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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P 476


作者:畢沅
頁數:476 / 489
類別:中國古代史

 

續資治通鑑 上

作者:畢沅
第476,共489。
癸未,詔封濮安懿王子未王者三人,宗楚為南陽郡王,宗佑為景城郡王,宗漢為東陽郡王。

乙酉,嗣濮王宗綽卒,謚孝靖。



  
丙戌,詔:「三歲一取旨,遣郎官、御史按察監司職事。」

丁亥,夏人寇義合砦。

是月,詔:「三路保甲依義勇法教試。」

三月,辛卯朔,尚書省火。壬辰,詔以禁中屢火,罷春宴及幸池苑,不禦垂拱殿三日。

癸巳,夏人圍塞門砦。

丁酉,尚書省火。

戊戌,劍南東川地震。

己亥,封南陽郡王宗楚為嗣濮王。

辛亥,封大寧郡王佖為申王,遂寧郡王佶為端正。

壬子,帝諭二府,以元佑減賞功格不當,令修定,何未上。眾皆曰:「諸路相度未到。」曾布曰:「元豐中方有邊事,欲激厲人用命。不若一用元豐賞格,候邊事息,別議增損。」帝曰:「當如此。」遂降旨諸路,令告諭將士知悉。

丁巳,幸申王、端王府。

夏,四月,辛酉,罷宣徽使。


  

己卯,遼賑西北邊饑。

乙酉,戶部侍郎吳居厚言:「請諸路課利場務及三萬貫以上者,並依元豐條舉官監當,仍各委本路轉動使奏舉。」從之。

丙戌,三省同奏事,曾布曰:「司馬光之內懷怨望,每事志于必改,背負先帝,情最可誅。」李清臣、許將曰:「文彥博教光云:『須盡易人,乃可舉事。』」布曰:「臣元豐末在朝廷,見光進用,自六月秉政至歲終,一無所為。及陰引蘇軾、蘇轍、朱光庭、王岩叟輩,佈滿要路,至元佑元年二月,乃奏罷役法,盡逐舊人,然後於先朝政事無所不改。以此知大臣陰引黨類,置之言路,蔽塞人主耳目,則所為無不如欲,此最為大患。」又曰:「譽光者乃閭巷小人耳。如王安石、臣兄鞏,皆有學識之士,臣自少時,已聞兩人者議論,以為光不通經術,迂僻不知義理,其它士大夫有識者,亦皆知之。」帝忻然聽納。

五月,壬子,太白晝見。

丙辰,錄囚。

是月,左正言孫諤言:「免役者,一代之大法。夫在官之數,元豐多,元佑省,雖省,未嘗廢事也,則多不若省;散役之直,元豐重,元佑輕,雖輕,未嘗廢役也,則重不若輕。數省而直輕,則民之出錢者易;民之出錢者易,故法可久也。願陛下博採群言,無以元豐、元佑為間,要以便百姓,無不均平之患而止。」蔡京言:「諤論役法,欲伸元佑之奸,惑天下之聽。」詔諤罷言職,知廣德軍。

給事中蹇序辰言:「先帝在位十九年,其應世之跡,未易周覽。請選儒臣着為《神宗寶訓》一書,授之讀官,以備勸講之闕。」詔俟《正史》成書,令史官編修。序辰,周輔之子也。

六月,辛酉,遼主駐薩里納。

癸亥,令真定立趙普廟。

癸未,詔常立罷諸王府侍講,差監永州酒稅,奉議郎趙沖監道州茶鹽酒稅。沖,立門人也。

初,蔡卞請以立為崇政殿說書,既賜對,又請除諫官,帝未許。卞方與章惇比,曾布欲傾之,乘間為帝言立附兩人,乃于史院儒所撰立父秩行事以進,有雲「自荊公去位,天下官吏陰變新法,民受塗炭;公獨見幾,知其必敗。」帝駭曰:「何謂必敗?」布言:「立狂悖不遜,自當行法。」及三省對,帝語蔡卞曰:「常立詆神考而卿薦之,何也?」又顧章惇曰:「卿不見其語乎?」惇謝不知,帝怒曰:「語在《常秩行狀》,其語云:『自安石罷相以來,民在塗炭。』又云:『自秩與安石去位,而識者知其必敗。』其諂厚安石而詆薄神考如此,卞何為薦之?」惇、卞皆錯愕謝罪。帝即命中使就史院取《秩行狀》,親指「塗炭」「必敗」四字以示惇、卞,惇由是始悟為卞所賣。後一日,三省進呈。帝令與立宮觀,沖別取旨,中書舍人葉祖洽繳錄黃,謂立貶太輕。李清臣具以報布,是日,布對,言:「立諂王安石而毀先帝,情更可誅。乃欲擢之言路,此臣所以不能自己也。」帝亦切齒,故特與遠小處監當。殿中侍御史陳次升因言:「常立希合權臣,詆誣先帝,而大臣援進唯恐不速,豈非負先帝、欺陛下乎?為臣之罪,莫大於是,伏望特行黜責,以警官邪!」不報。

乙酉,立北郊齋宮于瑞聖園。

秋,七月,壬辰,以蔡京為翰林學士承旨。

癸巳,樞密院言:「據知邢州張赴稱,體究得民間願得牧地養馬,但與蠲其租課,仍不責以蕃息,養馬人戶,無追呼勞擾之患,其不願養馬之家,不得抑勒。今相度欲具為條畫榜示。」從之。

己亥,詔知渭州、寶文閣待制呂大忠特除寶文閣直學士、知秦州,以元佑中堅持邊議,又領帥日久故也。

大忠因言:「臣弟大防,自罹謫籍,流落累年,恐一旦不虞,倏先朝露,死生隔絶,銜恨無窮。伏乞寢臣已除職名,只量移大防陝西州郡居住。」不聽。

始,大忠自涇原入對,帝問:「大防安否?」且曰:「大臣初議令過海,朕獨處之安州,卿有書,當令且將息忍耐。大防樸直,為人所賣,候三二年,可復相見也。」大忠泄其語于章惇,惇懼,繩之愈力,元佑黨人由是再行貶黜。

丙午,遼主獵于赤山。

庚戌,依元豐職事官以行、守、試三等定祿秩。

甲寅,令熙河立王韶廟。

乙卯,國子司業龔原言:「將來科場止令依舊專治一經。」從之。

八月,辛酉,夏人寇寧順砦。

丙子,詔:「王岩叟遺表並呂大防等所得恩例及舉官並罷,更不施行。提舉舒州靈仙觀、鄂州居住梁燾,主管洪州玉龍觀、南安軍居住劉安世,並分司南京,仍各于本處居住。」

己卯,復置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