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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現不若調令督蘇,踵接後任,庶幾長江下游,仍占勢力,且可聯絡沿江諸省,為己後盾。計劃已定,乃着心腹將弁,潛往江西,與李純商量就緒,然後安排啟行,隨身帶著十五師為拱衛軍,渡江登車,北行入都。是時已是七月三十一日了,提要鉤玄,為下文馮段交惡張本。越日即已抵京。
京中大小官吏,共至車站迎候,由馮下車接見,偕入都門,便至黎元洪寓邸中,面請復職。虛循故事。黎當然辭謝,決意讓馮。馮乃至國務院,與段祺瑞商議,言下猶有謙辭。
段提出當仁不讓四字,敦勉國璋,國璋才入總統府治事,由國務院電告各省,聲明馮大總統蒞府任職。各省統馳電稱賀,惟兩粵不肯附和,仍主獨立,還有雲南督軍唐繼堯,亦電致各省,擁護《約法》,不願服從馮政府。
略云:
民主政治,其運用在總統、國會、內閣,其植基在法律。自段氏免職以來,疆吏稱兵,國會解散,元首引退,清帝復辟,數月之間,迭遘奇變,法紀蕩然,國已不國。顧念大局阽危,不忍操之過蹙,冀其後悔,猶可徐圖補救。乃日復一日,禍首趁勢弄權,行動自由,奸邪併進,主器虛懸,民意閉塞,律以共和原則,不惟精神全失,亦已形式都非,來日悠悠,曷其有極?竊謂今欲民國之不亡,宜亟闡明數義:一總統有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當以副總統代行職權,惟故障既去,總統仍行復職,否則應向國會解職,照大總統選舉法第九條第二項辦理;一國會非法解散,不能認為有效,應即召集國會;一國務員非得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不能認為適法;一稱兵抗命之禍首,應照內亂罪,按律懲辦,以彰國法。
凡此四義,一以《約法》為依據,不能意為出入。繼堯以為國家不可無法,在憲法未成立以前,《約法》為民國惟一之根本法,本實先撥,則變本加厲,何所不至!自今以往,願悉索敝賦,勉從諸公之後,以擁護國法者,保持民國之初基于不墜;有非法藐視,橫來相干,道不相謀,惟力是視而已。憂危念亂,敢布區區,邦人諸友,實圖利之!
馮政府甫經成立,大勢粗定,也無暇顧及西南,並且滇、粵僻處南偏,與大局無甚關礙,所以暫時擱置,付作緩圖。惟馮與李純,既有密約,一經入京,便提及江蘇督軍一缺,商諸段祺瑞,要將李純調任;又因陳光遠亦屬故交,擬令為江西督軍。段祺瑞也知馮有意樹援,心下不甚贊成,但因馮方任總統,彼此聯為同氣,究不便遽與相爭,只好勉強承認。獨提出一個傅良佐來,請馮任為湖南督軍。
良佐為段氏弟子,曾任陸軍次長,與小徐為刎頸交,互相標榜。段祺瑞既信任小徐,因亦信任良佐,良佐且詡詡自矜,謂:「征服南方,當用迅雷飛電的手段,出它不意,然後能制它死命。」小徐擊節稱賞,嘗在段氏面前,誇美良佐,幾不絶口。段祺瑞牢記心中,適值馮國璋欲任李、陳,遂引薦良佐,使他督湘,一是好據住長江中權,抵制李、陳,二是好控禦嶺南一帶,抵制滇、粵,這正是雙面顧到的良謀。
好似弈棋一樣,你下一子,我亦下一子。馮亦不好忤段,因將李純督蘇,陳光遠督贛,傅良佐督湘,同日任命,頒發出來。段又欲貫徹初衷,定要與德宣戰,回應八十二回。因特開國務會議,解決此事。
國務員統由段氏組織,自然與段氏融合,段倡議宣戰,哪個敢出來反對?當下隨聲附和,似乎有磨拳擦掌、氣吞德意志帝國的形狀。可笑。段祺瑞既得國務員同情,便以為眾志成城,正可一戰,遂即入告馮總統,請即下令。馮總統對著宣戰問題,本無甚麼成見,前次入京調停,也未嘗反對段議,應八十一回。
明知中德遼遠,彼此不能越境爭鋒,段要宣戰,無非是虛張聲勢,何妨隨口應允,免傷感情。比黎菩薩較為聰明。於是囑秘書員撰就佈告,與德宣戰。
文云:
我中華民國政府,前以德國施行潛水艇計劃,違背國際公法,危害中立國人民生命財產,曾于本年二月九日,向德政府提出抗議,並聲明萬一抗議無效,不得已將與德國斷絶外交關係等語。不意抗議之後,其潛水艇計劃,曾不少變,中立國之船隻,交戰國之商船,橫被轟毀,日增其數,我國人民之被害者,亦復甚眾。我國政府不能不視抗議之無效,雖欲忍痛偷安,非惟無以對尚義知恥之國人,亦且無以謝當仁不讓之與國。中外共憤,詢謀僉同,遂於三月十四日,向德政府宣告斷絶外交關係,並將經過情形,宣示中外。
我中華民國政府,所希冀者和平,所尊重者公法,所保護者我本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初非有仇于德國。設令德政府有悔禍之心,怵于公憤,改為戰略,實我政府之所禱企,不忍遽視為公敵者也。乃自絶交之後,已歷五月,潛艇之攻擊如故。非特德國而已,即與德國取同一政策之奧,亦始終未改其度。
既背公法,復傷害吾人民,我政府責善之深心,至是實已絶望,爰自中華民國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起,對德、奧國,宣告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以前我國與德奧兩國訂立之條約,及其他國際條款,國際協議,屬於中德、中奧之關係者,悉依據國際公法及慣例,一律廢止。
京中大小官吏,共至車站迎候,由馮下車接見,偕入都門,便至黎元洪寓邸中,面請復職。虛循故事。黎當然辭謝,決意讓馮。馮乃至國務院,與段祺瑞商議,言下猶有謙辭。
段提出當仁不讓四字,敦勉國璋,國璋才入總統府治事,由國務院電告各省,聲明馮大總統蒞府任職。各省統馳電稱賀,惟兩粵不肯附和,仍主獨立,還有雲南督軍唐繼堯,亦電致各省,擁護《約法》,不願服從馮政府。
略云:
民主政治,其運用在總統、國會、內閣,其植基在法律。自段氏免職以來,疆吏稱兵,國會解散,元首引退,清帝復辟,數月之間,迭遘奇變,法紀蕩然,國已不國。顧念大局阽危,不忍操之過蹙,冀其後悔,猶可徐圖補救。乃日復一日,禍首趁勢弄權,行動自由,奸邪併進,主器虛懸,民意閉塞,律以共和原則,不惟精神全失,亦已形式都非,來日悠悠,曷其有極?竊謂今欲民國之不亡,宜亟闡明數義:一總統有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當以副總統代行職權,惟故障既去,總統仍行復職,否則應向國會解職,照大總統選舉法第九條第二項辦理;一國會非法解散,不能認為有效,應即召集國會;一國務員非得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不能認為適法;一稱兵抗命之禍首,應照內亂罪,按律懲辦,以彰國法。
凡此四義,一以《約法》為依據,不能意為出入。繼堯以為國家不可無法,在憲法未成立以前,《約法》為民國惟一之根本法,本實先撥,則變本加厲,何所不至!自今以往,願悉索敝賦,勉從諸公之後,以擁護國法者,保持民國之初基于不墜;有非法藐視,橫來相干,道不相謀,惟力是視而已。憂危念亂,敢布區區,邦人諸友,實圖利之!
良佐為段氏弟子,曾任陸軍次長,與小徐為刎頸交,互相標榜。段祺瑞既信任小徐,因亦信任良佐,良佐且詡詡自矜,謂:「征服南方,當用迅雷飛電的手段,出它不意,然後能制它死命。」小徐擊節稱賞,嘗在段氏面前,誇美良佐,幾不絶口。段祺瑞牢記心中,適值馮國璋欲任李、陳,遂引薦良佐,使他督湘,一是好據住長江中權,抵制李、陳,二是好控禦嶺南一帶,抵制滇、粵,這正是雙面顧到的良謀。
好似弈棋一樣,你下一子,我亦下一子。馮亦不好忤段,因將李純督蘇,陳光遠督贛,傅良佐督湘,同日任命,頒發出來。段又欲貫徹初衷,定要與德宣戰,回應八十二回。因特開國務會議,解決此事。
國務員統由段氏組織,自然與段氏融合,段倡議宣戰,哪個敢出來反對?當下隨聲附和,似乎有磨拳擦掌、氣吞德意志帝國的形狀。可笑。段祺瑞既得國務員同情,便以為眾志成城,正可一戰,遂即入告馮總統,請即下令。馮總統對著宣戰問題,本無甚麼成見,前次入京調停,也未嘗反對段議,應八十一回。
文云:
我中華民國政府,前以德國施行潛水艇計劃,違背國際公法,危害中立國人民生命財產,曾于本年二月九日,向德政府提出抗議,並聲明萬一抗議無效,不得已將與德國斷絶外交關係等語。不意抗議之後,其潛水艇計劃,曾不少變,中立國之船隻,交戰國之商船,橫被轟毀,日增其數,我國人民之被害者,亦復甚眾。我國政府不能不視抗議之無效,雖欲忍痛偷安,非惟無以對尚義知恥之國人,亦且無以謝當仁不讓之與國。中外共憤,詢謀僉同,遂於三月十四日,向德政府宣告斷絶外交關係,並將經過情形,宣示中外。
我中華民國政府,所希冀者和平,所尊重者公法,所保護者我本國人民之生命財產,初非有仇于德國。設令德政府有悔禍之心,怵于公憤,改為戰略,實我政府之所禱企,不忍遽視為公敵者也。乃自絶交之後,已歷五月,潛艇之攻擊如故。非特德國而已,即與德國取同一政策之奧,亦始終未改其度。
既背公法,復傷害吾人民,我政府責善之深心,至是實已絶望,爰自中華民國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起,對德、奧國,宣告立於戰爭地位,所有以前我國與德奧兩國訂立之條約,及其他國際條款,國際協議,屬於中德、中奧之關係者,悉依據國際公法及慣例,一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