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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微草堂筆記    P 26


作者:紀曉嵐
頁數:26 / 188
類別:古典散文

 

閱微草堂筆記

作者:紀曉嵐
第26,共188。
盧觀察癹吉子蔭文,余婿也,嘗為余言之。因言景州一宦家子,好取貓犬之類,拗折其足,捩之向後,觀其発孑跳號以為戲,所殺亦多。後生子女皆足躔反向前。又余家奴子王發,善鳥銃,所擊無不中,日恆殺鳥數十,惟一子名濟寧州——其往濟寧州時所生也,年已十一二,忽遍體生瘡,如火烙痕,每一瘡內有一鐵子,竟不知何由而入,百藥不痊,竟以絶嗣。

殺業至重,信夫。余嘗怪修善果者,皆按日持齋,如奉律令,而居恆則不能戒殺。夫佛氏之持齋,豈以菇蔬啖果,即為功德乎?正以菇蔬啖果,即不殺生耳。今徒曰某日某日觀者齋期,某日某日準提齋期,是日持齋,佛大歡喜。



  
非是日也,烹宰溢乎庖,肥甘羅乎俎,屠割慘酷,佛不問也。天下有是事理乎?且天子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禮也。儒者遵聖賢之教,固萬萬無斷肉理。然自賓祭以外,時殺亦萬萬不宜。

以一臠之故,遽戕一命;以一羹之故,遽戕數十命,或數百命;以眾生無限怖苦,無限慘毒,供我一瞬之適口。與按日持齋之心,無乃稍左乎?東坡先生向持此論,竊以為酌中之道,願與修善果者一質之。

●六合以外,聖人存而不論。然六合之中,實亦有不能論者。人之死也,如儒者之論,則魂升魄降已耳;即如佛氏之論,鬼亦收錄于冥司,不能再至人世也;而世有回煞之說。庸俗術士,又有一書,能先知其日辰時刻,與所去之方向,此亦誕妄之至矣。

然余嘗于隔院樓窗中,遙見其去,如白煙一道,出於灶突之中,冉冉向西南而沒。與所推時刻方向無一差也。又嘗兩次手自啟鑰,諦視布灰之處,手跡足跡,宛然與生時無二,所親皆能辨識之。是何說歟?禍福有命,死生有數,雖聖賢不能與造物爭,而世有蠱毒魘魅之術,明載于刑律,蠱毒余未見,魘魅則數見之。

為是術者,不過瞽者巫者與土木之工。然實能禍福死生人,歷歷有驗。是天地鬼神之權,任其播弄無忌也。又何說歟?其中必有理焉,但人不能知耳。


  

宋儒於理不可解者皆臆斷,以為無是事,毋乃膠柱鼓瑟乎?李又聃先生曰:宋儒據理談天,自謂窮造化陰陽之本,于日月五星,言之鑿鑿,如指諸掌,然宋歷屢變而愈差,自郭守敬以後,驗以實測,證以交食,始知濂洛關閩,于此事全然未解。即康節最通數學,亦僅以奇偶方圓,揣摩影響,實非從推步而知。放持論彌高,彌不免郢書燕說。夫七政運行,有形可據,尚不能臆斷以理,況乎太極先天求諸無形之中者哉?先聖有言,君子于不知蓋闕如也。

●女巫郝媼,村婦之狡黠者也。余幼時于滄州呂氏姑母家見之,自言狐神附其體,言人休咎,凡人家細務,一一周知,故信之者甚眾。實則布散徒黨,結交婢媼,代為刺探隱事,以售其欺。嘗有孕婦,問所生男女,郝許以男,後乃生女,婦詰以神語無驗。

郝嗔目曰:汝本應生男,某月某日,汝母家饋餅二十,汝以其六供翁姑,匿其十四自食,冥司責汝不孝,轉男為女,汝尚不悟耶?婦不知此事先為所偵,遂惶駭伏罪。其巧於緣飾皆類此。一日方焚香召神,忽端坐朗言曰:吾乃真狐神也,吾輩雖於人雜處,實各自服氣煉形,豈肯與鄉裡老嫗為緣,預人家瑣事?此嫗陰謀百出,以妖妄斂財,乃托其名于吾輩,故今日真附其體,使共知其奸。因縷數其隱惡,且並舉其徒黨姓名,語訖,郝霍然如夢醒,狼狽遁去。

後莫知所終。

●侍姬之母沈媼,言高川有丐者,與母妻居一破廟中。丐夏月拾麥鬥余,囑妻磨面以供母,妻匿其好面,以粗面泄穢水,作餅與母食,是夕大雷雨,黑暗中妻忽嗷然一聲,丐起視之,則有巨蛇自口入,嚙其心死矣。丐發而埋之,沈媼親見蛇尾垂其胸臆間,長二尺餘雲。

●有兩塾師鄰村居,皆以道學自任。一日相邀會講,生徒侍坐者十餘人,方辯論性天,剖析理欲,嚴詞正色,如對聖賢。忽微風颯然,吹片紙落階下,旋舞不止,生徒拾視之,則二人謀奪一寡婦田,往來密商之札也。此或神惡其偽,故巧發其奸歟?然操此術者眾矣,固未嘗一一敗也,聞此札既露,其計不行,寡婦之田竟得保。

當由煢嫠苦節,感動幽冥,故示是靈異,以陰為阿護雲爾。

●李孝廉存其言,蠡縣有凶宅,一耆儒與數客宿其中,夜間窗外撥剌聲,耆儒叱曰:邪不幹正,妖不勝德,余講道學三十年,何畏于汝。窗外似有女子語曰:君講道學,聞之久矣,余雖異類,亦頗涉儒書。大學扼要在誠意,誠意扼要在慎獨,君一言一動,必循古禮,果為修己計乎?抑猶有幾微近名者在乎?君作語錄,纍纍于諸儒辯,果為明道計乎?抑猶有幾微好勝者在乎?夫修己明道,天理也,近名好勝,則人欲之私也。私慾之不能克,所講何學乎?此事不以口舌爭,君捫心清夜,先自問其何如,則邪之敢幹與否,妖之能勝與否,已瞭然自知矣,何必以聲色相加乎?耆儒汗下如雨,瑟縮不能對,徐聞窗外微哂曰:君不敢答,猶能不欺其本心,姑讓君寢。

又撥剌一聲,掠屋檐而去。

●某公之卒也,所積古器,寡婦孤兒不知其值,乞其友估之,友故高其價,使久不售,俟其窘極,乃以賤價取之。越二載,此友亦卒,所積古器,寡婦孤兒亦不知其價,復有所契之友效其故智,取之去。或曰:天道好還,無往不復,效其智者罪宜減,余謂此快心之談,不可以立訓也。盜有罪矣,從而盜之,可曰罪減于盜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