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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109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109 / 0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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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此外,以前,常常通過規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價格,來規定商人的利潤。據我所知,今日的面包法定價格是這種舊習慣的唯一遺跡。在有排外同業組合的地方,規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價格,也許是一種適當處置。但在沒有組合的地方,競爭對調節物價的作用比法定價格的作用大得多。喬治二世第三十一年制定的規定面包價格的辦法,由於法律上的缺陷,在蘇格蘭無法實行,這辦法要靠市場職員執行,而蘇格蘭當時沒有市場職員。直到喬治三世第三年,才矯正法律上這個缺陷。但蘇格蘭從前未實行法定價格,也無何等大的不便,而在現在還施行法定價格的地方,也不見有何等大的利益。但是,在蘇格蘭大多數都市,都有自稱有排外特權的面包業組合,但沒對這特權加以嚴密的保護。
 已經說過,投在不同用途上的勞動和資本的不同工資率和利潤率的比例,似乎不大受所屬社會的貧富、進步或退步停滯狀態的影響。公共福利上這樣的變革,雖然會影響一般工資率和利潤率,但歸根到底對所有不同用途必有相同的影響。因此,不同用途上的工資率和利潤率的比例,必繼續相同,至少在相當長的期間內,不會因上述變革而變動。
第十一幕


  
論地租
 作為使用土地的代價的地租,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實際情狀所支給的最高價格。在決定租約條件時,地主都設法使租地人所得的土地生產物份額,僅足補償他用以提供種子、支付工資、購置和維持耕畜與其他農具的農業資本,並提供當地農業資本的普通利潤。這一數額,顯然是租地人在不虧本的條件下所願意接受的最小份額,而地主決不會多留給他。生產物中分給租地人的那一部分,要是多於這一數額,換言之,生產物中分給租地人那一部分的價格,要是多於這一數額的價格,地主自然要設法把超過額留為己有,作為地租。因此,地租顯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實際情況所能繳納的最高額。誠然,有時由於存心寬大,更經常是由於無知,地主接受比這一數額略低的地租;同樣,有時也由於無知(但比較少見),租地人繳納比這一數額略高的地租,即甘願承受比當地農業資本普通利潤略低的利潤。但這一數額,仍可視為土地的自然地租,而所謂自然地租,當然是大部分出租土地應得的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