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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91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91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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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有組合的行業的排外特權,勢必在特權設立的城市中,只許那些有經營此業自由的人相互競爭。得到這種自由的必要條件,通常是在當地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做學徒。組合的規則,有時限定各師傅所得容納的學徒人數,通常規定學徒的年限。這兩種規則的目的,在於限制各該行業上的競爭人數,使願加入者不能加入。學徒人數的規定,是直接限制競爭,而長的學徒年限的規定,由於增加學習費用,間接限制競爭,但同樣有效果。
 設菲爾德的刀匠師傅,依組合規則,同時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諾福克及諾韋傑的織匠師傅,同時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違者每月科罰金五鎊,向國王繳納。英格蘭內地及英領各殖民地的帽匠師傅,亦不許同時有徒弟二人以上,違者月科罰金五鎊,半歸國王,半歸向記錄法庭控告的人。這兩項規定,雖曾由王國公法確認,顯然是按照設菲爾德制定規則的這種組合精神制定的。倫敦絲織業,組合不到一年,就制定各師傅不得同時有徒弟二人以上。後來,通過議會的法令,才把這規則廢止了。
 往昔,全歐洲大部分有組合的行業,似乎都把學徒期限定為七年。所有這樣的組合,往昔都稱為university,這確是任何組合的拉丁文原名。鐵匠university,縫工university等等,在古時都市的特許狀中,常可看見。今日特稱為大學(university)的這個特殊團體,設立之初,獲得文藝碩士學位所必需的學習年限的規定,明顯地是以往昔有組合行業的學徒年限的規定為範本的。一個人,想在普通行業上,獲得稱師受徒的資格,就得在具有適當資格的師傅門下做學徒七年。同樣,一個人想在文藝上成為碩士、教師或學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義語),取得收受學生或學徒(此兩者原來亦是同義語)的資格,也得在具有適當資格的碩士門下學習七年。


  
 伊麗莎白五年所頒布的通常稱為學徒年限法令規定,此後無論何人,至少須做七年學徒,否則不許從事當時英格蘭所有的一切手藝、工藝或技藝。於是以前英格蘭各地許多特殊組合的規則,都成了市鎮一切行業的公法。該法令所用的詞語,極為籠統,似包括王國全部,但在解釋上,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各市鎮。按照解釋,-個農村勞動者,可搞幾種不同的工藝,盡管他對於每一種技藝都未曾從師學習七年。為便利農村居民,一個人兼搞幾種工藝,是必要的,而且要把一定人數分給每一種工藝,農村人口往往是不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