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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P 1


作者:盧梭
頁數:1 / 50
類別:西洋哲學

 

作者:盧梭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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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公認的十八世紀最偉大的、最深遠地影響了歷史的作品是哪幾部?人們可以很輕易地說出亞當·史密斯的《國富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的《社會契約論》和《愛彌兒》,一論政治一論教育,奠定了他的啟蒙大師的歷史地位。很少有幾個哲學家能帶來盧梭著作那樣的震撼。且不說他的《愛彌兒》在教育學上的成就,就說他的《社會契約論》中的「主權在民」一說,就劃分了一個時代。

有說盧梭的政治理論深受帕拉圖的《理想國》的影響。《理想國》的概念,建立於人性善的理念基礎上,帕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說,「只有正直的人才會幸福」,「善的意志」成為他的理想國的基礎。盧梭也相信人性善,他提倡寬容理性,堅定地反對任何政治暴力。同是論述理想國的原則,不同於帕拉圖,盧梭將其理論框架完全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自由意志」。這個基礎就實在多了。很早以前,人們有一個更好的但文言的說法:「天賦人權」。由天賦人權作為第一原理,他所構造的不再只是理想,而是現代公民社會的基本原則。公民社會中,公民失去了自由人無所不為的自由,而得到公民的政治權利-政治自由。他的《社會契約論》(又譯《民約論》)所要解決的是人權和法律的有機結合。從此,合法性只能來自人民,成了盧梭的繼承者和背叛者的共同的理念。-前者產生了美國革命和民主的建立,後者以人民之名專權屠殺。盧梭,作為「主權在民」的勾畫者,就是在二百年後還處于爭論的中心:他的理論到底是在提倡民主自由,還是在提倡極權暴政?


  

人權是屬於個體的,法律是屬於國家的。個體約定而成國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權合法性的終極判斷。自由,不是來自法律對個人的保護,而是來自個體對立法的徹底參與。這是切實保障個體自由的先決條件。在這一過程裡,個體利益的「交集」而非「並集」(不完全是數學上的那種)形成公民意志-主權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而這種主權者因為個體的不斷參與,其內容是常新的,其利益與個體利益共榮的。從這一點出發,多數人說了算的約法三章必然地成為主權在民的道德的體現方式。



  
盧梭把政權明白地分成了立法和行政兩個部分,前者屬於社會契約的範疇,而後者不是契約的內容(因此是可變可推翻的)。這個理念對後來民主政治的發展有着不可磨滅的貢獻。在盧梭之前,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對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唯缺盧梭的「主權在民」的動力。《社會契約論》本身是自恰的政治理論專著。它自始至終只揚棄了一種體制:專制政府。按盧梭的話,這就是那種蔑視法律把個體的權力高於主權者之上的體制。其他的體制,盧梭僅僅論述了它們合法的自然依據。從直接民主制、貴族代議制到君主立憲制,統治的根據必須是人民主權-其真正表達就是法律。盧梭併進而把任何真正依法而治的政體統稱為共和政體。

盧梭的理想並不是人們常說的直接民主制,而是羅馬為代表的精英選舉代議制。為了對幅員大國的有效治理,由幅員不大的精英代議制政體合眾聯邦几乎在《社會契約論》中呼之慾出而與百來年美國的歷史相呼應。這一點,多少為中國未來的民主化道路指明了方向。

盧梭的起點是一個假想的自給自足的自由人的國度,然後才有社會契約和公民社會的形成。無疑,他的基礎隱伏着危機-因為他基于的是假想國而非事實的觀察。後一時代的法國政治歷史學者德·托克維爾,從他對美洲民主的發生發展的觀察,著有《民主制在美洲》的名著,他的起點無疑就更加堅實。兩者的著作其實有着一個共通之處,尋找一個合乎人性的道德的社會形態。

在盧梭看來,他那個時代的政治社會形態是腐朽的,他要到古希臘時代才能找到合理的回歸。他的起點,嚴格來說,是太過簡單了,而他的結論,也太機械了。想一想,從一個假想的自給自足的個體自由人到公民社會的形成,有沒有可能跳過商品經濟的發展?在盧梭的理論裡沒有商品的地位,他所處的啟蒙時代決定了他成不了亞當·史密斯。儘管如此,今天分析他的思想,採納他思維的合理成分,是每個有志于中國民主化進程的知識分子必修的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