑。俗作□。
◆又【廣韻】徒何切【集韻】唐何切,□音駝。
◆又【廣韻】土禾切【集韻】土和切,□涶平聲。義□同。
◆又【廣韻】弋支切【集韻】【韻會】余支切,□音移。詑詑,自得貌。
◆又淺意也。亦作訑,或作□、□。
◆又【玉篇】達可切【廣韻】徒可切【集韻】待可切,□駝上聲。輕也。
◆又欺罔也。或作訑、誃。
█詒 【酉集上】【言字部】 詒 【唐韻】與之切【集韻】【韻會】盈之切,□音怡。【說文】相欺詒也。一曰遺也。【詩·邶風】自詒伊阻。【傳】遺也。【左傳·昭六年】叔向使詒子產書。【注】遺也。【廣韻】贈言也。
◆又【正韻】誒詒,疑疾。【莊子·達生篇】誒詒為病數日。【注】懈倦貌。一曰失魂魄貌。
◆又通作貽。【書·五子之歌】貽厥子孫。【傳】貽,遺也。【詩·大雅】詒厥孫謀。【箋】詒,猶傳也。【正義】詒訓遺,即流傳之義。
◆又通作飴。【詩·周頌】貽我來牟。【釋文】貽,又作詒。【前漢·劉向傳】引《詩》作飴。【師古注】飴,遺也。與貽同。
◆又通作嗣。【詩·鄭風】子寧不嗣音。【傳】習也。【箋】續也。韓詩作詒。詒,寄也。曾不寄問也。
◆又【集韻】【韻會】□羊吏切,怡去聲。【類篇】亦遺也。【韻會】貺也。【左傳·文十六年】年自七十以上,無不饋詒也。【疏】饋、詒皆與人物之名,與貽通,有平、去二音。
◆又【集韻】堂來切,音臺。懈倦貌。引莊子誒詒。李軌讀。
◆又【集韻】他代切,音態。義同。
◆又欺也。
◆又【廣韻】徒亥切【集韻】【韻會】【正韻】蕩亥切,□臺上聲。【類篇】江南呼欺曰詒。【增韻】欺詒,誑詐也。【列子·黃帝篇】狎侮欺詒。【徐幹·考偽篇】骨肉相詒,朋友相詐。
◆又【集韻】通作紿。【穀梁傳·僖元年】惡公子之紿。【注】欺紿也。【史記·項羽紀】項王迷失道,田父紿之曰:左,乃陷大澤中。【師古注】紿,誑也。 【類篇】或作□。
█詔 【酉集上】【言字部】 詔 【廣韻】之少切【集韻】【韻會】【正韻】之笑切,□音照。【說文】吿也。【爾雅·釋詁】導也。【注】敎導之也。【又】勴也。【注】謂贊勉。【疏】敎導,即贊勉也。【韻會】詔者,上下通用之義。【左傳·成二年】欒伯曰:燮之詔也。書何力之有焉。【注】吿也。【周禮·天官·大宰】以八柄詔王馭羣臣。【注】告也,助也。【莊子·盜跖篇】為人父者,必能詔其子。【如淳注】敎也。
◆又【廣韻】上命也。秦漢以下,天子獨稱之。【史記·秦始皇紀】二十六年,秦幷天下,丞相王綰、御史大夫馮劫、廷尉李斯等,議命為制,令為詔。【前漢·周勃傳】軍中聞將軍之命,不聞天子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