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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P 14


作者:林則徐等
頁數:14 / 483
類別:古典散文

 

晚清文選

作者:林則徐等
第14,共483。
君既負才氣,久居曹司,以為事無論利鈍成敗。有所為,當震衤暴人耳目,拘拘焉成易就之功,弗貴也。既不得施事,則將著之言。吾書出而人以為古嘗有是言,雖工弗貴也。於是為《浮邱子》一書,立一意為干,一干而分數支,支之中又有支焉,則支復為干,支幹相演以遞於無窮。大抵言軍國利病,吏治要最,人事情偽,開張形勢,尋躡要眇,一篇數千言者九十餘篇,最四十餘萬言。每遇人輒曰:能過我一閲《浮邱子》乎?其自喜如此。

姚石甫以台灣道創英夷,受誣訴。事白出獄,君大喜,觴客于萬柳堂,為石甫賀。余於是始識君,得讀《浮邱子》者。君嘗為會試同考官,門下士多至九列,譽君者不患無其人。顧欲得余言為可否。於是嘆世徒畏君之才而豪,不知其不自足者,乃如是也。嗚呼,君今其死矣!士而才,固宜負病如是。迨既死而世無復見其病者,獨其才在耳。君之名,其可無慮于後世矣。



  
君卒以道光二十四年七月九日,年四十四。未卒前,過予曰:石甫以同知官四川,為大吏者當何如?既而曰:天下事恐難滿人意也。後八日而卒。余過長春寺,記與君揖張亨甫柩而歸也。未逾歲,而君復殯於是,黯然傷之。君娶于某,子ㄈ昭、佶昭、佑昭、什昭、啟昭、孫惇允,女二人適杜適李。以道光二十年某月日,葬君于某縣某鄉之原。

其友王少鶴謂予曰:銘以屬君。乃為之詞曰:

天與以才負之氣,神豪與俠士所悸。大力者推幸以遂,容頭平進不可意。

摧堅犯難北奠掣,厥而改圖幾後世,四十餘萬載厥字,魂雖埋幽靈不翳。

游小盤谷記·梅曾亮

江寧府城,其西北包盧龍山而止。余嘗求小盤谷者,至其地。土人或曰無有。皆大竹蔽天,多歧路,曲折廣狹如一,探之不可窮。聞犬聲,乃急赴之,卒不見人。

熟五斗米頃,行抵寺,曰歸雲堂,土地舒寬,居民以桂為業。寺傍有草徑甚微,南出之,乃隊大谷。四山皆大桂樹,隨山陂陁,其狀若抑大盂。空響內貯,謦咳不得他逸。寂寥無聲,而耳聽常滿。淵水積焉。盡山麓而止。

由寺北行至盧龍山,其中坑谷窪隆,若井灶齦齶之狀。或曰:遺老所避兵者。三十六茅庵,七十二團瓢,皆當其地。


  

日且暮,乃登山循城而歸。暝色下積,月光布其上,俯視萬影摩蕩,起伏波浪中。諸人皆曰:此萬竹蔽天處也。所謂小盤谷,殆近之矣。

同遊者,侯振廷舅氏,管君異之,馬君蒙湘,歐生岳庵,弟念勤,凡六人。

鉢山余霞閣記·梅曾亮

江寧城山得其半,便於人而適于野者,惟西城鉢山。吾友陶子靜偕群弟讀書所也。因山之高下為屋,而閣于其嶺曰余霞。因所見而名之也。

俯視花木,皆環拱升降,草徑曲折可念。行人若飛鳥度柯葉上。西面城,淮水縈之。江自西而東,青黃分明,界畫天地。又若大圓鏡平置林表,莫愁湖也。其東南萬屋沉沉,炊煙如人立,各有所企。微風繞之,左引右挹,綿綿緡緡,上浮市聲,近寂而遠聞。

甲戌春,子靜觴同人于其上。眾景畢見,高言愈張。子靜曰:文章之事,如山出雲,江河之下水,非鑿石而引之,決版而導之者也。故善為者有所待。曾亮曰:文在天地,如雲物煙景焉,一俯仰之間,而遁乎萬里之外。故善為文者,無失其機。管君異之曰:陶子之論高矣。後說者,如斯閣亦有當焉。遂書為之記。

江亭消夏記·梅曾亮

都中燕客者,曰館曰堂,皆肆也,觀優者集焉。樂閒曠,避煩暑,惟江亭為宜。地當南城西,故為水會。今則四達皆通車。

甲午五月望,徐廉峰編修黃樹齋給諫招客而觴之。天氣清佳,地曠人適,以客皆雄于談而失飲也。

乃射覆以行酒,當令者取樽俎閒物,載經典者,隱一字為鵠,而出其上下字為媒。因媒以中鵠者不飲。然所出字,皆與鵠綿褫判散,不可膠附。又出他字相佐輔。綴其鵠者愈專,而媒愈幻。務以枝人心,使不得尋逐以為快。忽然得之,歡愕相半。每一覆而發,飲者十數人。

酒餚既饜,憑軒周流。下多葭葦,蒙籠坡陀,風草相噬,柯葉\縩,其下有波浪\汨聲,渺若大澤無涯江湖之思焉。

主客多江東南人,歲比大水,談者以為憂。于斯亭,又悵然于不可得水。給諫遂歸而圖之。圖中人皆面山左倚城,指亭下相顧語者,亭西軒也。上元梅曾亮識。

書棚民事·梅曾亮

余為董文恪公作行狀,盡覽其奏議。其任安徽巡撫,奏準棚民開山事甚力。大旨言與棚民相告訐者,皆溺于龍脈風水之說。至有以數百畝之山保一棺之土,棄典禮,荒地利,不可施行。而棚民能攻苦茹淡,于崇山峻嶺,人跡不可通之地,開種旱谷以佐稻粱,人無閒民,地無遺利,于策至便,不可禁止,以啟事端。余覽其說而是之。

及余來宣城,問訖鄉人,皆言未開之山,土堅石固,草樹茂密,腐葉積年,可二三寸。每天雨從樹至葉,從葉至土石,歷石罅滴瀝成泉,其下水也緩。又水下而土不隨其下,水緩,故低田受之不為災。而半月不雨,高田猶得其浸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鋤犁疏其土,一雨未畢,沙土隨下,奔流注壑澗中,皆填污不可貯水。畢至窪田中,乃止。及窪田竭,而山田之水無繼者。是為開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無稅之傭,而瘠有稅之戶也。余亦聞其說而是之。

嗟夫,利害之不能兩全也久矣。由前之說,可以息事。由後之說,可以保利。若無失其利,而又不至于董公之所憂,則吾蓋未得其術也。故記之以俟夫習民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