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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538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538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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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土耳其公司的入夥費,年二十六歲以下者二十五鎊,二十六歲以上者五十鎊。凡非純粹商人不得加入。此種限制,實把一切店員和零售商都排斥在外。又據該公司章程,凡屬英國運往土耳其的制造品,非經該公司船舶裝載,不許輸出。該公司船舶,例由倫敦一港啟碇,因此,英國對土耳其貿易,就局限於這個奢華的港口了。經營此項貿易,也局限於倫敦附近居民了。該公司的另一章 程又規定,凡定居倫敦市二十英里以外,沒有取得該市市民權者,不得加入該公司。這種限制,連同前一限制,必然把一切沒有取得倫敦市民權者都排斥在外。該公司船舶的上貨及啟碇日期,既通由該公司董事決定,所以這些董事很容易以自己及有特殊關系友人的貨物裝滿船舶,而以托運過遲為借口,拒絕他人的貨物。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無論就那一點說,都可以說是嚴密的、專橫的壟斷組織。這種種弊害,惹起喬治二世二十六年
第十八號法令的頒布。依此法令,不論年齡大小,不論是否純粹商人,也不論是否取得倫敦市民權,凡屬情願入夥者,一律繳納入夥費二十鎊,即可取得公司成員的資格。並且,除禁止輸出的貨物外,這些入夥的人,得自由從英國任何港口,輸送任何英國貨物往土耳其任何地方;除禁止輸入的貨物外,都得自由輸入一切土耳其貨物,不過,他們須繳納普通關稅和為支付該公司費用而征收的特定稅,須服從英國駐土耳其大使與領事的合法訓示,須遵照公司方面正式制定的章程。為防範此等章程流於苛暴,上述法令又規定,此法令通過後,凡公司所訂章程,設使該公司中任何七個夥員感到壓迫,得向貿易殖民局(該局的此種權能,現由樞密院所組織的委員會執掌)呈請修改。但此種呈請,須在該章程制定後一年內提出。此外,此法令通過以前公司所制定的任何章程,如有七個夥員感到壓迫,也可呈請修改,但須在該法令實施後一年內提出。然而在一大公司中,各夥員未必―一部能憑一年的經驗,發現各種章程的弊害。如果某一幕


  
程的弊害,他們中有幾個在限定期間以後才發現,那麼,就連貿易局、樞密院委員會也無法挽救了。況且,象一切同業組合的章程一樣,一切合組公司大部分章程的目的,不在於壓迫已經加入的夥員,而在於阻礙外人的加入。除規定很高的入夥費外,它們還可使用其他許多方策以達到這個目的。他們不斷要求自己的利潤增高,愈高愈好,因而,不斷要市上對於他們輸出輸入的存貨,感到不足,愈不足愈好。要做到這層,就只有限制競爭,妨礙新冒險者從事同一貿易。就說二十鎊的入夥費吧,對於一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