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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在昔時歐洲封建政府盛行的混亂局面下,君主迫於情勢,不得不滿足於僅對一般無力拒絕納稅的人民課稅。大領主們,當君主有特別急需時,雖願意幫助,但對於恒久納稅一層,終不肯承認,而君主亦無實力強其承認。歐洲的土地占有者,其初大部分都是農奴。他們後來在歐洲大部分,逐漸解放。其中一部分人,獲得地產保有權。他們有時在國王之下,有時在大領主之下,以賤奴條件保有地產,如英格蘭音時根據官冊享有土地者一樣。其他沒有獲得保地權的人,則在他們領主之下,以老幹年為期,租得其所占有的土地,這一來,他們也比較不依附於領主了。大領主們看到這些下級人民,繁榮起來,獨立起來,不勝其忿,既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樂得同意君主課他們以賦稅。在若幹國家,這種稅的對象,限於那些以賤奴條件保有的土地;在這樣的場合,這種稅可以說是不動產的貢稅。沙廷尼阿故王設定的土地稅,以及在蘭多克、普馮斯、多菲那及布列塔尼各州,在芒托本課稅區,在亞琛及康頓選舉區,乃至在法蘭西其他若幹地區,所課的貢稅,都是課在上述保有地上的賦稅。在其他各國,這種稅的對象,乃是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所得的推定的利潤,不問土地的保有條件如何。在這樣的場合,這種稅可以說是個人的貢稅。法蘭西所謂選舉區各州,大部分都是行使這種稅法。不動產的貢稅,既只課於一國的一部分土地,那必然是不公平的。可是,雖不公平,究竟不常出以專恣,雖然有時不免如此,至於個人的貢稅,則是打算對某一階級人民的利潤,比例征收,而這利潤究竟有多少,又只能推測,所以必然是專恣的、不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