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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在威廉王及大部分安妮女王時代,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不象今日那麼習見。那時候,大部分新稅,只限於短期(僅四年、五年、六年或七年)征收,各年度國庫的支出,大抵是得自預先挪用這些稅收的借款。稅收往往在限定期內,不夠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於是就得延長收稅年限,從而補足這項短額。
1697年,依照威廉三世第八年第二號法令,將這些瞬將滿期各稅的征收年限,延至1706年8月1日,以彌補它們稅額的不足。這就是當時所謂第一次總抵押或基金。歸這基金負擔的不足額,計達五百十六萬零四百五十九鎊十四先令九便士半。
1701年,這些稅以及其他若幹稅的征收年限,又因同~目的延長至171O年8月1日,是為第二次總抵押或基金。這次基金所負擔的不足額,計達二百零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九鎊七先令十一便士半。
1707年,這些稅又延長至1712年8月1日,作為一種新公債的基金,是第三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九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鎊十一先令九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8年,這些稅(除去半額噸稅、鎊稅這兩種舊補助稅,及由英格蘭蘇格蘭合並協定而撤廢的蘇格蘭亞麻輸入稅)征收年限又延長至1714年8月1日,作為一種新公債基金,是第四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九十二萬五千一百七十六鎊九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9年,這些稅(除去噸稅、鎊稅這二種舊補助稅,這些補助稅從那時候起與這新債基金完全沒有關系)征收年限,為著同一目的,又延長至1716年8月1日,是第五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之金額,計達九十二萬二千零二十九鎊六先令。
1710年,這些稅再延長至1720年8月1日,是第六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一百二十九萬六千五百五十二鎊九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
1711年,這些稅(到這時,已須供應四種預支的本息)及其他若幹稅,規定永久繼續征收,作為支付南海公司資本利息的基金。該公司在同年度曾借給政府九百一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鎊十五先令四便士,用以還債及彌補稅收的不足。這次借款,為當時所僅見的最大借款。
1697年,依照威廉三世第八年第二號法令,將這些瞬將滿期各稅的征收年限,延至1706年8月1日,以彌補它們稅額的不足。這就是當時所謂第一次總抵押或基金。歸這基金負擔的不足額,計達五百十六萬零四百五十九鎊十四先令九便士半。
1701年,這些稅以及其他若幹稅的征收年限,又因同~目的延長至171O年8月1日,是為第二次總抵押或基金。這次基金所負擔的不足額,計達二百零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九鎊七先令十一便士半。
1707年,這些稅又延長至1712年8月1日,作為一種新公債的基金,是第三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九十八萬三千二百五十四鎊十一先令九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9年,這些稅(除去噸稅、鎊稅這二種舊補助稅,這些補助稅從那時候起與這新債基金完全沒有關系)征收年限,為著同一目的,又延長至1716年8月1日,是第五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之金額,計達九十二萬二千零二十九鎊六先令。
1710年,這些稅再延長至1720年8月1日,是第六次總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額,計達一百二十九萬六千五百五十二鎊九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
1711年,這些稅(到這時,已須供應四種預支的本息)及其他若幹稅,規定永久繼續征收,作為支付南海公司資本利息的基金。該公司在同年度曾借給政府九百一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鎊十五先令四便士,用以還債及彌補稅收的不足。這次借款,為當時所僅見的最大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