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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微草堂筆記    P 27


作者:紀曉嵐
頁數:27 / 188
類別:古典散文

 

閱微草堂筆記

作者:紀曉嵐
第27,共188。
●屠者許方,即前所記夜逢醉鬼者也。其屠驢,先鑿地為塹,置板其上,穴板四周為四孔,陷驢足其中,有買肉者,隨所買多少,以壺注沸湯,沃驢身使毛脫肉熟,乃刳而取之,雲必如是,始脆美。越一兩日,肉盡乃死。當未死時,箝其口不能作聲,目光怒突,炯炯如兩炬,慘不可視。

而許恬然不介意。後患病,遍身潰爛,無完膚。形狀一如所屠之驢,宛轉茵褥,求死不得,哀號四五十日乃絶。病中痛自悔責,囑其子志學急改業。



  
方死之後,志學乃改而屠豕。余幼時尚見之,今不聞其有子孫,意已殄絶久矣。

●邊隨園征君言,有入冥者,見一老儒立廡下,意甚惶遽,一冥吏似是其故人,揖與寒溫畢,拱手對之笑曰:先生平日持無鬼論,不知先生今日果是何物?諸鬼皆燦然,老儒癿縮而已。

●東光馬大還,嘗夏夜裸臥資勝寺藏經閣,覺有人發其臂曰:起起,勿褻佛經。醒見一老人在旁,問汝為誰,曰:我守藏神也。大還天性疏曠,亦不恐怖,時月明如晝,因呼坐對談,曰:君何故守此藏,曰:天所命也。問:儒書汗牛充棟,不聞有神為之守,天其偏重佛經耶?曰:佛以神道設教,眾生或信或不信,故守之以神;儒以人道設教,凡人皆當敬守之,亦凡人皆知敬守之,故不煩神力,非偏重佛經也。

問:然則天視三教如一乎?曰:儒以修己為體,以治人為用;道以靜為體,以柔為用;佛以定為體,以慈為用。其宗旨各別,不能一也。至教人為善,則無異;於物有濟,亦無異。其歸宿則略同。

天固不能不併存也。然儒為生民立命,而操其本於身;釋道皆自為之學,而以餘力及於物。故以明人道者為主,明神道者則輔之,亦不能專以釋道治天下,此其不一而一,一而不一者也。蓋儒如五穀,一日不良則饑,數日則必死;釋道如藥餌,死生得失之關,喜怒哀樂之感,用以解釋冤愆,消除拂鬱,較儒家為最捷。

其禍福因果之說,用以悚動下愚,亦較儒家為易入。特中病則止,不可專服常服,致偏勝為患耳。儒者或空談心性,與瞿曇老聃混而為一,或排擊二氏,如禦寇仇,皆一隅之見也。問黃冠緇徒,恣為妖妄,不力攻之,不貽患于世道乎?曰:此論其本原耳。

若其末流,豈特釋道貽患,儒之貽患豈少哉?即公醉而裸眠,恐亦未必周公孔子之禮法也。大還愧謝,因縱談至曉,乃別去,竟不知為何神,或曰:狐也。


  

●百工技藝,各祠一神為祖:倡族祀管仲,以女閭三百也;伶人祀唐玄宗,以梨園子弟也。此皆最典。胥吏祀蕭何曹參,木工祀魯班,此猶有義。至靴工祀孫臏,鐵工祀老君之類,則荒誕不可詰矣。

長隨所祀曰鐘三郎。閉門夜奠,諱之甚深,竟不知為何神。曲阜顏介子曰:必中山狼之轉音也。先姚安公曰:是不必然,亦不必不然。

郢書燕說,固未為無益。

●先叔儀庵公,有質庫在西城中。一小樓為狐所據,夜恆聞其語聲,然不為人害,久亦相安。一夜,樓上詬誶鞭笞聲甚厲,群往聽之,忽聞負痛疾呼曰:樓下諸公,皆當明理,世有婦撻夫者耶?適中一人方為婦撻,面上爪痕猶未癒,眾哄然一笑曰:是固有之,不足為怪。樓上群狐,亦哄然一笑,其鬥遂解。

聞者無不絶倒,儀庵公曰:此狐以一笑霽威,猶可以為善。

●田村徐四,農夫也,父歿,繼母生一弟,極凶悖,家有田百餘畝,析產時,弟以贍母為詞,取其十之八,曲從之。弟又擇其膏腴者,亦曲從之。後弟所分蕩盡,復從兄需素,乃舉所分全付之,而自佃田以耕,意恬如也。一夜自鄰村醉歸,道經棗林,遇群鬼拋擲泥土,慄不敢行。

群鬼啾啾漸逼近,比及覿面,皆悚然闢易曰:乃是讓產徐四兄,倏化黑煙四散。

●白衣庵僧明玉言,昔五台一僧,夜恆夢至地獄,見種種變相,有老宿教以精意誦經,其夢彌甚,遂漸至委頓。又一老宿曰:是必汝未出家前,曾造惡業,出家後漸明因果,自知必墮地獄,生恐怖心,以恐怖心,造成諸相,故誦經彌篤,幻象彌增。夫佛法廣大,容人懺悔,一切惡業,應念皆消。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汝不聞之乎?是僧聞言,即對佛發願,勇猛精進,自是宴然無夢矣。

●沈觀察夫婦並故,幼子寄食親戚家。貧窶無人狀。其妾嫁于史太常家,聞而心惻。時陰使婢媼與以衣物,後太常知之,曰:此尚在人情天理中,亦勿禁也。

錢塘季滄洲因言,有孀婦病臥,不能自炊,哀呼鄰媼代炊,亦不能時至。忽一少女排闥入曰:吾新來鄰家女也。聞姊困苦乏食,意恆不忍,今告于父母,願為姊具食,且侍疾。自是日來其家,凡三四月。

孀婦病癒,將詣門謝其父母。女泫然曰:不敢欺,我實狐也。與郎君在日最相昵,今感念舊情,又憫姊之苦節,是以託名而來耳。置白金數鋌于床,嗚咽而去。

二事頗相類。然則琵琶別抱,掉首無情,非惟不及此妾,乃並不及此狐。

●吳侍讀頡雲言,癸丑一前輩偶忘其姓,似是王言敷先生,憶不甚真也。嘗僦居海豐寺街,宅後破屋三楹,雲有鬼,不可居,然不出為祟,但偶聞音響而已。一夕,屋中有詬誶聲,伏牆隅聽之,乃兩妻爭坐位,一稱先來,一稱年長,嘵嘵然不止。前輩不覺太息曰:死尚不休耶?再聽之遂寂。

夫妻妾同居,隱忍相安者,十或一焉;歡然相得者,千百或一焉。以尚有名分相攝也,至于兩妻並立,則從來無一相得者,亦從來無一相安者,無名分以攝之,則兩不相下,固其所矣。又何怪于囂爭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