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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517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517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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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在狩獵民族的社會,幾乎談不到有什麼財產,即使有,也不過值兩三日勞動價值的財產罷了。那種社會,當然用不著何等固定的審判官,或者何等經常的司法行政機構。沒有財產的人們,其所互相毀傷的,頂多不過是彼此的名譽或身體。而且,被人殺害,被人毆辱,被人誹謗的人,雖然感到痛苦,而殺人者,毆辱人者,誹謗人者,卻得不到什麼利益。可是損害財產情形就不同了。加害於人者所得的利益,往往與蒙受傷害者所道的損失相等。能夠激使人們去毀傷他人身體或名譽的,惟有嫉妒、怨恨、憤怒等情緒,而且大多數人並不常受這些情緒的支配。那怕最惡的人,也不過偶然受這些情緒的影響。此外,這些情緒的滿足,對某種人無論是如何愉快,但因為它不帶來任何實際的和持久的利益,所以大多數人總是寧願慎重克制,不輕求其滿足。即使社會上沒有司法官存在,保護人們不受這些情緒發作的侵害,人類依著他的本性,也還能在相當安定狀態下共同生活。可是,富者的貪欲與野心,貧者厭惡勞動貪圖眼前安樂的性情,卻在足以激發侵害他人財產的情緒。並且這情緒在作用上遠為牢固,在影響上遠為普遍。有大財產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個巨富的人,同時至少必有五百個窮人。少數人的富裕,是以多數人的貧乏為前提的。富人的闊綽,會激怒貧者,貧人的匾乏和嫉妒,會驅使他們侵害富者的財產。那些擁有由多年勞動或累世勞動蓄積起來的財產的人,沒有司法官保障庇護,哪能高枕而臥一夜哩。富者隨時都有不可測知的敵人在包圍他,他縱沒有激怒敵人,他卻無法滿足敵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敵人的侵害,只有依賴強有力的司法官的保護,司法官是可以不斷懲治一切非法行為的。因此,大宗價值財產的獲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沒有財產可言,或頂多只有值兩三日勞動的價值的財產的社會,就不這樣需要設立這種政府。
 一個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從。民政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漸隨財產價值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從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漸隨財產價值的增長而發展。人民何以會形成這種服從性,或者說,在有任何民政機構以前,何以若幹人就對他們的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權力,這似乎有四種自然原因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