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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再者,一個民主制政府會有很多事難於統一。首先,需要小國寡民,人們易於集會而公民彼此認識。次之,習俗和道德的極大簡化,以防出現過多的公眾事務和棘手的討論。第三,高度平等的社會等級和財產,否則權威權利上的平等勢難持久。最後,少於奢侈,因為奢侈或者是財富的結果或者使財富成為必需;它對富人窮人有着同樣的腐蝕:前者面對吝嗇,後者面對貪心;它把國家出賣給了懶惰和虛榮;它使一些人成為他人的奴隷,而所有人成為公眾輿論的奴隷,從而使公民喪失了國家。
這就是為什麼一個著名作家【譯註2】把美德作為共和國的基本原則;因為所有其他的東西無美德就無以存在。但因為他沒做必要的區分,那個偉大的天才常常疏於精確,有時甚至不清晰,他沒有看到既然主權權威要處處一致,同樣的原則便應該在每個構成良好的國家都適用,儘管或多或少,還要取決於政府的形式。
我們還要補充,民主制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或動亂,因為它比其他形式有着更經常和強烈的傾向改變自己的形式,或需求同樣的警覺和勇氣維持現有的形式。總之,在民主制裡,公民要把自己武裝以力量和堅定,他要發自內心地,終其一生地,每天重複德高望眾的帕拉汀【原注1】在他波蘭食譜中說的:「我寧要危險中的自由,不做平安中的奴隷。」
如果曾有神氏的子民,它會民主地統治自己。這樣完美的政府並不適於人類。
【原注1】Palatine Of Poznan,波蘭國王大公Lorraine之父。【譯註1】這裡的民主制僅指直接民主制,在古希臘雅典盛行。這和今天的民主制方式完全不同。【譯註2】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認為民主制的統治原則是美德。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五章
貴族制度
我們有兩個相當不同的法人,政府和主權者,結果就有兩個一般意志,一個對全體公民是一般的,另一個對行政當局的成員是一般的。於是,儘管政府可以酌情對自己的內部事務做出規定,它對人民必須以主權者的名義,也就是以人民自己的名義。這一點必須切記。
第一個社會形態(家庭)是貴族制的。一家之主們自行考量公眾事務。年輕人總是讓步于經驗的權威。於是,有了「祭司」、「長者」、「元老」、「老人統治」等詞彙。北美的土著還在以此方式統治着自己,他們的統治相當不錯。
但是,當人為的不平等開始流行而取代了天然的不平等時,財富和權力【原注1】取代了年齡開始為人看重,貴族制走向選舉制。最後,當父親不僅把財產還把權力遺留給後人,某些家庭就成了貴族;這使得政府變成世襲制,有時會出現二十歲的元老。
因此,有三種貴族制:自然的,選舉的,和世襲的。第一種只適于簡單的家庭,第三種是所有政府形式中最糟糕的。第二種是最好的:它是真正意義的貴族制【譯註1】。
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着成員選舉的好處。在民主制下,所有公民生而為官員,但是貴族制卻把官員侷限于少數人,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原注2】,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
再者,集會易於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並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
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這樣就不再需要無用的多重司法,或者僱傭兩萬人去幹一百個被選舉的人就可以幹得更好的事。但必須注意,團體利益在此開始使公權力較少地吻合一般意志的約束,並有一種從法律中衍申一部分行政權力的趨勢。
至于特殊的要求,國家不應太小,或人民不能太單純直接,法律的執行要如好的直接民主制一樣直接來自公眾意志。民族也不能太大,為了統治的方便遠遠分開的官員可能在他的轄下替代主權者的角色,使自身獨立,以至最後成為主人。
貴族制雖然並不要求如民主制所必須的同樣的所有美德,它有着其他的特殊要求,比如富人的節制和窮人的滿足,【譯註2】因為嚴格的平等似乎不合乎貴族制;在斯巴達,它根本不曾存在。
這就是為什麼一個著名作家【譯註2】把美德作為共和國的基本原則;因為所有其他的東西無美德就無以存在。但因為他沒做必要的區分,那個偉大的天才常常疏於精確,有時甚至不清晰,他沒有看到既然主權權威要處處一致,同樣的原則便應該在每個構成良好的國家都適用,儘管或多或少,還要取決於政府的形式。
我們還要補充,民主制政府,或群眾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現內戰或動亂,因為它比其他形式有着更經常和強烈的傾向改變自己的形式,或需求同樣的警覺和勇氣維持現有的形式。總之,在民主制裡,公民要把自己武裝以力量和堅定,他要發自內心地,終其一生地,每天重複德高望眾的帕拉汀【原注1】在他波蘭食譜中說的:「我寧要危險中的自由,不做平安中的奴隷。」
如果曾有神氏的子民,它會民主地統治自己。這樣完美的政府並不適於人類。
【原注1】Palatine Of Poznan,波蘭國王大公Lorraine之父。【譯註1】這裡的民主制僅指直接民主制,在古希臘雅典盛行。這和今天的民主制方式完全不同。【譯註2】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認為民主制的統治原則是美德。
《社會契約論》第三冊第五章
貴族制度
我們有兩個相當不同的法人,政府和主權者,結果就有兩個一般意志,一個對全體公民是一般的,另一個對行政當局的成員是一般的。於是,儘管政府可以酌情對自己的內部事務做出規定,它對人民必須以主權者的名義,也就是以人民自己的名義。這一點必須切記。
第一個社會形態(家庭)是貴族制的。一家之主們自行考量公眾事務。年輕人總是讓步于經驗的權威。於是,有了「祭司」、「長者」、「元老」、「老人統治」等詞彙。北美的土著還在以此方式統治着自己,他們的統治相當不錯。
但是,當人為的不平等開始流行而取代了天然的不平等時,財富和權力【原注1】取代了年齡開始為人看重,貴族制走向選舉制。最後,當父親不僅把財產還把權力遺留給後人,某些家庭就成了貴族;這使得政府變成世襲制,有時會出現二十歲的元老。
因此,有三種貴族制:自然的,選舉的,和世襲的。第一種只適于簡單的家庭,第三種是所有政府形式中最糟糕的。第二種是最好的:它是真正意義的貴族制【譯註1】。
除了兩權分離的好處,它還有着成員選舉的好處。在民主制下,所有公民生而為官員,但是貴族制卻把官員侷限于少數人,他們只能通過選舉獲得職位【原注2】,從而使正直、開明、經驗及其他受公眾喜愛尊重的品質成為明智政府的保障。
再者,集會易於舉行,公務得到良好的討論並處理得井井有條,在國外國家聲望由德高望眾的元老而非無名之輩或被人鄙視的群眾維持。
一句話,如果能夠確定精英是為了國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統治了話,精英來統治群眾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這樣就不再需要無用的多重司法,或者僱傭兩萬人去幹一百個被選舉的人就可以幹得更好的事。但必須注意,團體利益在此開始使公權力較少地吻合一般意志的約束,並有一種從法律中衍申一部分行政權力的趨勢。
至于特殊的要求,國家不應太小,或人民不能太單純直接,法律的執行要如好的直接民主制一樣直接來自公眾意志。民族也不能太大,為了統治的方便遠遠分開的官員可能在他的轄下替代主權者的角色,使自身獨立,以至最後成為主人。
貴族制雖然並不要求如民主制所必須的同樣的所有美德,它有着其他的特殊要求,比如富人的節制和窮人的滿足,【譯註2】因為嚴格的平等似乎不合乎貴族制;在斯巴達,它根本不曾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