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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107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107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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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這個發證書的辦法在什麼程度上恢複了被上述各法令所幾乎完全剝奪的勞動移動自由,我們可從伯恩博士以下有見識的話看得出來。博士說:“教區當然有種種理由,責令新來者交出證書。持有證書而來居住的人,不能通過做學徒、被雇、繳交報告書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他們的學徒和雇工不能取得戶籍。如果他們成為負擔,他們所居住的教區,當然知道要把他們遷到什麼教區去,而後一教區要擔負他們的遷移資及遷移期間的生活費。如果他們病了,不能遷移,發證的教區須擔負他們的生活費。所有這些,都非有證書不可。但所遷入的教區責令交出證書的理由,就是原教區一般不肯發給證書的理由。領證書的人民,大有被遷回的可能,而在他們遷回時,境況比從前還要壞。”伯恩博士這種論調,其用意似乎說,貧民要遷入的教區,應要求交證書,而貧民要遷出的教區,不應輕易發證書。這個極有才智的作家,在他所著《濟貧法史》中又說:“就證書這辦法說,存在看多少慘酷的事實。它使教區職員有權力把貧民可以說是終身幽禁起來,盡管貧民在不幸獲得所謂戶籍的地方繼續居住是那麼不合適,而他自己所要移住的地方對他是那麼有利。”
 雖然證書只證明領證者所屬的教區,並不證明領證者的善良操行,但這證書是否發給,是否收納,完全由教區職員自由裁決。據伯恩博士說,有一次,有人向高等法院建議,命令教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簽發證書,但高等法院認為這是個非常離奇的建議,拒絕了。


  
 英格蘭境內,相距不遠的各地方的勞動價格,很不均等,這也許是起因於英格蘭的居住法,那種法律使無證書的貧民不能轉地勞作。誠然,康健而勤勉的獨身者有時也可以由於寬容而無證書而在其他教區得到居處,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種嘗試,就不免要為大多數教區所斥逐。而獨身者,要是後來結婚,也將同樣被斥逐。因此,在英格蘭,不能象在蘇格蘭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面沒有障礙的所有其他國家那樣,一個教區勞動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區勞動力的過剩得到補救。在這些國家,在大都市附近或在對勞動有異常需要的地方,工資有時高些,而距此等地方愈遠,工資使越接近於那國家的工資一般水平,但象英格蘭鄰近各地方的工資,有的肘候突然發生的莫明其妙的差異,卻是別處沒有的。在英格蘭,貧民要超越教區的人為境界,往往比超越國家間由高山脈或海灣構成的自然境界困難得多。這些自然境界有時使這些國家的工資率判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