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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624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624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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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乍看起來,貨幣的利息,就好象和土地地租一樣,是能夠直接課稅的對象。正如土地地租一樣,貨幣利息,是完全除了投資危險與困難的報酬後所剩下的純收入。地租稅不能抬高地租,因為償還農業家資本及其合理利潤後,所剩下的純收入,決不能在稅後大於稅前。同此理由,貨幣利息稅,也不能抬高利息率,因為一國的資本量或貨幣量,與土地量同,稅前稅後,在推想上,都是一樣的。本書第一篇說過:普通利潤率,到處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資本量對於使用的資本量的比例的支配,換言之,到處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資本量對於必須使用資本來進行的營業量的比例的支配。但資本使用量,或使用資本進行的營業量,決不會因任何利息稅而有所增減。如果可供使用的資本,不增不減,那麼,普通利潤率,就必然要保持原狀不變。但是,報償投資者的危險和困難所必要的利潤部分,也同樣會保持原狀不變,因為投資的危險和困難並無改變。因此,殘餘部分,即屬於資本所有者,作為貨幣利息的部分,也必然要保持原狀不變。所以,乍看起來,貨幣利息就好家和土地地租一樣,是能夠直接課稅的對象。
 然而與地租比較,貨幣利息究竟是不宜於直接課稅的,這有兩種的情由。
 第一,個人所有土地的數量與價值,決不能保守秘密,而且常能正確地確定。但是,一個人所擁有的資本金額,卻幾乎常是秘密的,要相當正確地確定,差不多是做不到。此外,資本額隨時容易發生變動。慢講一年,就是一月、一日,也常有增減。對於各個人私人情況的調查,即為求適當課稅,而調查監視各個人的財產變動,乃是非常使人生氣,非人所能忍受的事情。


  
 第二,土地是不能移動的,而資本則容易移動。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產所在國的一個公民。資本所有者則不然,他很可說是一個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著於那一個特定國家。一國如果為了要課以重稅,而多方調查其財產,他就要舍此他適了。他並且會把資本移往任何其他國家,只要那里比較能隨意經營事業,或者比較能安逸地享有財富。他移動資本,這資本前此在該國所經營的一切產業,就會隨之停止。耕作土地的是資本,使用勞動的是資本。一國稅收如有驅逐國內資本的傾向,那麼,資本被驅逐出去多少,君主及社會兩方面的收入源泉,就要涸竭多少。資本向外移動,不但資本利潤,就是土地地租和勞動工資,亦必因而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