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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380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380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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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所以,愛德華六世的法令,盡量禁止生產者與消費者間有中間人存在,就是企圖消滅一種有利的貿易。這種貿易,要是自由進行,不僅是減輕糧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預防這災禍的最好方法。除了農業家的業務,最有利於穀物生產的,便是穀物商人的業務了。
 這法律的嚴峻,賴後來幾個法規而和緩了不少。這些法規,先後允許在小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時,可圍購穀物。最後,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號法令規定,在小麥價格不超過四十八先令一誇特時(其他穀物價格以此為准),凡不是壟斷者,即不是購買穀物後在三個月內在同一市場售賣的人,囤積穀物或購買穀物以待售賣,都被認為合法。內地穀物商人所曾享受過的貿易自由,總算依據這項法令而完全取得了。
 喬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幾乎廢止了其他一切取締囤積及壟斷的古代法令,但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設的限制,未曾撤廢,因此繼續有效。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兩個極不合理的世俗偏見。
 一、這個法令認為,小麥價格漲至一誇特四十八先令,而其他各種穀物亦相應漲價,則囤積穀物,很可能有害於人民。但據我們上面所說,似乎很明顯,價格無論怎樣,內地穀物商人的囤積,不致有害於人民,而且,四十八先令雖可視為很高的價格,但在歉歲,這是在剛剛收獲以後常有的價格,那時,新收獲物還不能賣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無智識的人,亦不會認為,新收獲物的任何部分,會被囤積以妨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