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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P 22


作者:洛克
頁數:22 / 33
類別:政治學

 

政府論

作者:洛克
第22,共33。
統治權以被統治者的福利為目的。設立統治權就是為了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財產免受他人的暴力或侵犯。統治之劍就是要使「為惡者恐怖」,憑藉這種恐怖來迫使人們遵守社會的明文法律。這種法律是依照自然法則制定的,是為公眾謀福利的。

換言之,公共法規應儘可能地為社會的每個成員謀利益。這把統治之劍交由統治者掌握,不是讓他只為自己謀私利的。



  
依照上文已經闡明的,子女們要依靠父母才能生存,因此,他們有權繼承父親的財產。由於這種財產是為他們自身的福利和需要才歸他們所有,所以把財產稱為財物是合適的。根據上帝或自然的法則,長子沒有獨占這些物品的權利。長子的權利與他的弟妹們的權利是一樣的,即都是基於他們必須靠父母養育、扶持和過舒適生活的那種權利,舍此以外,別無其他根據。

但是政府則不同,它不是為統治者的私利,而是為被統治者的福利而設立的。當然,統治者作為共同體的一分子出現時,也和其他人一起受到政府的照管,並依照社會的法律,各盡其職,為全體謀福利。因此,統治權不能依據子女世襲父親財產的理由來承襲。兒子有權利從他父親的財產中取得生活的必需品來養活自己,因此他有權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繼承他父親的財產。

但是,這決不意味着他也有權去繼承他父親對其他人的「統治權」。兒子有權向父親索要的只是撫養和教育,以及自然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他沒有權利向父親要求「統治權」或「支配權」。如果父親擁有統治權的話,那種權力也是為了他人的福利與需要而賦予他的。兒子沒有那種統治權,也仍然可以生活下去,並從他的父親那裡取得他應得的生活品和教育的福利。



  
因此,兒子不能憑着一種完全基于自身私利的權利,來要求統治權或世襲統治權。

要搞清楚誰有權繼承統治的權力,就必須先弄明白第一個統治者是怎樣獲得他的權力的,也即就要弄清他根據什麼理由獲得「最高統治權」,憑什麼資格享有這種權力。最初的權力來源方式,必然決定這一權力傳承和移轉的方式。因為使第一個人成為合法「統治者」的權力,也必然使第二個人成為合法的統治者,這樣它也給予了後者的王位繼承權。如果最初是人們的同意和許可,把權杖交到一個人手上或把王冠戴在他頭上,那麼,繼承習慣或長子繼承權本身都不能成為世襲王位的權利或口實,除非建立這種政府形式的民眾同意用這種辦法來解決王位繼承問題。

所以,我們看見在不同的國家裡,王位的傳承落在不同的人身上。在一個地方根據世襲權而當上君主的人,在另一個地方可能只是一介平民。

如果上帝最初是通過正式授予和明確宣告,把「統治權」和「支配權」交給某個人,那麼,此後要求得到王位的人,也必須取得上帝的正式授予和明確宣告。因為,假如上帝沒有規定權力傳承和移轉給別人的方式,那就沒有人可以獲得最初的統治者的權力,包括他的兒女。除非上帝有命令,長子繼承製也不能成為要求世襲統治權的根據。如我們在《聖經》上所見,掃羅由上帝直接指定而獲得王位。

掃羅去世以後,他的子孫對王位的繼承權也就沒有了。大衛王憑藉與掃羅登基同樣的資格——即上帝的指定——繼承了他的王位,這就排除了掃羅的兒子約拿單世襲父權的要求。至于所羅門擁有繼承他父親統治權的權利,那也一定是基于別的資格,而不是基于長子繼承製。如果弟弟或姐妹的兒子也具備與第一個合法的君主同樣的資格,那麼他在王位繼承上就必然享有優先權。

在統治權由上帝親自指定的情況下,只要上帝發出命令,最小的兒子便雅憫和同族中最初擁有這種權利的人一樣,也必定會承襲王位。

如果「生育兒女」的行為給一個父親「統治權」和「支配權」,那麼繼承和長子繼承製就不能給兒子這種權力。因為,一個人如果不能繼承他父親的生育兒女的資格,那他也就不能繼承他父親根據父權而擁有的支配他兄弟的權力。同時,還有一點也是很明白的:一個政府,不管它最初是被認為建立在「父權」,「人民的公意」,還是「上帝的正式指定」基礎之上,依據繼承的權利,它的統治權只能夠傳給那些與被繼承人具有相同資格的人。具體來說,基于「社會契約」的權力,只能夠傳給依照該契約取得這一權力的人;基于「兒女生育」的權力,只有「生育兒女」的人才能享有;基于上帝的正式「授予」或「賜予」的權力,只有這種授予或賜予所明確指定的人才能擁有。

由上可知,利用萬物的權利,本來是基於人類具有的維持自己生活和享受生活便利的權利。子女之所以有承襲父母財產的自然權利,是因為他們有從父母的財產積蓄中取得維持生存與生活物資的權利,父母在自然慈愛的教導下,把子女作為自己的一部分來撫育。這一切全都是為了財產所有者或繼承者的利益,不能作為兒子們繼承「統治權」與「支配權」的理由,這些權力的起源和目的都與財產權不同。長子繼承權也不能作為一個人獨享承襲財產權和統治權的依據,這一點在下文中我們將看得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