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靈魂甘泉,自由閱讀廣場

帳號    


沉思集    P 57


作者:迪卡爾
頁數:57 / 149
類別:西洋古代史

 

沉思集

作者:迪卡爾
第57,共149。
可是,雖然如此,為了證明我對你們的建議的尊重,我在這裡試求效仿幾何學家們的綜合法,並把我用以論證上帝的存在和精神與人的肉體之間區別的主要理由做了一個概要:這對於安慰讀者們的關懷也許不無小補。

第一哲學沉思集按幾何學方式證明上帝的存在和人的精神與肉體之間的區別的理由



  
定義

一、思維(pensée),我是指凡是如此地存在於我們以內以致我們對之有直接認識的東西說的①。這樣一來,凡是意志的活動、理智的活動、想象的活動和感官的活動都是思維。可是我加上「直接」這個詞,這是為了把附加和取決於我們思維的東西排除在外。舉例來說,出於意願的運動雖然真正來說是以意志為其原則的,但是它本身並不是思維②。
①法文第二版:「以致我們由我們自己直接知覺它,並且對它有一種內部的認識」。

②法文第二版這句話下邊還有一句話:「因此,散步並不是一個思維,而是我們關於我們在散步時所具有的感覺或認識」。

二、觀念(idée),我是指我們的每個思維的這樣的一種形式說的,由於這種形式的直接知覺,我們對這些思維才有認識。因此,當我理解我所說的話時,除非肯定在我心裡具有關於用我的言詞所意味着的東西的觀念,我用言詞什麼都表明不了。因此,僅僅是任意描繪出來的影像,我不把它們稱之為觀念;相反,這些影像,當它們是由肉體任意描繪出來的時候,也就是說,當它們是大腦的某些部分描繪出來的時候,我不把它們稱之為觀念,而只有當它們通知到大腦的這一個部分的精神本身的時候,我才把它們稱之為觀念。

三、一個觀念的客觀實在性,我是指用觀念①表象的東西的實體性或存在性說的,就這個實體性是在觀念裏邊而言。

同樣,人們可以說一個客觀的完滿性,或者一個客觀的技巧等等。因為凡是我們領會為在觀念的對象裏邊的東西都是客觀地或者通過表象存在於觀念本身裡。
①法文第二版:「這個觀念」。


  

四、當這些東西在觀念的對象裏邊就象我們所領會那個樣子時,這些東西就叫做形式地存在於觀念的對象裡;當這些東西在觀念裏邊實際上不是象我們所領會的那個樣子,而是如此地偉大以致它們能夠用它們的優越性來彌補這個缺點時,它們就叫做卓越地存在於觀念的對象裡。

五、凡是被別的東西作為其①主體而直接寓于其中的東西,或者我們所領會②的(也就是說,在我們心中有其實在的觀念的某種特性、性質或屬性的)某種東西由之而存在的東西,就叫做實體(Substance)。因為實體是這樣的一種東西,在它裏邊形式地或卓越地存在着我們所知覺的,或者客觀地在我們某一個觀念裏邊的東西③;除此而外,嚴格說來我們對實體沒有其他概念,因為自然的光明告訴我們「無」不能有任何實在的屬性。
①「其」,法文第二版是「一個」。

②「領會」,法文第二版是「知覺」。

③「東西」,法文第二版是「這種特性或屬性」。

六、思維直接寓于其中的實體,在這裡就叫做精神〔或心①〕(esprit)。雖然如此,這個名稱是有歧義的,因為人們有時也用它來指風和非常稀薄的液體;不過我不知道有什麼更恰當的名稱。
①「心」,拉丁文版是mens。

七、作為廣延以及以廣延為前提的偶性(如形狀、位置、地點的運動等等)的直接主體,叫做物體〔或肉體、身體〕(corps)。不過,如要知道叫做精神的實體是否同時就是叫做物體的實體,或者是否它們是兩個不同的實體①,這留待以後再去研究。
①法文第二版:「兩個不同的、分別的實體」。

八、我們理解為至上完滿的、我們不能領會其中有任何包含着什麼缺點或對完滿性有限制的東西的那種實體就叫做上帝(Dieu)。

九、當我們說某種屬性包含在一個東西的本性裡或者包含在它的概念裡時,這就和我們說這個屬性真是這個東西的屬性,我們可以確信它在這個東西里邊,是一樣的。

十、當兩種實體之中的一種可以沒有另外一種就能存在時,這兩種實體就是實在不同的。

要求

第一,我要求讀者們考慮一下,直到現在使他們相信他們的感官的那些理由都是非常軟弱無力的,他們一向依靠感官所下的判斷都是非常靠不住的。我要求他們長時間地、反覆地加以考慮,使他們最後習慣于不再去那麼堅強地相信他們的感官時為止;因為我認為這對於能夠認識形而上學的東西的真理是必要的。形而上學的東西是不依靠感官的。

第二,我要求他們考慮一下他們本身的精神以及精神的全部屬性,這些屬性是他們將要看出是決不能有所懷疑的,雖然他們把他們一向通過感官得來的東西都假定為完全是錯誤的。我要求他們對這一點要不斷地考慮下去,直到他們首先習慣于清楚地領會並且相信它比一切物體性的東西都更容易認識時為止。

第三,我要求他們專心研究一下不需要證明就能認識的、其中每一個的概念都能在它自身中找到的那些命題。例如:一個東西不能同時存在又不存在;「無」不能是任何東西的動力因,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我要求他們運用自然給他們的這種理智的明白性,這種明白性由於感官的干擾,經常被弄得模糊起來。我說,我要求他們運用完全純粹的、從他們的成見中擺脫出來的這種理智的明白性,因為,通過這種辦法,後面將要談到的公理的真實性對他們就會顯得十分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