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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組成的評議會。第一任總督及顧問,通由議會指派,常駐在加爾各答。加爾各答現成為英國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與以前的馬德拉斯同。加爾各答的裁判所,原為審理該市及其附近地方的商業上案件而設立,後因帝國版圖擴大,其司法管轄權亦隨之擴大。此次變革,縮小該裁判所的權限,使還其本來面目,而新設一最高法院代替它,由國王任命審判長一人及審判官三人組成。關於歐洲方面,以前股東出股五百鎊,即該公司每股的原來價格,就有權在股東會投票。現在限定,必須出股一千鎊,才有這資格。此外,憑這資格取得的投票權,如股票非由承繼而由自己購買得來,以前只須在購買後六個月就能行使,現在這個期限已延長至一年。還有,以前公司的二十四名董事,每年改選一次,現在也改變了,每個董事四年改選一次,但在二十四名董事中,每年有六個舊董事出去,有六個新董事進來,出去的董事,不能再選為次年的新董事。有了這些改革,料想股東會及董事會應能較鄭重地、穩健地執行任務,不再象從前那樣疏忽隨便。然而,無論怎樣變革,要使他們這般人好好注意促進印度的繁榮,哪能做到呢。他們大多數人的利益,與印度的利益,簡直漠不相關。在一切方面,他們不但不配統治一個大帝國,而且連參加這種統治也不配。有大財產的人,有時甚至小有產的人,往往只因為要取得股東大會的投票權,才購買一千鎊的東印度公司股票。有了這投票權,縱不能自己參加印度的掠奪,也可參加印度掠奪者的任命。這任命權力,固然是操於董事會,但董事會本身,多少不免要受股東勢力左右:股東不但選舉董事,而且有時否決董事會關於派駐印度人員的任命。假若一個股東能享有這權力幾年,因而可在公司方面安插若幹故舊,那他慢說對股息不大注意,恐怕連對他投票權所根據的股份的價值也是滿不在乎的,至於那投票權所給與他權力來參加統治的大帝國的繁榮,他哪里會放在心上呢。不論怎樣的君王,按照事物的本性揣度起來,對於被統治者的幸福或悲慘,對於領土的改進或荒廢,對於政府的榮譽或恥辱,總不會象這個商業公司的大部分股東這樣漠不關心吧。議會依據調查結果,制定種種新規,但這些法規與其說減少了這漠不關心的程度,倒不如說增大了這漠不關心的程度。例如,下院決議案宣稱:當公司把所欠政府債務一百四十萬鎊還清,所欠私人債務減至一百五十萬鎊時,到那時,也只有到那時,得對股本分派八厘股息;此外,該公司留在本國的收入及純利,當分作四部分,就中三部分交入國庫,充當國家用途,其餘一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