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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21


作者:魏收
頁數:21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21,共623。
時所用錢,人多私鑄,稍就薄小,乃至風飄水浮,米鬥幾直一千。侃奏曰:「昔馬援至隴西 ,嘗上書求復五銖錢,事下三府,不許。及援徵入為虎賁中郎,親對光武申釋其趣,事始施行。臣頃在雍州,亦表陳其事,聽人與官並鑄五銖錢,使人樂為,而俗弊得改。旨下尚書,八座不許。以今況昔,即理不殊。求取臣前表,經禦披析。」

侃乃隨事剖辨,孝莊從之。



  
乃鑄五銖錢,如侃所奏。

万俟醜奴陷東秦,遂圍岐州,扇誘巴蜀。大都督爾朱天光率眾西伐,詔侃以本官使持節、兼尚書仆射,為關右慰勞大使。還朝 ,除侍中,加衛將軍、右光祿大夫。

莊帝將圖爾朱榮也,侃與其內弟李晞、城陽王徽、侍中李彧等,咸預密謀。爾朱兆之入洛也,侃時休沐,遂得潛竄 ,歸於華陰。普泰初,天光在關西,遣侃子婦父韋義遠招慰之,立盟許恕其罪。侃從兄昱恐為家禍,令侃出應,假其食言,不過一人身歿,冀全百口。侃往赴之,秋七月,為天光所害。太昌初,贈車騎將軍、儀同三司、幽州刺史。

子純陀,襲。

播弟椿,字延壽,本字仲考,太和中與播俱蒙高祖賜改。性寬謹。初拜中散、典禦廄曹。以端慎小心,專司醫藥,遷內給事,與兄播並侍禁闈。又領蘭台行職,改授中部曹,析訟公正,高祖嘉之。

及文明太后崩,高祖五日不食。椿進諫曰:「陛下至性,孝過有虞,居哀五朝,水漿不禦,群下惶灼,莫知所言。陛下荷祖宗之業,臨萬國之重,豈可同匹夫之節,以取僵仆。且聖人之禮,毀不滅性,縱陛下欲自賢于萬代,其若宗廟何!」高祖感其言,乃一進粥。轉授宮輿曹少卿,加給事中。

出為安遠將軍、豫州刺史。高祖自洛向豫,幸其州館信宿,賜馬十匹、縑千匹。遷冠軍將軍、濟州刺史。高祖自鐘離趣鄴,至碻磝,幸其州館,又賜馬二匹、縑千五百匹。坐為平原太守崔敞所訟,廷尉論輒收市利,費用官炭,免官。後降為寧朔將軍、梁州刺史。


  

初,武興王楊集始為楊靈珍所破,降于蕭鸞。至是,率賊萬餘自漢中而北,規複舊土。椿領步騎五千出頓下辨,貽書集始,開以利害。集始執書對使者曰:「楊使君此書,除我心腹之疾。」

遂領其部曲千餘人來降。尋以母老,解還。後武都氐楊會反,假椿節、冠軍將軍、都督西征諸軍事、行梁州刺史,與軍司羊祉討破之。

于後樑州運糧,為群氐劫奪,詔椿兼征虜將軍,持節招慰。尋以氐叛,拜光祿大夫、假平西將軍、督征討諸軍事以討之。

還,兼太仆卿。

秦州羌呂苟兒、涇州屠各陳瞻等聚眾反,詔椿為別將,隷安西將軍元麗討之。

賊入隴,守蹊自固。或謀伏兵山徑,斷其出入,待糧盡而攻之;或雲斬除山木,縱火焚之,然後進討。椿曰:「並非計也。此本規盜,非有經略,自王師一至,無戰不摧,所以深竄者,正避死耳。今宜勒三軍,勿更侵掠,賊必謂我見險不前,心輕我軍,然後掩其不備,可一舉而平矣。」

乃緩師不進,賊果出掠,乃以軍中驢馬餌之,不加討逐。如是多日,陰簡精卒,銜枚夜襲,斬瞻傳首。入正太仆卿,加安東將軍。

初,顯祖世有蠕蠕萬餘戶降附,居于高平、薄骨律二鎮。太和之末,叛走略盡,惟有一千餘家。太中大夫王通、高平鎮將郎育等,求徙置淮北,防其叛走。詔許之,慮不從命,乃使椿持節往徙焉。

椿以為徙之無益,上書曰:「臣以古人有言:裔不謀夏,夷不亂華。荒忽之人,覊縻而已。是以先朝居之於荒服之間者,正以悅近來遠,招附殊俗,亦以別華戎、異內外也。今新附者眾,若舊者見徙,新者必不安。不安必思土,思土則走叛。狐死首丘,其害方甚。又此族類,衣毛食肉,樂冬便寒。南土濕熱,往必將盡。進失歸伏之心,退非籓衛之益。徙在中夏,而生後患。愚心所見,謂為不可。」

時八座議不從,遂徙于濟州,緣河居之。

冀州元愉之難,果悉浮河赴賊,所在抄掠,如椿所策。

永平初,徐州城人成景俊以宿豫叛,詔椿率眾四萬討之,不克而返。久之,除都督朔州撫冥武川懷朔三鎮三道諸軍事、平北將軍、朔州刺史。在州,為廷尉奏椿前為太仆卿日,招引細人,盜種牧田三百四十頃,依律處刑五歲。尚書邢巒,據《正始別格》奏椿罪應除名為庶人,注籍盜門,同籍合門不仕。世宗以新律既班,不宜雜用舊制,詔依寺斷,聽以贖論。尋加撫軍將軍,入除都官尚書,監修白溝堤堰。復以本將軍除定州刺史。

自太祖平中山,多置軍府,以相威攝。凡有八軍,軍各配兵五千,食祿主帥軍各四十六人。自中原稍定,八軍之兵,漸割南戍,一軍兵才千餘,然主帥如故,費祿不少。椿表罷四軍,減其帥百八十四人。州有宗子稻田,屯兵八百戶,年常發夫三千,草三百車,修補畦堰。椿以屯兵惟輸此田課,更無徭役,及至閒月,即應修治,不容復勞百姓,椿亦表罷。朝廷從之。

椿在州,因治黑山道余功,伐木私造佛寺,役使兵力,為御史所劾,除名為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