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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P 254


作者:蔡東藩
頁數:254 / 445
類別:中國現代史

 

作者:蔡東藩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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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自經政務總裁,選出七人,孫文辭去大元帥職任,辦理交代,即離去粵東,自赴日本,不願為政務總裁。唐紹儀亦有事他往,未曾就職,當由岑春煊、伍廷芳等,規定政務會議條例,及政務會議內部附屬機關條例,免不得有一番手續。自民國七年五月二十日選出政務總裁,直至七月五日,始宣告軍政府成立。從此南北兩方,勢成對峙,段總理越想統一,越致決裂了。
小子有詩嘆道:
欲求統一在開誠,但恃權威終不平。
我欲制人人制我,紛爭忍爾苦蒼生。
欲知南北衝突情形,且至下回再敘。
曹、章、陸三人,同為唯一之親日派,即同為唯一之借債家,而章為駐日公使,其通信也尤便,故其效力也尤甚,特詳履歷,所以表其行跡之由來也。作者本無仇于曹、章、陸,但據報章之揭載,撮敘大略而已。然觀五項借款合同,無一非授權日人之漸,即果為林礦鐵路,及中國、交通兩銀行整理紙幣之需,而日人壟斷其間,已不足振興實業,清理財政,況其為供給武人、政黨之需要耶?大書而特書之,孰得孰失,固自有能辨之後。著書者應不忍下筆,閲書者亦不忍寓目矣。

第九十七回 逞辣手擅斃陸建章



  
頒電文隱斥段祺瑞
卻說廣東軍政府已經組成,即借廣東城外的士敏土廠,作為暫住機關,當由政務總裁唐繼堯、伍廷芳、林葆懌、陸榮廷、岑春煊聯名,發出通電云:


  
查本軍政府組織大綱,以由國會非常會議選出之政務總裁七人,組織政務會議,行使其職權。現除唐少川、孫中山兩總裁,因交通阻礙,未接有就職通告,經派員敦促外,計就職總裁,已居過半數。當此北庭狡謀愈肆,暴力橫施,大局阽危,民命無托,護法進行,刻不容緩,謹于本月五日,宣佈中華民國軍政府依法成立,即開政務會議,特此通告。
自軍政府成立後,更促將士進行,或攻閩,或攻湘,或攻瓊崖,相繼不絶。北方援粵總司令張懷芝,方統率炮步兵二十營,由魯入鄂,由鄂赴贛,駐紮江西樟樹鎮,力圖攻粵。粵軍先發制人,進攻贛邊,占去虔南縣城。嗣被贛軍克複,懷芝即擬鼓眾入粵,偏偏二豎為災,日相纏擾,沒奈何停止進兵,自還漢口養痾。
當時有個炳威將軍陸建章,就是前鎮陝西,被陳樹藩趕走的逃將軍,他恨段派左袒樹藩,將己攆出,以致地盤失據,隨俗浮沉,及見馮、段交惡,樂得聯馮拒段,奔走贛、鄂,運動和議,隱為馮氏效勞,牽制段派。馮總統也喜得一助,故特任他為炳威將軍。但段派亦嫉視建章,積不相容。徐樹錚挾嫌尤甚,屢思撲滅此獠。
是時樹錚尚為奉軍副司令,往來京、津,聞得建章寓駐津門,嗾動奉軍駐津司令部,停戰言和,遂即往津調查。果屬事出有因,越覺怒沖牛斗,無名火高起三丈。當下繕就一書,飭投建章寓內,只說是候談軍情,誘令到來,暗中卻埋伏武弁,秘密佈置,專待建章入阱,好結果他的性命。忍心辣手。
建章雖亦知樹錚恨己,但想他總不敢擅自殺人,就昂然徑往,趨入奉軍司令部內。樹錚還歡顏出迎,邀入營中,開筵相待。座中陪客,統是奉軍軍官,以及樹錚左右私人,席間也未曾提及時事,只是猜拳行令,備極歡娛。至酒酣席撤,樹錚乃起語建章道:「此間內有花園,風景頗佳,請入內遊玩一番,聊快胸襟。」建章尚不知有詐,隨他進去。既入內園,樹錚即目顧左右,掩住園門,當即翻過了臉,厲聲語建章道:「汝可知罪否?」建章失色道:「我有何罪?」樹錚道:「汝為南方作走狗,東奔西跑,運動和議,破壞內閣政策,還得說是無罪麼?」建章道:「海內苦戰,主和亦非失計,且今日主和,亦不止我一人,怎得歸罪於我?」卻還倔強。樹錚怒目道:「汝不必多說了。」說著,即令左右拿下建章,綁住園中樹上。
建章始軟口乞免,願為小徐幫忙。小徐置諸不理,自從囊中取出手槍,扳動機簧,撲通一響,已把這位陸將軍送到冥府去了。當下草就電文,設詞架罪,拍致國務院及陸軍部道:
迭據本軍各將領先後面陳,屢有自稱陸將軍名建章者,詭秘勾結,出言煽惑等情,歷經樹錚剴切指示,勿為所動,昨前兩日,該員又復面訪本軍駐津司令部各處人員,肆意簧鼓,搖惑軍心。經各員即向樹錚陳明一切,樹錚猶以為或系不肖黨徒,蓄意勾煽之所為,陸將軍未必謬妄至此。詎該員又函致樹錚,謂樹錚,曾有電話約到彼寓握談。查其函中所指時限,樹錚尚未出京,深堪詫異。
今午姑覆函請其來晤,坐甫定,滿口痛罵,皆破壞大局之言。樹錚婉轉勸告,並曉以國家危難,務敦同胞氣誼,不可自操同室之戈。彼則雲我已抱定宗旨,國家存亡,在所不顧,非聯合軍隊,推倒現在內閣,不足消胸中之氣。樹錚即又厲聲正告,以彼在軍資格,正應為國家出力,何故倒行逆施如此?縱不為國家計,寧不為自身子孫計乎?彼見樹錚變顏相戒,又言:「若然,即請台端聽信鄙計,聯合軍隊,擁段推馮,鄙人當為效力奔走。
鄙人不敏,現在魯、皖、陝、豫境內,尚有部眾兩萬餘人,即令受公節制如何」云云。樹錚竊念該員勾煽軍隊,聯結土匪,擾害魯、皖、陝、豫諸省秩序,久有所聞,今竟公然大言,顛倒播弄,寧傾覆國家而不悟,殊屬軍中蟊賊,不早消除,必貽後戚,當令就地槍決,冀為國家去一害群之馬,免滋隱患。除將該員屍身驗明棺殮,妥予掩埋,聽候該家屬領葬外,謹此陳報,請予褫奪該員軍職,用昭法典。伏候鑒核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