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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229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229 / 0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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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北美洲紙幣,非由銀行發行,亦不能隨時兌現。它是由政府發行的,非經數年,不能兌現。殖民地政府雖不付持票人以任何利息,但曾宣告紙幣為法幣,須按額面價值接受支付債務。但是,即使殖民地政府非常穩固,在一般利息是六厘的地方,十五年後才能支付的一百鎊鈔票,其價值和四十鎊現金差不了多少。所以,強迫債權人接受一百鎊紙幣作為清償以現金借給的一百鎊債務,未免太不公平,任何以自由相標榜的政府大概都未曾試行過。這顯然象誠實坦率的道格拉斯博士所說,是不誠實的債務人欺騙債權人的一種勾當。1772年,本雪文尼亞政府,第一次發行紙幣,佯言紙幣價值與金銀等,嚴禁人們以紙幣賣貨時索取比以金銀賣貨較高的售價。這個法令,言專橫,則與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無異;言無效,則有過於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法律可以使一先令在法律上等於一幾尼,因為它可以指導法庭解除這樣拿出一先令的債務人的義務。但是,售貨與否,賣者各有自由。強賣者視一先令為一幾尼,卻是法律所辦不到的。所以,有的時候英國對這一些殖民地的匯兌,一百鎊可以等於一百三十鎊,而對另一些殖民地,一百鎊卻簡直可以等於一千一百鎊,雖有這樣的法令,亦無可奈何。試一研究其中原因,就知道價值懸殊,乃是因為各殖民地發出去的紙幣額,極不相等。而且,紙幣兌現期限,長短不一,兌現可能性,亦大小不同。
 這樣看來,國會議決殖民地以後發行的紙幣,都不得定為法幣,是最適當不過的。為什麼各殖民地都不贊成這個議決案呢?


  
 與我國共他殖民地比較,本雪文尼亞對發行紙幣往往比較持重。那里的紙幣,據說,從來沒有低落到未發紙幣以前的金銀價值以下。但在紙幣第一次發行以前,本雪文尼亞已提高殖民地鑄幣的單位名稱,且由議會議決,英國五先令的鑄幣,在殖民地境內流通,可以當作六先令三便士,後來又提高至六先令八便士。所以,殖民地貨幣一鎊,即使在通貨是金銀幣的時候,和英幣一鎊比較,價值已低百分之三十以上,在通貨是紙幣時,其價值低於英幣一鎊的價值,很少大大超過百分之三十。主其事者,以為這樣提高鑄幣單位名稱,使等量金銀,在殖民地比在母國當作更大的數目使用,即可防止金銀輸出,卻不知道殖民地鑄幣的單位名稱提高後,由母國運來的貨物的價格,亦必按比例提高,金銀輸出,還是一樣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