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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217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217 / 0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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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當歐洲野蠻法律還沒有強迫商人履行契約的時候,商人間形成一種習慣,即賦給匯票以非常的權利,使得以匯票(尤其是定期很短不過兩三月的匯票)進行借款,比以任何他種證據都容易成功。匯票到期,承兌人若不能立即照付,他馬上就算破產。於是持票人可作成拒付證書,持向出票人索款。如果出票人也不能立即照付,亦就算破產。又如果匯票在未到期以前,輾轉流通,或以購貨,或以借款,迭經數人之手,這些人各在票背簽署名號,作為簽保,這些人就也對這匯票負完全責任,如果匯票到了自己面前,自己不能立時照付,也馬上被宣告破產。這種慣例,晚近二百年來,已為歐洲各國法律所采納。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即使信用有疑問,但因匯票期限如此短促,多少對持票人是一種保障;雖然他們都有破產的危險,但不見得在這短促期間內,他們都會破產。房子已經傾斜了,不能持久了,今晚就會倒塌嗎,不見得吧,我姑且冒險住一晚―一這是倦行者的心事,正好比喻匯票持有人的心理。
 假設愛丁堡商人甲,向倫敦商人乙,開出匯票,限期兩月,要乙付銀若幹。事實上,倫敦商人乙,並無所負於愛丁堡商人甲。他所以願承兌甲的匯票,因為兩方協商的條件,是在付款期限未到以前,乙亦可向甲出一張匯票,數額相等,外加利息傭錢,兌期亦為兩月。所以,在兩個月的限期未滿以前,乙向甲出一張匯票,甲又在這匯票滿期以前,再向乙出第二次匯票。在這第二次匯票未滿期以前,乙再照樣向甲出匯票,都以兩個月為期。這樣循環下去,可連續至於數月,甚而至於數年,不過,乙向甲開出的一切匯票,累積下來的利息傭錢,都要算在里面。利息例為每年百分之五,傭錢每次至少百分之零點五。如果每年來往六次,傭錢就要加六倍,所只靠這種辦法籌款的甲,每年費用就至少也在百分之八以上。如果傭錢高漲,或如要對以前匯票的利息和傭錢付複利,那末,利上算利,費用就要更大。這就是所謂循環借款的辦法。


  
 據說,國內大部分商業上的投資,普通利潤是在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之間。用這樣方法借得貨幣的營業,如果除了償付借錢的巨大費用,還能提供很好的剩餘利潤,那非是一種非常幸運的投機不行。但是,近來有許多規模巨大的計劃,在若幹年中除靠這個方法從巨額費用借來的資金外別無其他資本。無疑的,這些計劃家在他們的黃金夢中,看到了大利潤的非常鮮明的幻象。但是,當他們醒了,或在他們營業結束時,或在他們無力再繼續經營下去時,我相信,運氣好得能夠實現所作的夢的,沒有幾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