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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340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340 / 0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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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銀行信用所有者及受領證書持有者,是銀行的兩種不同債權人。受領證書持有者,不把等於被領金銀條塊價格的一定數額銀行貨幣,給與銀行,就不能提取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金銀條塊。如果他自己沒有銀行貨幣,他就得向有銀行貨幣的人,購買銀行貨幣。但有銀行貨幣的人,若不能向銀行提出受領證書,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數額,他亦不能提取金銀條塊。如果他自己沒有受領證書,他亦得向有受領證書的人,購買受領證書。有受領證書的人,購買銀行貨幣,其實就是購買提取一定數量金銀條塊的權力,這種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比其銀行價格高百分之五。所以,他為購買銀行貨幣而通常支付的那百分之五貼水,並不是為了一種想象的價值,而是為了一個真實的價值而支付的。有銀行貨幣的人,購買受領證書,其實亦就是購買提取一定數量金銀條塊的權力,這種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一般比其造幣廠價格高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所以,他為購買受領證書而支付的價格,亦同樣是為了一個真實的價值而支付的。受領證書的價格及銀行貨幣的價格合起來,便構成金銀條塊的完全價值或價格。
 以國內流通的鑄幣存入銀行,銀行既給予銀行信用,也發給受領證書,但這種受領證書,通常是沒有價值的,也不能在市場上售得什麼價格。例如,以值三盾三斯泰弗的達克通存入銀行,所換得的信用只值三盾,或者說比流通價值低了百分之五。銀行雖亦同樣發給受領證書,使持票人得在六個月內任何時候,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費,提出存在銀行的達克通,但這種受領證書,往往不能在市場上售得什麼價格。三盾銀行貨幣,雖大都可在市場上售得三盾三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後,可得到達克通的完全價值,但由於在提出以前,須納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費,所以得失相衡,恰好互相抵消。可是,假若銀行貼水,降為百分之三,這種受領證書便可在市場上售得若幹價格,便可售得百分之一點七五了。但現令銀行貼水,大都在百分之五左右,所以,這種受領證書往往聽其滿期,或者象人們所說,聽其歸銀行所有。至於儲存金達克所得的受領征書,就更常聽其滿期,因為其倉庫租金為千分之五十,尤為昂貴。在這種鑄幣或條塊的儲存聽其歸銀行所有時,銀行往往可得利百分之五,這百分之五,可看作是永遠保管這種儲存物的倉庫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