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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138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138 / 0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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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第一,在古時,幾乎所有地租都是以實物支付,即以一定數量的穀物、家禽、牲畜等支付的。然而有時候地主卻規定,關於年地租,他可隨心所欲地要求佃戶以實物支付,或以代替實物的一定數額貨幣支付。象這樣以一定數額貨幣代替實物繳納的價格,在蘇格蘭稱為換算價格。因為在這場合,要實物和要代價的選擇權,總操在地主手中,所以,為佃戶的安全計,其換算價格,需要訂得比平均市價低,而不把它訂得比平均市價高。因此,許多地方的換算價格,都比平均市價的一半稍稍多些。蘇格蘭大部分地方,直到今日,對家禽還沿用這種換算辦法,有些地方,對牲畜還沿用這種換算辦法。要不是由於實施公定穀價制度而廢除換算辦法,那末,對穀物恐怕至今還會沿用這種辦法。所謂公定穀價,就是根據穀價公定委員會作出的判斷,每年依照各州實際市場價格,對各種類各不同品質穀物的平均價格所評定的價格。這一制度,在換算穀物地租時,都照當年的公定價格而不依據任何定價;所只,佃戶都得到充分保障,而地主亦覺得方便得多。但搜集往年穀價的作家們,往往把蘇格蘭所謂換算價格,誤認為實際市場價格。弗利伍德有個時候,曾自認犯了此種錯誤。可是,由於他是為著某一特殊目的而從事著述,他把這種換算價格用了十五回以後,才敢承認此種錯誤。那時換算價格系小麥每誇特八先令。在他所研究的第一年即1423年,這金額所含的銀量與今幣十六先令所含的相同,但在他所研究的最後一年即1562年,這金額所含的銀量,則與現今同一名稱金額所含的銀量相同。
 第二,某些關於法定價格的古代法令,有時由怠惰錄事潦草地抄寫,有時由立法當局潦草地訂定,這樣就使上述作家受到迷惑。
 以前關於法定價格的法令,首先總是規定,在小麥和大麥價格最低時,面包和麥酒應有的價格,接著規定,在這兩種穀物超過這最低價格時,面包和麥酒應有的價格。然而,那些法令的抄寫者往往以為,抄所規定的頭三四個最低價格,就夠了,他們想借此節省自己的勞動,我想他們認為,這已足以表明,較高的價格應按什麼比例增加。


  
 例如,在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面包、麥酒公定價格法令中,面包的價格就是按照一誇特小麥以當時的貨幣一先令到二十先令的不同的價格規定的。然而在拉弗赫刻印法令匯編以前,一切法會集所根據的抄本,都沒有抄到十二先令以上的價格。因此,為這不完全抄本所貽誤的一些作家,就很自然地認為,每誇特六先令即大約等於今幣十八先令的普通價格,乃是當時小麥的一般價格或平均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