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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P 115


作者:林則徐等
頁數:115 / 483
類別:古典散文

 

晚清文選

作者:林則徐等
第115,共483。
陸世儀曰:古有三幣。今亦有三幣,古之三幣,珠玉、黃金、刀布,今之三幣,白金、錢、鈔。古之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皆粟與械器耳。粟與械器,持移量算,有所不便,於是乎代之以金,是金者,所以通粟與器械之窮也。所謂大不如小也。物有至微,厘毫市易,則金又有所不便,於是乎又代之以錢。錢者所以通金之窮也。所謂頓不如零也。千里賫持,盜賊險阻,則金與錢又有所不便,於是乎又代之以楮。楮者如唐之飛錢,今之會票,又所以通金與錢之窮也。所謂重不如輕也。識三幣之情,則知所以用三幣之法矣。

按此論三幣甚確,知重不如輕,則知鈔之不當廢矣。



  
高珩云:鈔法亦可救急。若大糧商稅,非鈔不收,則鈔法立行,上操利權,出不盡而用不竭,又安用朱提為乎!唐法為租為調,元明開國之初,皆以寶鈔濟用,不專重金銀也。

○究鈔之法

宋史寶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今當拘其印造之權,歸之朝廷,仿十八界會之造,四川會子,視淳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縣公私行使,兩料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價不損,物價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從之。

宋沈括曰:鈔法數易,富家不蓄鈔而蓄錢。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為錢引,新交子一千,當舊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壞。

金趙秉文曰:比者寶券滯塞,蓋朝廷將議更張而已妄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絶,此乃權歸小民也。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謂,當復置,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趙伯成曰:更造之法,陰奪民利,其弊甚于征之。



  
按前朝行鈔,皆在開國之初,而行鈔無弊,尤在一朝極盛之時。元始祖明太祖皆開基之主也,宋仁宗金世宗皆一朝極盛之時也,宋孝宗亦南渡後之盛時,成祖亦當明之盛時,故鈔法通行無弊。明莊烈帝當末年危殆之時,方思行鈔,尚何及哉!所以雖有倪元璐之才,終於不可行也。

本朝順治八年,行鈔貫之制,是年始造鈔一十二萬八千一百七十二貫有奇。自後歲以為額,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按前朝于銅錢之外,皆兼以鈔為幣,本朝始專以銀為幣鈔,惟順治年間曾暫行之。後以國用充余,遂行停罷。論者謂國初制鈔甚少,故暫行無弊。然苟斂散有術,制度精工,雖多造常行,亦可以有利而無弊也。

○防鈔之偽

宋史趙開兼宣撫處置使司,疏通錢引,民以為便。宣司獲偽引三十萬,盜五十人,張俊欲從有司議,當以死。開白浚曰:相君誤矣,使引偽加宣撫使印其上,即為真矣,鯨其徒使治幣,是相君一日獲三十萬之錢,而起五十人之死。浚稱善,悉如開言。

按此亦權時善處之法,然偽引加印為真,則當時立法之疏可見矣。固不若多為印特造佳紙,尤使之難於作偽也。

宋孫甫監交子務,或以偽造多犯法,欲不用。甫曰:交子可以偽造,鐵錢可以私鑄。但嚴治之,不當以小害廢大利。

按甫之言,可謂通達國體。若因有作偽而廢之,是因噎而廢食也。

宋史高宗三十二年,立偽造會子法,犯人處斬,告者賞錢十串,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

宋史淳熙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幣者,只緣變更,救楮幣者,無如收減。自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閲者,不變更之力也。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于所出之數。今收換之際,原額既溢,舉者未已,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迨十七界之會子,印以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則全用杜紙矣。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于前。故昔之為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況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之增添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

按此論防偽之法,極精切。

《金史》曰:高汝勵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以通聞。

按欲防偽,則必為民間立辨偽之人,此法決不可廢。

《元史》:林興祖至治中知沿山州,沿山素多偽造鈔者,豪民吳友文為之魁。友文奸黠悍鷙,因偽造致富,乃分遣惡少四五十人為吏于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輒先事戕之,前後殺人甚眾。興祖至官,曰: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即張榜禁偽造者,且立賞募民首告。俄有告者至,佯以不實斥去,又有告偽造二人併贓者,乃鞫之。款成,友文自至官,為之營救。興祖命並執之獄,具逮捕其黨,悉置之法。

按鈔之利厚,民必思偽造,雖立嚴刑以禁之,而偽造者,猶冀其事之不敗露也。若非立賞募告,則人以為首告者,損人而不利己,非素有仇怨,又誰肯為之乎?興祖之治沿山善矣。竊以為偽造者,既重其罪,凡親族鄰里,知而不舉者,皆當緣坐,而首告者,必予重賞。凡官長能發覺逮治者,必立予遷擢。如是則人皆畏法悅賞,而偽造之弊自絶矣。

○重鈔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