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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610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610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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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比如,責令地主及佃農兩方,必須同在公家登記冊上登記租約。設若一方有隱匿偽報情弊,即科以相當罰金,並將罰金一部分給予告發及證實此情弊的他方,這樣,主佃夥同騙取公家收入的弊竇,可得到有效的防止。而一切租約的條件,就不難由這登記冊征知了。
 有些地主,對於租約的重訂,不增地租,只求若幹續租金。在大多數場合,這是浪子的行為,他們為貪得進現金而舍去其價值大得多的將來收入。不待說,在大多數場合,這行為是有損於地主自己的,但也時常損害佃人,而在一切場合,都對國家有害。因為,佃農常會因此費去很大部分的資本,從而大大減低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續租金而付較低的地租,反比增付較高的地租更加困難。況且土地稅為國家最重要的一部分收入,因此,凡減低佃農的耕作能力從而損害土地稅收入的事情,都對國家有害。總之,要求續租金,是一種有害的行為。假若對於這種續租金,課以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賦稅,該行為或可阻止,而一切有關系的人,如地主、佃農、君主乃至全社會,均將受益不淺。
 有的租約,規定佃農在整個租期內,應采何種耕作方法,應輪種何種穀物。這個條件,多由於地主自負其具有優越知識的結果(在大多數場合,這種自負是毫無根據的)。佃農受此拘束,無異於提供了額外的地租,所不同的,以勞務不以貨幣罷了。欲阻止此愚而無知的辦法,惟有對於此種地租,從高評定,課以較普通貨幣地租為高的稅率。


  
 有些地主不取貨幣地租,而要求以穀物、牲畜、酒、油一類實物繳納地租;有些地主,又要求勞務地租。不論實物地租或勞務地租,通常都是利於地主的少,而損於佃農的多。佃農腰包所出,往往多於地主財囊所入。實行這些地租的國家,佃農通是貧乏不堪的,實行愈嚴格,貧乏即愈厲害。這種貽害全社會的勾當,如使用同一方法,即對這種地租高其估計,課以較普通貨幣地租為高的稅率,那也許是制止得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