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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全集譯注    P 817


作者:司馬遷
頁數:817 / 824
類別:歷史

 

史記全集譯注

作者:司馬遷
第817,共824。
(1)輸委:繳納錢物給官府。 輸,輸納;委,屬、給。輸納與委錢物於人為輸委,此處是給官府。 (2)不軌之臣:不遵法紀、不行正道的官員。軌:法度。《漢書·賈山傳》「軌,事之大者也」。師古註:「軌謂法度,故民不循法度謂之不軌。 (3)不服:指君上對上書未予答覆。 (4)外繇:《集解》引《漢書音義》說:「外繇謂戍邊也。一人出三百錢,謂之過更。式歲得十二萬錢也。一說,在繇役之外得復除四百人」。二說其實相同,天子賜給卜式的是對在外服繇役的四百人的處理權。卜式有權免除他們的繇役(「得復除四百人」)常然是有代價的,即需交納過更錢,每人三百,共十二萬錢。 (5)風:教化。 (6)(jue,決):《集解》說:「,草屝」。(Fei,費),草鞋、麻鞋都稱屝。草屝單指草鞋。 (7)古時對官吏的考核方式,每隔一定時間,由主管官做出評語,好的為最,不好的為殿,一般的為中。將漕最,將為動詞,本是帶領的意思,可引伸為辦理。全句意思是辦理漕運事宜辦得好,評語為最。(8)《集解》說是在元鼎二年。元鼎二年孔僅為大農令,為正九卿,不當說「列於九卿」,漢官以太常、郎中令。中大夫令、太僕、大理、大行令、宗正、大司農、少府為正九卿,大司農就是大農令。又有列於九卿者,如中尉、主爵都尉、內史等等。《史記》誤。
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1),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2)。其不發覺相殺者(3),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4)。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犯者眾,吏不能盡誅取,於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曹循行郡國(5),舉兼併之徒、守、相為(吏)、〔利〕者(6)。而御史大夫張湯方隆貴用事,減宣、杜周等為中丞,義縱、尹齊、王溫舒等用慘急刻深為九卿,而直指夏蘭之屬始出矣。而大農顏異誅(7)。
初,異為濟南亭長,以廉直稍遷至九卿。上與張湯既造白鹿皮幣。問異,異曰:「今王侯朝賀以蒼璧,直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說。張湯又與異有郤,及有人告異以它議。事下張湯治異。異與客語,客語初令下有不便者,異不應,微反唇(8)。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誹(9),論死。自是之後,有腹誹之法(以此)〔比〕,而公卿大夫多諂諛取容矣。
(1)梁玉繩《史記志疑》說:「《漢書·武紀》元狩四年造白金,五年行五銖錢,元鼎元年赦天下,首尾才四年耳,『五』當作『三』。」按:自元狩四年造白金到元鼎二年首尾五年,但《通鑒》記載,元鼎二年時天下專用上林三官錢,已很少有人盜鑄錢,不應該計算到這一年。梁說是。 (2)坐:獲罪。 (3)意思是天子知而赦其罪者數十萬人,不知而殺掉的不計其數。相殺,就是「將其殺死」。日·瀧川資言《史記今注考證》說:「相殺二字不可解」。按《小爾雅》:「相」釋為「治」。「治」何事就是干「什」麼、「作」什麼事。如相欺、相瞞,「相煎何太急?」等都是此意。相殺同樣可硬譯為」做了殺頭這件事」,若釋「相」為互相,那就「不可解」了。 (4)自出:有各種解釋:如清·郭嵩燾《史記扎記》釋「出」為「逃亡」,「自出」為「事發逃亡未抵罪者」;日·瀧川資言釋為:「赦自出,蓋聞赦令自首也」等。按:下文是「然不能半自出」,若釋為「逃亡」,此句中的「不能」二字便有「恨其少」的意思;若釋為「自首」,其中應當包括本是死罪,因出首而獲赦的,這樣就與前句赦死者「數十萬人」有重複。注者以為可釋為「自出贖金而獲出罪」,出罪就是免罪的意思,古代官吏治獄有失出、失入之罪,文獻中屢見不鮮,與此句中的出同義。能夠自出的原因必是交納了贖金。另外,雖交了贖金,必得天子批復才能生效,對天子的批文仍稱為「赦」是感激「天恩」的意思,與上句赦死亡赦義實不同。下句中「不能半自出」中的「不能」可以解釋為無力出贖金,上下義均貼切。 (5)分曹:《集解》引服虔說:「分曹職案行」。義仍不甚明。按:曹為政府機構名,不同機構有不同職司。漢代曹相當於隋唐以後的部。《漢書·成帝紀》「初置尚書員五人」。顏師古注說:「《漢舊儀》雲,尚書四人為四曹:常侍尚書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尚書主刺史二千石事,戶曹尚書主庶人上書事,主客上書主外國事。成帝置五人,有三公曹,主斷獄事。」褚大等分曹循行郡國是按照尚書四曹的不同職務巡察郡國,文中透露了褚大等雖是天子指派,實是尚書屬員。 (6)兼併之徒:巨富豪強,恃權勢奪人資產者。守:郡太守。 相:國相。其間原無標點,據中華書局本《通鑒》改。 (7)《漢書·食貨志》此處不分段,《史記》此句入下段,今改。 (8)《漢書·食貨志》顏師古注說:「蓋非之。」非是難的意思。客語令不便,顏不置可否,因而客反唇相譏,以其不敢直言而見責的意思。 (9)《漢書·食貨志》作非,非難,不以為然。《史記》為誹,誹謗。似不同而實同,對政令的非難則被視為誹謗。腹誹,心中誹謗,未形於外。


  
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卜式(1),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楊可)告緡錢縱矣(2)。


  
郡國多奸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鍾官赤側(3),一當五,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白金稍賤,民不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余,白金終廢不行。
是歲也,張湯死而民不思。
其後二歲,赤側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無鑄鑄,專令上林三官鑄(4)。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所前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
卜式相齊,而楊可告緡遍天下(5),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獄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6),不事畜藏之產業(7),而縣官有鹽鐵緡錢之故,用益饒矣。
益廣關(8),置左右輔(9)。
(1)緡錢令:即算緡錢的命令。 (2)《漢書·食貨志》顏師古注說:「縱,放也。放令相告言也」。就是慫恿、鼓動人們告發隱瞞家產以圖逃稅的人。(3)鍾官赤側:鍾官所鑄帶有紅邊(赤銅所鑄錢邊)的錢。鍾官:漢代掌管釜鍾斗斛等量器的官府。余見注(4)。(4)上林三官:《集解》說:「《漢書·百官表》:『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屬官有上林均輸、鍾官、辨銅令。』然則上林三官,其是此三令乎?」 (5)《索隱》解釋說:「姓楊,名可。如淳云:『告緡者,令楊可占緡之不盡者也』。」《漢書·食貨志》顏師古注說:「楊可據(告緡)令而發動之,故天下皆被害。」 (6)偷:苟且。《左傳·昭公十三年》:貳偷之不暇。」杜預註:「偷,苟且」。 (7)畜:同蓄。 (8)《集解》說:「徐廣曰:『元鼎三年(前114)丁卯歲,徙函谷關於新安東界』。」按:《漢書·武帝紀》:元鼎三年,「徙函谷於新安,以故關為弘農縣」。顏師古注說:「應劭曰:『時樓船將軍楊僕數有大功,恥為關外民,上書乞徙東關,以家財給其用度,武帝意亦好廣闊,於是徙關於新安,去弘農三百里』。」 (9)左右輔:指京兆尹和左馮翊,時名為左、右內史。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說:「《百官表》元鼎四年,更置二輔都尉、丞各一人。」按:自漢景帝二年(前155)把內史分為左右內史,與主爵中尉(中六年即前144年改為主爵都尉),共治長安京畿(今陝西中部)地區,合稱三輔。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右內史為京兆尹,左內史為左馮翊(ping yi,平易),主爵都尉為右扶風。主爵中尉既已於景帝時改為都尉,武帝所立二輔都尉當是指左右內史官,即太初以後的京兆尹和左馮翊官。按《漢書·地理志》京兆尹轄長安、新豐等十二縣,左馮翊轄高陵、櫟陽等二十四縣。這就是《平淮書》所說的左右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