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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274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274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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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在對分佃耕制下,耕作土地的費用,嚴格地說亦是出自地主,和在奴隸耕作制下沒有差別。但其中,有一個根本不同之點。對分佃耕制下的傭農,是自由人,他們能夠占得財產,可以享有土地生產物的一定比例。生產總額愈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愈大。所以,他們的利益,顯然在於能夠生產多少,就生產多少。反之,一個沒有占得財產希望只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奴隸,就會圖自己舒服,比量著自己的需要,不想使土地生產物多於自身所需。也許就是部分因為對分佃耕制對地主有利,部分因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勵農效反抗他們的權力,終而使大家都覺得奴隸耕作制不利,於是大部分歐洲的奴隸耕作制度逐漸消滅。這樣一次大的變革,是什麼時候發生的,是怎樣發生的,在近代歷史中,是最難稽考的事件之一。羅馬教會,常自誇其廢除奴隸的功績。當然,我們也知道,早在十二世紀亞歷山大三世時代,羅馬教皇就發出了普通釋放奴隸的訓諭。但這訓諭,似乎不過是個諄諄的勸諭,不遵守訓諭的人,並不受處罰。奴隸制度依然保持了數百年。最後,因為上述那兩種利害關系(他主的利害與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來,才逐漸把它廢除。一個已被釋放,又許繼續保用土地,但自己沒有資本的賤奴,只有向地主借用資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所以,非成為法蘭西今日所稱的對分佃農不可。
 不過,在對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費分文,而享受土地生產物的一半,留歸對分佃農享有的自屬不多。在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節省的更是有限。對分佃農決不願用這有限的節餘來改良土地。教會什一稅,不過抽去生產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極大的障礙。抽去生產物的半數,一定會切實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給的資本,從土地盡量取得最大量的生產物,固然是對分佃農所願望,但若以自有資本與地主資本混合,卻決非對分佃農所願的。在法蘭西,據說,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對分佃農耕作。地主常常指摘農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來拖車。因為,拖車的利潤,全部歸於農民,耕田的利潤,卻須與地主平分。在蘇格蘭的某些地方也殘留著這種佃農,叫作由地主借給種子農具的佃戶。大貴族吉爾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說,英格蘭古代的佃農,與其稱為農戶,無寧稱為地主的屬役。這種佃農,大概與此屬於同一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