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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愈集    P 98


作者:韓愈
頁數:98 / 130
類別:古典散文

 

韓愈集

作者:韓愈
第98,共130。
循道不違,厥聲彌劭;三女有從,二男知教。閭裡嘆息,母婦思效。歲時之嘉,嫁者來寧;纍纍外孫,有攜有嬰。扶床坐膝,嬉戲歡爭;既壽而康,既備而成。

不歉于約,不矜于盈。伊昔淑哲,或圖或書;嗟咨夫人,孰與為儔!刻銘置墓,以贊碩休。



  
故貝州司法參軍李君墓誌銘。

貞元十七年九月丁卯,隴西李翱,合葬其皇祖考貝州司法參軍楚金,皇祖妣清河崔氏夫人于汴州開封縣某裡。昌黎韓愈紀其世,著其德行,以識其葬。

其世曰:由梁武昭王六世至司空,司空之後二世,為刺史清淵侯,由侯至于貝州,凡五世。

其德行曰:事其兄如事其父,其行不敢有出焉。其夫人事其姒如事其姑,其于家不敢有專焉。其在貝州,其刺史不悅於民,將去官,民相率歡嘩,手瓦石,胥其出擊之。刺史匿不敢出,州縣吏由別駕已下不敢禁,司法君奮曰:「是何敢爾。」屬小吏百餘人,持兵仗以出。立木而署之曰:「刺史出,民有敢觀者,殺之木下!」民聞,皆驚相告,散去。後刺史至,加擢任。貝州由是大理。

其葬曰:翱既遷貝州,君之喪于貝州,殯于開封,遂遷夫人之喪于楚州,八月辛亥,至于開封,壙于丁巳,墳于九月辛酉,窆于丁卯。人謂:李氏世家也,侯之後五世仕不遂。藴必發,其起而大乎!四十年而其兄之子衡,始至戶部侍郎。君之子四人,官又卑。

翱,其孫也,有道而甚文,固於是乎在。

處士盧君墓誌銘

處士諱於陵,其先范陽人。父貽為河南法曹參軍。河南尹與人有仇,誣仇與賊通,收掠取服。法曹曰:「我官司也,我在不可以為是!」廷爭之以死。



  
河南怒,命卒ㄏ之。法曹爭尤強,遂並收法曹,竟奏殺仇,籍其家,而釋法曹。法曹出,徑歸臥家,念河南勢弗可敗,氣憤弗食,歐血卒。東都人至今猶道之。

處士少而孤,母夫人憐之,讀書學文,皆不待強教,卒以自立。在母夫人側,油油翼翼不忍去。時歲母夫人既終,育幼弟,與歸宗之妹,經營勤甚,未暇進仕也。年三十有六,元和二年五月壬辰,以疾卒。

有男十歲,曰義;女九歲,曰孟;又有女,生處士卒後,未名。于其年九月乙酉,其弟渾,以家有無,葬以車一乘,于龍門山先人兆。愈于處士,妹婿也。為其志,且銘其後曰:

貴兮富兮如其材,得何數兮;名兮壽兮如其人,豈無有兮。彼皆逢其臧,子獨迎其凶。茲命也邪,茲命也邪!

故太學博士李君墓誌銘

太學博士頓丘李于,余兄孫女婿也。年四十八,長慶三年正月五日卒。其月二十六日,穿其妻墓而合葬之,在某縣某地。子三人,皆幼。

初,于以進士為鄂岳從事,遇方士柳泌,從受藥法,服之往往下血,比四年,病益急,乃死。其法以鉛滿一鼎,按中為空,實以水銀,蓋封四際,燒為丹沙雲。余不知服食說自何世起,殺人不可計,而世慕尚之益至,此其惑也!在文書所記及耳聞相傳者不說,今直取目見親與之遊而以藥敗者六七公,以為世誡:

工部尚書歸登、殿中御史李虛中、刑部尚書李遜、遜弟刑部侍郎建、襄陽節度使工部尚書孟簡、東川節度御史大夫盧坦、金吾將軍李道古,此其人皆有名位,世所共識。工部既食水銀得病,自說若有燒鐵杖自顛貫其下者,摧而為火,射竅節以出。狂痛號呼乞絶,其茵席常得水銀,發且止,唾血十數年以斃。殿中疽發其背死。

刑部且死,謂余曰:「我為藥誤。」其季建,一旦無病死。襄陽黜為吉州司馬,余自袁州還京師,襄陽乘舸,邀我于蕭洲,屏人曰:「我得秘藥,不可獨不死,今遺子一器,可用棗肉為丸服之。」別一年而病,其家人至,訊之,曰:「前所服藥誤,方且下之,下則平矣。」病二歲,竟卒。盧大夫死時,溺出血肉,痛不可忍,乞死乃死。金吾以柳泌得罪,食泌藥,五十死海上。此可以為誡者也!蘄不死,乃速得死,謂之智,可不可也?

五穀三牲,鹽醯果蔬,人所常禦。人相厚勉,必曰:「強食。」今惑者皆曰:「五穀令人夭,不能無食,當務減節。」鹽醯以濟百味,豚、魚、鷄三者,古以養老,反曰:「是皆殺人,不可食。」一筵之饌,禁忌十常不食二三。不信常道,而務鬼怪,臨死乃悔。後之好者又曰:「彼死者,皆不得其道也,我則不然。」始病,曰:「藥動故病,病去藥行,乃不死矣。」及且死,又悔。嗚呼!可哀也已!可哀也已!        

●卷三十五·碑誌十二


盧渾墓誌銘

前汝父母右汝兄。汝從之居,視汝如生。遷汝居兮,日月之良。汝居孔固兮,後無有殃。

如不信兮,視此銘章。

虢州司戶韓府君墓誌

安定桓王五世孫素,為桂州長史,化行南方。有子四人,最季曰紳卿文而能官,嘗為揚州錄事參軍,事故宰相崔圓。圓狎愛州民丁某,至顧省其家。後大衙會日,司錄君趨以前,大言曰:「請舉公過,公與小民狎,至至其家,害於政。」圓驚謝曰:「錄事言是,圓實過。」乃自署罰五十萬錢。由是遷涇陽令,破豪家水碾,利民田,頃凡百萬。

君諱岌,桂州君之孫,司錄君之子,亦以能官名。少而奇,壯而強,老而通。以元和元年六月十四日卒,年五十七。娶京兆田氏女。

男曰家,女曰門、曰都,皆幼。初,君樂虢之土田山水,求掾其州,去官猶家之。既卒,因以其年九月某日,葬州北十里崔長史墓西。銘曰:

凡兆于茲,唯其家之材,蓋歸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