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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阿姆斯特丹市從這銀行獲得了很大的收入。除了所謂倉庫租金,凡第一次與銀行開來往賬戶的,須納費十盾;每開一次新賬,又頜納費三盾三斯泰弗;每轉一次賬,須納費二斯泰弗;如果轉賬的數目不及三百盾,則須納六斯泰弗,以防止小額的轉賬。每年不清算賬目二次的,罰二十五盾。轉賬的數目如果超過了儲存的脹目,須納費等於超過額的百分之三,其請求單亦被擱置。據一般人設想,銀行由受領證書滿期歸為己有的外國鑄幣與金銀條塊,在有利時出售,亦獲得不少利潤。此外,銀行貨幣以百分之五的貼水賣出,以百分之四的貼水買入,亦給銀行提供利潤。這些不同利得,大大超過支付職員薪俸和開支管理費用。單單儲存所納保管費一項,據說等於十五萬盾至二十萬盾的年純收入。不過,這機關設立的目標,原來不是收入,而是公益。其目的在幹使商人不至因不利的匯兌而吃虧。由此而生的收入,是不曾預料到的,簡直可以說是一種意外。我為了要說明,為什麼理由,用銀行貨幣兌付的國家和用通用貨幣兌付的國家,其匯兌大都似乎有利於前者,而不利於後者。不知不覺地說出了冗長的題外話,現在,我該回到本題。前一種國家用以兌付匯票的貨幣,其固有價值總是不變,恰與其造幣廠標准相符;後一種國家用以兌付匯票的貨幣,其固有價值不斷變動,而且幾乎都多少低於其造幣廠標准。
第二場
根據其他原則,這種異常的限制也不合理
在本章的前節,我竭力說明,即根據重商主義的原理,對於貿易差額被認為不利於我國的那些國家的貨物的輸入,也不必加以異常的限制。
然而,此種限制以及許多其他商業條例所根據的整個貿易差額學說,是再不合理不過的。當兩地通商時,這種學說認為,如果貿易額平衡,則兩地各無得失;如果貿易額略有偏倚,就必一方損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稱。但這兩種設想都是錯誤的。象我後面所要說明的那樣,獎勵金與獨占權,雖為本國利益而設立,但由獎勵金及獨占權所促成的貿易,卻可能對本國不利,而且事實上常是這樣。反之,不受限制而自然地、正常地進行的兩地間的貿易,雖未必對兩地同樣有利,但必對兩地有利。
所謂利益或利得,我的解釋,不是金銀量的增加,而是一國土地和勞動年產物交換價值的增加,或是一國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第二場
根據其他原則,這種異常的限制也不合理
然而,此種限制以及許多其他商業條例所根據的整個貿易差額學說,是再不合理不過的。當兩地通商時,這種學說認為,如果貿易額平衡,則兩地各無得失;如果貿易額略有偏倚,就必一方損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稱。但這兩種設想都是錯誤的。象我後面所要說明的那樣,獎勵金與獨占權,雖為本國利益而設立,但由獎勵金及獨占權所促成的貿易,卻可能對本國不利,而且事實上常是這樣。反之,不受限制而自然地、正常地進行的兩地間的貿易,雖未必對兩地同樣有利,但必對兩地有利。
所謂利益或利得,我的解釋,不是金銀量的增加,而是一國土地和勞動年產物交換價值的增加,或是一國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