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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341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341 / 0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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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受領證書過期的銀行貨幣的數額,必然是很大的。受領證書已經過期的銀行貨幣的數額,必定包含銀行當初的全部資本。據一般假設,銀行當初的全部資本,自從第一次存入以來,就沒有一個人想要調換新的變領證書,或把儲金提出,因為根據我們上面舉出的種種理由,那就無論采用那兩方法中任何一個,都必然是有損失的。但這數額無論是怎樣大,在銀行貨幣全額中所占的部分,據假設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銀行,過去好幾年來,是歐洲最大的金銀條塊倉庫,但其受領證書卻是很少過期的,或很少照一股所說歸銀行所有。比這大得多的那一部分銀行貨幣或銀行賬簿上的信用,都是過去好幾年來,由金銀條塊商人不斷儲存、不斷提取而創立的。
 沒有受領證書,即不能向銀行有所要求。證書過期的那比較小量銀行貨幣,和受領證書還是有效的那比較大量銀行貨幣混在一起,所以沒有受領證書的銀行貨幣額雖很可觀,但決沒有某一特定部分銀行貨幣永遠沒有誰來要求。銀行不能為同一事物而對兩個人負擔債務人的義務;沒有受領證書的銀行貨幣所有者,在未購得受領證書以前,決不能要求銀行付款。在平靜的時候,他要按照市場價格購得一張受領證書,毫不困難。這種價格,和根據受領證書有權向銀行提取鑄幣或金銀條塊能在市售賣的價格,一般是相符合的。


  
 但在國難時期,情形就兩樣了,例如,1672年法蘭西人侵入時,銀行貨幣所有者都想從銀行提出儲金,歸自己保存,大家都需要受領證書。這種需要,可能非常地提高受領證書的價格。有受領證書的人,可能作非分之想,不要求各受領證書所記明的銀行貨幣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卻要求百分之五十。知道銀行組織的敵人,甚至會把一切受領證書收買進來,以防止財寶搬出。一般認為,在這非常時期,銀行會打破只對受領證書的持有者付款的常規。無銀行貨幣但有受領證書的人,一向必定只領取了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儲金價值的百分之二或三。所以,有人說,在這場合,銀行定會毫不遲疑地以貨幣或金銀條塊,對有銀行貨幣記在銀行賬簿上但無受領證書可向銀行提取儲金的人支付完全的價值;同時,對於有受領證書但無銀行貨幣的人支付百分之二或三,因為這個數目,在這個時候,已經是他們所應得的全部價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