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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P 21


作者:洛克
頁數:21 / 33
類別:政治學

 

政府論

作者:洛克
第21,共33。
如此,人們就有理由問一個問題:既然亞當在夏娃之前去世,繼承亞當「父權」的繼承人(比方說該隱),是否對他的母親夏娃具有統治權呢?亞當的父權不過是因生育兒女而取得的一種統治兒女的權力,即便照菲爾麥的意思來說,世襲亞當「父權」的人,也只能繼承亞當因生育行為而享有的對其子女的統治權。因此,亞當繼承人的統治權不包括夏娃。如果包括夏娃的話,那麼這種統治權也不過是亞當傳襲下來的「父權」;而「父權」不是別的,只是與生育兒女有關的事情,那麼,結論將會是:亞當的繼承人是因為亞當生育了夏娃而獲得統治她的權力。這顯然是荒謬的。

或許菲爾麥會說,一個人可以轉讓自己對子女的支配權,凡是由契約可以轉讓的東西,也可以由世襲而取得。我的回答是:一個父親不能轉讓他對子女的支配權。也許他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放棄這種權力,但不能轉讓。如果有別人獲得了這種權力,那也不是由於生身父親的許可,而是由於那人自己的某種行為。



  
譬如說,一個父親違反天性,對自己的孩子不盡養育之責,把他出賣或送給別人,而受讓者又把孩子拋棄了。這時,第三個人發現了這個可憐的孩子,把他當作自己的兒子一樣養育、關愛和照顧。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沒有人懷疑,兒子的孝敬和服從應該大部分獻給他的養父,或者說償還給養父。如果另外兩個人要向他索求什麼,那也只有他的生身父親有這種權利。

但是,對於「要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這條誡命中規定的子女對父母的義務,這位生父可能已經喪失了一大部分。而且,他也不能把兒子對他的義務中的任何部分轉讓給其他人。購買兒子而不盡養育之責的那個人,不能僅憑其購買行為和生父的許可,就享受兒子孝敬的權利。只有那個在行為上對垂死的棄兒盡了父親職責的人,才有權享受與養育之恩程度相應的父權。

在考察父權的性質時,這點將更容易為人所接受,關於這一點請讀者參閲本書下篇第六章

再回到目前的論證,有一點是很明白的:父權只是由「生育兒女」(菲爾麥把它作為父權的唯一根據)得來,既不能「轉讓」,也不能「世襲」。沒有生育兒女的人不能獲得源於「生育」行為的父權,正如一個沒有寫書的人不能享有作家的權利一樣。如果有人問,父親根據什麼法律擁有支配兒女的權力?我可以回答說,無疑是根據「自然」的法則,自然賦予他支配兒女的權力。如果又有人問,菲爾麥所說的繼承人根據什麼法律獲得世襲的權利?我以為也可以回答說,是根據「自然」的法則。


  

因為,我沒有看見菲爾麥曾引用過《聖經》中的一個字來證明他所說的那種繼承人的權利。「自然」的法則之所以賦予父親支配兒女的父權,是因為父親的確「生育了」兒女。如果同樣的「自然」法則把同樣的父權交由繼承人世襲,使他支配並非由他所生育的兄弟姐妹們,那麼將會得出這樣的結論:要麼父親沒有因生育兒女而獲得父權,要麼繼承人根本就沒有這種權利,二者必居其一。否則,我們就無法理解這樣一件事:既然「自然」的法則根據「生育兒女」這個唯一的理由賦予父親支配兒女的父權,那麼怎麼又可以不需這個唯一的理由就把支配兄弟姐妹的權力賦予長子。

如果長子依照自然的法則可以世襲父權,卻不需具有這種權力所依據的唯一的理由,那麼,最小的兒子也可以有這種權力,乃至于外人,也和長子與最小的兒子一樣可以擁有這種權力。既然只有生育兒女的人才有父權,那麼,在無人具備這種條件的地方,一切人都有同等的權利。我確信,菲爾麥拿不出什麼根據來,如果有其他人能拿出根據的話,我們將在下面看看,它是否能站得住腳。

如果有誰能夠證明,夫權可以屬於不是丈夫的人所有。那麼我相信,他也能證明菲爾麥所說的因生育而取得的父權可以由長子世襲,繼承父權的長子可以擁有支配他的兄弟姐妹們的權利,並且依照同一原則也擁有夫權。但是,在這點沒有得到證明之前,我們完全可以相信:如果亞當真有這種「父親身份」的統治權,那亞當這種父權也不能傳給他的第二代繼承人,不能為他的兒子所世襲。如果「父權」這個名詞對菲爾麥有用的話,我可以承認它。

因為只要世界上一天還有父親,便一天還有父權。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父權永遠不會消失。但是,所有的父親中沒有一個人會擁有亞當的父權,也不會有人從亞當那裡取得他們的父權。每一個父親都只是根據與亞當享有父權的同樣資格而擁有各自的父權,即根據「生育」而不是根據世襲或繼承,這正如丈夫的夫權不是從亞當那裡承襲來的一樣。

五亞當「統治權」的世襲

接下來我們討論亞當「統治權」的世襲問題。

歷史上,有些國家的民法把土地的所有權完全給予長子,權力的繼承也是依照這種習俗而傳給後代。因此,有些人就容易被這種現象所迷惑,認為對「財產」與「權力」兩者都同時存在着一種自然或神授的長子繼承權;認為對人的「統治權」和對物的所有權乃是從同一的根源產生,也應依照同樣的法則世襲下去。

由上文我們已經知道,財產權最早產生於人類可以利用低級生物供自己生存和享受的權利。它以財產所有者的個人福利為目的。因此,在必要的時候,人們甚至可以為了使用他們擁有所有權的東西而毀壞它。但是,統治權卻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