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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337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337 / 0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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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這種不利的匯兌,必然使商人們吃虧。為作救濟,這樣的小國,一經注意到了貿易的利益,為使商人們不吃虧,往往規定,凡有一定價值的外國匯票,不得以通用貨幣兌付,只許以一定銀行的銀票兌付或在一定銀行的賬簿上轉賬。這種銀行是靠國家的信用,並在國家的保護下建立起來的,其兌付匯票,勢須完全按照國家的標准,以良好的真正的貨幣兌付。威尼斯、熱那亞、阿姆斯特丹、漢堡、紐倫堡等地的銀行,原來似乎都是為了這目的而設立的,雖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後來被迫改變了目的。這種銀行的貨幣既優於這些國家的通用貨幣,必然會產生貼水,貼水的大小,視通貨被認為低於國家標准的程度的大小而定。據說,漢堡銀行的貼水,一般約為百分之十四,這百分之十四,乃是國家標准良幣與由鄰國流入的損削低價劣幣二者之間被認為應有的差額。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廣大貿易從歐洲各地帶回來的大量剪削磨損的外國鑄幣,使阿姆斯特丹通貨的價值比造幣廠新出良幣的價值約低百分之九。在這情況下,新出的良幣,往往是一經鑄造出來,即被溶解,或被輸出。擁有大量通貨的商人,不能常常找到足夠的良幣來兌付他們的匯票;此類匯票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變得不確定,盡管有了若幹防止這種不確定性的法規。


  
 為了糾正這種不利情況,阿姆斯特丹於1609年在全市的保證下設立了一家銀行。這家銀行,既接受外國鑄幣,也接受本國輕量的磨損了的鑄幣,除了在價值中扣除必要的鼓鑄費和管理費,即按照國家的標准良幣,計算其內在價值。在扣除此小額費用以後,所餘的價值,即在銀行賬簿上,作為信用記入。這種信用叫做銀行貨幣,因其所代表的貨幣,恰好按照造幣廠標准,故常有同一的真實價值,而其內在價值又大於通用貨幣。同時又規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兌付或賣出的六百盾以上的匯票,都得以銀行貨幣兌付。這種規定,馬上就消除了一切匯票價值的不確定性。由於有這種規定,每個商人,為了要兌付他們的外國匯票,不得不與那銀行來往。這必然會引起對銀行貨幣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