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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628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628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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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當這種稅與商人的營業成比例時,最終總是由消費者付出,於商人無所謂壓迫。但當它不是與商人營業成比例,而同樣課於一切商人時,雖最終亦是出自消費者,卻對大商人有利,對小商人成為多少的壓迫。對於每輛出租馬車,一周課稅五先令,對於每乘出租肩輿,一周課稅十先令,在這種稅是由車輿所有主分別墊付的範圍內,那就恰恰和他們各別的營業範圍成比例。照這樣稅法,它既不有利於大商人,也不壓迫小商人。領麥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二十先令;領火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四十先令;領葡萄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八十先令,這種稅制,對於零賣酒店,通通一律看待,大營業者必然要獲得若幹利益,小營業者必然要受到若幹壓迫。前者要在貨物價格上取還其墊付稅款,一定比後者容易。不過,因為這稅率輕微,雖不公平,亦比較無關重要,並且,在許多人看來,小麥酒店到處林立,予以小小妨阻,亦無不當。課於店鋪的稅,本來打算大小店鋪多寡一律,而實際上也只得如此,無他辦法。這種稅要想相當正確地按各店鋪的營業範圍比例課征,那除了采用自由國家人民絕難忍受的調查外,再也無法進行。這種稅如課得很重,將成為小商人的重大壓迫,並使全部零售業歸於大商人手中。小商人的競爭既不存在,大商人即將享受營業上的獨占。如其他獨占者相同,他們立即會聯合起來,把利潤大大抬高到納稅所需的限度以上。這一來,店鋪稅的最後支付,就不是由店鋪主擔當,而是由消費者擔當;消費者且還要為店主的利潤,再付一大筆的價錢。因此之故,就把這種稅的設計,拋在一邊,而代以1759年所設的補助稅。
 在法蘭西,有一種稅稱為個人貢稅,這種稅也許是對農業資本利潤所課的最重的稅了,在歐洲一切地方,都實行這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