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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在威廉國王及安妮女王朝代,往往以有期年金方法借入巨額貨幣,其期限有時較長,有時較短。1693年,議會通過一法案,以百分之十四的年金,即以十六年滿期,年還十四萬鎊的年金,借款一百萬鎊。1691年,議會曾通過~法案,以今日看來可算是非常有利於債權者的條件,按終生年金方式借款一百萬鎊,但應募之數,不滿該額。於是,翌年乃以百分之十四的終生年金借款,即以七年便可收回本金的條件借款,補此未滿的額。1695年,凡購有此項年金的人,許其往財政部對每百鎊繳交六十三鎊,換取其他九十六年為期的年金,換言之,終生年金百分之十四與九十六年年金百分之十四的差額,以六十三鎊賣出,或者說,以相當於四年半的年金賣出。但條件雖然如此有利,而因當時政府地位不穩,竟找不到幾個買主。安妮女王在位年代,曾以終生年金及三十二年、八十九年、九十八年、九十九年的有期年金,借入款項。1719年,三十二年期的年金所有者,以其所有年金,換取等於十一年半年全的金額的南海公司股本;此外,對於那時候該年金應付未付的金額,亦發給等價的南海公司股本。1720年,其他長短不等的有期年金大部分,也都合為同一基金。當時每年應付的長期年金,計達六十六萬六千八百二十一鎊八先令三便士半。1777年1月5日,其剩餘部分,即當時未募滿的額,不過十三萬六千四百五十三鎊十二先令八便士。
在1739年及1755年開始的兩次戰爭中,由有期年金或終生年金借入的款極少。九十八年期或九十九年期的年金,所值貨幣,幾乎與永久年金相等,所以有理由可設想其應能和永久年金借入同樣多的款。但是,為家庭治財產及謀遠久的人,購買公債,決不願購買那價值不斷減少的公債;而這種人又占公債所有者及購買公債者的最大部分。因此,長期限年金的內在價值,雖與永久年金的內在價值無大出入,但終沒有永久年金那麼多的購買者。新債的應募者,通常都打算盡快拋出其認購的公債,所以在金額相等時,他們都寧願購買可由議會陵還的永久年金,而不願購買不能贖還的長期年金。永久年金的價值,可以說是始終如一或差不多始終如一,所以和長期年金比較,它更便於轉讓。
在上述兩戰爭期間,有期年金或終生年金,都是除給與年金或利息外,還給新借款應墓者一種獎金,就是說,不是作為償還所借貨幣的年金,而是作為對出借人的一種附加獎勵。
在1739年及1755年開始的兩次戰爭中,由有期年金或終生年金借入的款極少。九十八年期或九十九年期的年金,所值貨幣,幾乎與永久年金相等,所以有理由可設想其應能和永久年金借入同樣多的款。但是,為家庭治財產及謀遠久的人,購買公債,決不願購買那價值不斷減少的公債;而這種人又占公債所有者及購買公債者的最大部分。因此,長期限年金的內在價值,雖與永久年金的內在價值無大出入,但終沒有永久年金那麼多的購買者。新債的應募者,通常都打算盡快拋出其認購的公債,所以在金額相等時,他們都寧願購買可由議會陵還的永久年金,而不願購買不能贖還的長期年金。永久年金的價值,可以說是始終如一或差不多始終如一,所以和長期年金比較,它更便於轉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