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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377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377 / 712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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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歐洲古時的政策,企圖照這樣來管理農村最大的職業即農業,而管理的原則,則與管理都市最大職業即制造業的原則完全不同。這種政策,使農民除了消費者或他們穀物的直接經售者即穀商及穀物運送者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顧客,因而強迫他們不但要經營農民的職務,而且要經營穀物批發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職務。反之,在制造業方面,歐洲古時的政策,卻在許多場合,禁止制造者兼營開店的生意,不許他們零售他們自己的商品。前一種法律的用意,是要促進國家的一般利益,或者說,使穀物趨於低廉,但人們也許不很了解這應如何進行。後一種法律的用意,卻要促進特種人即店老板的利益,當時人們認為,這種人將為制造業者所連累而賤賣,如果允許制造業者零售,這種人的生意,就會破滅。
 雖然當時允許制造業者開設店鋪零售貨物,但是制造業者決不會把貨物賣得比一般店鋪老板還便宜。不管投在店鋪內的這一部分資本是大是小,它必定是從制造業中抽取出來。為使他站在與他人同等的地位上經營他的業務,他這一部分資本必須取得店老板的利潤,正如他那一部分資本必須取得制造業者的利潤一樣。例如,假設在他所居住的那一城市里,制造業資本及小賣業資本的普通利潤都是百分之十,那末在制造者自行開店零售的場合,他在店鋪中每售去一件貨物,即須取得利潤百分之二十。當他自工廠搬運貨物至店鋪時,他對貨物所估的價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板所能索取的批發價格。如果估得比這低,他的制造業資本的利潤;便失去了一部分。當貨物在他自己店鋪內售去時,如果出售價格,低於其他店鋪老板所售價格,那他的小賣業資本的利潤,亦失去了一部分。在這場合,他對於同一件貨物,雖似乎取得了加倍的利潤,但因這種貨物曾先後充作兩個不同資本的一部分,所以,對於他投下的資本,他所取得的,其實只是單一利潤。如果他所得利潤比這少,他就是損失者,換言之,他所投下的全部資本,未得到與大部分鄰人相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