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頁
FireFox、Edge瀏覽器可關屏朗讀
Chorme則需開屏朗讀。
國富論
古羅馬,象其他大部分古代共和國一樣,原來是建立在一種土地分配法上,即按一定比例,將所有的公有領地,分配給構成國家的各市民。但人事的變遷,結婚哪,承繼哪,割讓哪,必然會把原來的分配搞亂,常使原來分作許多家族維持手段的土地,歸一個人所有。為糾正此種弊病――他們也認為這是一種弊病,他們頒布了新的法律,限制各市民所占有的土地量,不得超過五百朱格拉,約合英畝三百五十畝。但這法律,據我所知,雖施行過一兩次,但大都被人忽視或回避,而財產越來越不平均。大部分市民,是沒有土地的;但按當時風俗人情,無土地即難於維持自由人的獨立。現時,無土地貧民,若稍有資財,可租耕他人土地域經營某一種零售業;即使毫無資財,亦可充任農村勞動者或技工。但在古羅馬,豪富人家的土地,都由奴隸耕種;奴隸在監工的監督下工作,監工本身也是奴隸;所以,貧窮自由人,很少有機會成為農民或農村勞動者。一切商業、制造業,甚至零售業,亦都為主人的利益而由奴隸經營。主人們的財富、權威與防衛,使一個貧窮的自由人,很難和他們競爭。所以,無土地市民,除了在每年選舉時,得到候選人的贈金以外,幾乎沒有別種生計了。當護民官想鼓勵人民反抗豪富時。就叫人民回想古代的土地分配,並說限制那種私產的法律是共和國的基本法律。人民吵吵鬧鬧地要求土地,但我們自可相信,富豪們是十分決意不把任何部分土地分給他們的。但為了要繪他們相當程度的滿足,富豪們往往提議建立新殖民地。但作為征服者的羅馬,即在這場合,也沒有必要道送市民到世界各地去尋找出路,如果我可這樣說。它要先知道市民究竟將在什麼地方定居。它大都把意大利被征服各地的土地,指定給與他們。他們在那里,亦象在共和國領土上一樣,不能建立任何獨立的共和國,至多只能形成一種自治團體。這種自治團體,雖有制定地方法律的權能,但須受母市的統治和懲罰,並遵守母市制定的法律。但這種殖民地的建立,不僅僅在於滿足一部分的要求,而且因為一個地方新被征服,當地人民是否服從還屬疑問,常可借此在當地設置一種守備隊。所以,羅馬殖民地,無論就其性質說或就其建立的動機說,都與希臘殖民地完全不相同。因此,原來用以表示這種建制的字眼,亦有極不相同的意義。拉一丁語colonaa表示殖民;反之,希臘語則表示離家、離鄉、出門。羅馬殖民地雖在許多點上,與希臘殖民地不同,但建立的動機,卻是同樣明顯同樣容易看得出來的。這兩種制度,都溯源於無可奈何的必要或明白顯著的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