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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漢文
●卷一
☆高帝
帝姓劉氏,諱邦,字季,沛豐邑中陽裡人。初為泗上亭長,秦二世元年起兵,稱沛公。明年,楚懷王以為碭郡長,封武安侯。以子嬰元年西入關,項羽立為漢王,都南鄭。
以漢五年破項羽,即皇帝位,都長安。在位十二年,謚曰高皇帝,廟號太祖,亦曰高祖。有《傳》十三篇。(《漢志》在儒家,本注曰:「高祖與大臣述古語及詔策也。」)
○重祠詔(二年)
吾甚重祠而敬祭。今上帝之祭,及山川諸神當祠者,各以其時禮祠之如故。(《漢書·郊祀志》上)
○立吳芮為長沙王詔(五年二月)
故衡山王吳芮,與子二人兄子一人,從百粵之兵,以佐諸侯誅暴秦,有大功,諸侯立以為王。項羽侵奪之地,謂之番君。其以長沙、豫章、象郡、桂林、南海立番君芮為長沙王。(《漢書·高紀》下)
制詔御史,長沙王忠,其定著令。(《漢書·吳芮傳》)
○以亡諸為閩粵王詔(五年二月)
故粵王亡諸,世奉粵祀,秦侵奪其地,使其社稷不得血食。諸侯伐秦,亡諸身帥閩中兵以佐滅秦,項羽廢而弗立。今以為閩粵王,王閩中地,勿使失職。(《漢書·高紀》下)
○罷兵賜覆詔(五年五月)
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
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漢書·高紀》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甚亡謂也。
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同上)
○詔衛尉酈商(五年五月)
齊王田橫即至,人馬從者敢搖動者,致族夷。(《史記·田儋傳》、《漢書·田儋傳》)
○赦詔(六年十二月)
天下既安,豪傑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盡圖其功。身居軍九年,或未習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憐之。其赦天下。
(《漢書·高紀》下)
○擇立齊王荊王詔(六年十二月)
齊,古之建國也。今為郡縣,其復以為諸侯。將軍劉賈,數有大功,及擇寬惠修者,王齊、荊地。(《漢書·高紀》下,又見《荊王劉賈傳》)
○上太公尊號詔(六年五月)
人之至親,莫親於父子,故父有天下,傳歸於子;子有天下,尊歸於父,此人道之極也。前日天下大亂,兵革並起,萬民苦殃,朕親被堅執鋭,自帥士卒,犯危難,平暴亂,立諸侯,偃兵息民,天下大安,此皆太公之教訓也。諸王、通侯將軍、群卿、大夫已尊朕為皇帝,而太公未有號。今上尊太公曰太上皇。
(《漢書·高紀》下)
○疑獄詔(七年)
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傳所當比律令以聞。
(《漢書·刑法志》)
○立靈星祠詔(八年)
制詔御史,其令郡國縣立靈星祠,常以歲時祠以牛。(《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上)
○捕趙王張敖詔(八年)
趙有敢隨王者,罪三族。(《史記·田叔傳》)
○擇立代王詔(十一年正月)
代地居常山之北,與夷狄邊,趙乃從山南有之,遠,數有胡寇,難以為國。頗取山南太原之地益屬代,代之雲中以西為雲中郡,則代受邊寇益少矣。王、相國、通侯、吏二千石擇可立為代王者。(《漢書·高紀》下)
○定口賦詔(十一年二月)
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漢書·高紀》下)
○求賢詔(十一年二月)
蓋聞王者莫高於周文,伯者莫高於齊桓,皆待賢人而成名。今天下賢者智能豈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進?今吾以天之靈,賢士大夫定有天下,以為一家,欲其長久世世奉宗廟亡絶也。賢人以與我共平之矣,而不與吾共安利之,可乎?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ガ侯下諸侯王,御史中執法下郡守,其有意稱明德者,必身勸為之駕,遣詣相國府,署行義年,有而弗言,覺,免。
年老癃病勿遣。(《漢書·高紀》下)
○擇立梁王淮陽王詔(十一年三月)
擇可以為梁王、淮陽王者。(《漢書·高紀》下)
○立趙它為南粵王詔(十一年五月)
粵人之俗,好相攻擊。前時秦徙中縣之民南方三郡,使與百粵雜處。會天下誅秦,南海尉它居南方長治之,甚有文理,中縣人以故不耗減,粵人相攻擊之俗益止,俱賴其力。今立它為南粵王。
(《漢書·高紀》下)
○擇立吳王詔(十二年十月)
吳,古之建國也。日者荊王兼有其地,今死亡後,朕欲復立吳王,其議可者。(《漢書·高紀》下)
☆高帝
帝姓劉氏,諱邦,字季,沛豐邑中陽裡人。初為泗上亭長,秦二世元年起兵,稱沛公。明年,楚懷王以為碭郡長,封武安侯。以子嬰元年西入關,項羽立為漢王,都南鄭。
以漢五年破項羽,即皇帝位,都長安。在位十二年,謚曰高皇帝,廟號太祖,亦曰高祖。有《傳》十三篇。(《漢志》在儒家,本注曰:「高祖與大臣述古語及詔策也。」)
○重祠詔(二年)
○立吳芮為長沙王詔(五年二月)
故衡山王吳芮,與子二人兄子一人,從百粵之兵,以佐諸侯誅暴秦,有大功,諸侯立以為王。項羽侵奪之地,謂之番君。其以長沙、豫章、象郡、桂林、南海立番君芮為長沙王。(《漢書·高紀》下)
制詔御史,長沙王忠,其定著令。(《漢書·吳芮傳》)
○以亡諸為閩粵王詔(五年二月)
故粵王亡諸,世奉粵祀,秦侵奪其地,使其社稷不得血食。諸侯伐秦,亡諸身帥閩中兵以佐滅秦,項羽廢而弗立。今以為閩粵王,王閩中地,勿使失職。(《漢書·高紀》下)
○罷兵賜覆詔(五年五月)
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
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漢書·高紀》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詔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於吏者,亟與。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甚亡謂也。
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於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遇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詔者,以重論之。
(同上)
○詔衛尉酈商(五年五月)
齊王田橫即至,人馬從者敢搖動者,致族夷。(《史記·田儋傳》、《漢書·田儋傳》)
○赦詔(六年十二月)
天下既安,豪傑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盡圖其功。身居軍九年,或未習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憐之。其赦天下。
(《漢書·高紀》下)
○擇立齊王荊王詔(六年十二月)
齊,古之建國也。今為郡縣,其復以為諸侯。將軍劉賈,數有大功,及擇寬惠修者,王齊、荊地。(《漢書·高紀》下,又見《荊王劉賈傳》)
○上太公尊號詔(六年五月)
人之至親,莫親於父子,故父有天下,傳歸於子;子有天下,尊歸於父,此人道之極也。前日天下大亂,兵革並起,萬民苦殃,朕親被堅執鋭,自帥士卒,犯危難,平暴亂,立諸侯,偃兵息民,天下大安,此皆太公之教訓也。諸王、通侯將軍、群卿、大夫已尊朕為皇帝,而太公未有號。今上尊太公曰太上皇。
(《漢書·高紀》下)
○疑獄詔(七年)
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傳所當比律令以聞。
(《漢書·刑法志》)
○立靈星祠詔(八年)
制詔御史,其令郡國縣立靈星祠,常以歲時祠以牛。(《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上)
○捕趙王張敖詔(八年)
趙有敢隨王者,罪三族。(《史記·田叔傳》)
○擇立代王詔(十一年正月)
代地居常山之北,與夷狄邊,趙乃從山南有之,遠,數有胡寇,難以為國。頗取山南太原之地益屬代,代之雲中以西為雲中郡,則代受邊寇益少矣。王、相國、通侯、吏二千石擇可立為代王者。(《漢書·高紀》下)
○定口賦詔(十一年二月)
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漢書·高紀》下)
○求賢詔(十一年二月)
蓋聞王者莫高於周文,伯者莫高於齊桓,皆待賢人而成名。今天下賢者智能豈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進?今吾以天之靈,賢士大夫定有天下,以為一家,欲其長久世世奉宗廟亡絶也。賢人以與我共平之矣,而不與吾共安利之,可乎?賢士大夫有肯從我游者,吾能尊顯之。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ガ侯下諸侯王,御史中執法下郡守,其有意稱明德者,必身勸為之駕,遣詣相國府,署行義年,有而弗言,覺,免。
年老癃病勿遣。(《漢書·高紀》下)
○擇立梁王淮陽王詔(十一年三月)
擇可以為梁王、淮陽王者。(《漢書·高紀》下)
○立趙它為南粵王詔(十一年五月)
粵人之俗,好相攻擊。前時秦徙中縣之民南方三郡,使與百粵雜處。會天下誅秦,南海尉它居南方長治之,甚有文理,中縣人以故不耗減,粵人相攻擊之俗益止,俱賴其力。今立它為南粵王。
(《漢書·高紀》下)
○擇立吳王詔(十二年十月)
吳,古之建國也。日者荊王兼有其地,今死亡後,朕欲復立吳王,其議可者。(《漢書·高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