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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溪筆談
四月十日。」用禦前新鑄之印。與今政府行遣稍異。 本朝要事對稟,常事擬進入,畫可然後施行,謂之「熟狀」。
事速不及待報,則先行下,具制草奏知,謂之「進草 」。熟狀白紙書,宰相押字,他執政具姓名。進草即黃紙書,宰臣、執政皆于狀背押字。堂檢,宰、執皆不押,唯宰屬於檢背書日,
堂吏書名用印。此擬狀有詞,宰相押檢不印,此其為異也。大率唐人風俗,自朝廷下至郡縣,決事皆有詞,謂之判,則書判科是也。押檢二人,乃馮道、李愚也。
狀檢瀛王親筆,甚有改竄勾抹處。按《舊五代史》 :「應順元年四月九日已卯,鄂王薨。庚辰,以宰相劉昫判三司。」正是十日,與此檢無差。
宋次道記《開元宰相奏請》、鄭畋《鳳池稿草》、《擬狀注制集》悉多用四六,皆宰相自草。今此擬狀,馮道親筆,蓋故事也。
舊制,中書、樞密院、三司使印並涂金。近制,三省、樞密院印用銀為之,涂金;余皆鑄銅而已。
卷二 故事二
三司使班在翰林學士之上。舊制,權使即與正同,故三司使結銜皆在官職之上。慶歷中,葉道卿為權三司使,執政有欲抑道卿者,降敕時移權三司使在職下結銜,遂立翰林學士之下,至今為例。後嘗有人論列,結銜雖依舊,而權三司使初除,門取旨,間有敘學士者,然不為定製。
宗子授南班官,世傳王文正太尉為宰相日,始開此議,不然也。故事,宗子無遷官法,唯遇稀曠大慶,則普遷一官。景祐中,初定祖宗並配南郊,宗室欲緣大禮乞推恩,使諸王宮教授刁約草表上聞。後約見丞相王沂公,公問 :「前日宗室乞遷官表,何人所為?」約未測其意,答以不知。
歸而思之,恐事窮且得罪,乃再詣相府。沂公問之如前,約愈恐,不復敢隱,遂以實對。公曰 :「無他,但愛其文詞耳。」再三嘉獎。
徐曰: 「已得旨,別有措置 。更數日 ,當有指揮。」自此遂有南班之授,近屬自初除小將軍,凡七遷則為節度使,遂為定製。諸宗子以千縑謝約,約辭不敢受。
余與刁親舊,刁嘗出表稿以示余。
大理法官,皆親節案,不得使吏人。中書檢正官不置吏人,每房給楷書一人錄淨而已。蓋欲士人躬親職事,格吏奸,兼歷試人才也。
太宗命創方團球帶,賜二府文臣。其後樞密使兼侍中張耆、王貽永皆特賜;李用和、曹郡王皆以元舅賜;近歳宣微使王君貺以耆舊特賜。皆出異數,非例也。近歳京師士人朝服乘馬,以黲衣蒙之,謂之「涼衫 」,亦古之遺法也。
《儀禮》「朝服加景」是也。但不知古人制度章色如何耳。
內外製凡草制除官,自給諫、待制以上,皆有潤筆物。太宗時,立潤筆錢數,降詔刻石于舍人院。每除官,則移文督之。在院官下至吏人院騶,皆分沾。
元豐中,改立官制,內外製皆有添給,罷潤筆之物。
唐制,官序未至而以他官權攝者,為直官,如許敬宗為直記室是也。國朝學士、舍人皆置直院。熙寧中,復置直舍人、學士院,但以資淺者為之,其實正官也。熙寧六年,舍人皆遷罷,閣下無人,乃以章子平權知制誥,而不除直院者,以其暫攝也。
古之兼官,多是暫時攝領;有長兼者,即同正官。余家藏《海陵王墓誌》謝朓文,稱「兼中書侍郎。」
三司、開封府、外州長官升廳事,則有衙吏前導告喝。國朝之制,在禁中唯三官得告:宰相告于中書,翰林學士告于本院,御史告于朝堂。皆用朱衣吏,謂之「三告官」。所經過處,閽吏以梃扣地警眾,謂之「打仗子」。
兩府、親王,自殿門打至本司及上馬處;宣微使打于本院;三司使、知開封府打于本司。近歳寺監長官亦打,非故事。前宰相赴朝,亦有特旨,許張蓋、打仗子者,系臨時指揮。執絲梢鞭入內,自三司副使以上;副使唯乘紫絲暖座從入。
隊長持破木梃,自待制以上。近歳寺監長官持藤杖,非故事也。百官儀範,著令之外,諸家所記,尚有遺者。雖至猥細,亦一時儀物也。
國朝未改官制以前,異姓未有兼中書令者,唯贈官方有之。元豐中,曹郡王以元舅特除兼中書令,下度支給俸。有司言: 「自來未有活中書令請受則例。」
都堂及寺觀百官會集坐次,多出臨時。唐以前故事,皆不可考,唯顏真卿與左仆射定襄郡子王郭英又書雲 :「宰相、御史大夫、兩省五品、供奉官自為一行,十二衛大將軍次之,三師、三公、令仆、少師、保傅、尚書左右丞、侍郎自為一行,九卿、三監對之。從古以來,未嘗參錯。」此亦略見當時故事,今錄于此,以備闕文。
賜「功臣」號,始於唐德宗奉天之役。自後藩鎮,下至從軍資深者,例賜「功臣 」。本朝唯以賜將相。熙寧中,因上皇帝尊號,宰相率同列面請三四,上終不允,曰 :「徽號正如卿等『功臣』,何補名實?」是時吳正憲為首相,乃請止「功臣」號,從之。
自是群臣相繼請罷,遂不復賜。
卷三 辨證一
鈞石之石,五權之名,石重百二十斤。後人以一斛為一石, 自漢已如此,「飲酒一石不亂」是也。輓蹶弓弩,古人以鈞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
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計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卒,人當二人有餘;弓有輓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鈞,比顏高之弓,人當五人有餘。此皆近歳教養所成。以至擊刺馳射,皆盡夷夏之術;器仗鎧冑,極今古之工巧。
武備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事速不及待報,則先行下,具制草奏知,謂之「進草 」。熟狀白紙書,宰相押字,他執政具姓名。進草即黃紙書,宰臣、執政皆于狀背押字。堂檢,宰、執皆不押,唯宰屬於檢背書日,
堂吏書名用印。此擬狀有詞,宰相押檢不印,此其為異也。大率唐人風俗,自朝廷下至郡縣,決事皆有詞,謂之判,則書判科是也。押檢二人,乃馮道、李愚也。
狀檢瀛王親筆,甚有改竄勾抹處。按《舊五代史》 :「應順元年四月九日已卯,鄂王薨。庚辰,以宰相劉昫判三司。」正是十日,與此檢無差。
宋次道記《開元宰相奏請》、鄭畋《鳳池稿草》、《擬狀注制集》悉多用四六,皆宰相自草。今此擬狀,馮道親筆,蓋故事也。
卷二 故事二
三司使班在翰林學士之上。舊制,權使即與正同,故三司使結銜皆在官職之上。慶歷中,葉道卿為權三司使,執政有欲抑道卿者,降敕時移權三司使在職下結銜,遂立翰林學士之下,至今為例。後嘗有人論列,結銜雖依舊,而權三司使初除,門取旨,間有敘學士者,然不為定製。
宗子授南班官,世傳王文正太尉為宰相日,始開此議,不然也。故事,宗子無遷官法,唯遇稀曠大慶,則普遷一官。景祐中,初定祖宗並配南郊,宗室欲緣大禮乞推恩,使諸王宮教授刁約草表上聞。後約見丞相王沂公,公問 :「前日宗室乞遷官表,何人所為?」約未測其意,答以不知。
歸而思之,恐事窮且得罪,乃再詣相府。沂公問之如前,約愈恐,不復敢隱,遂以實對。公曰 :「無他,但愛其文詞耳。」再三嘉獎。
徐曰: 「已得旨,別有措置 。更數日 ,當有指揮。」自此遂有南班之授,近屬自初除小將軍,凡七遷則為節度使,遂為定製。諸宗子以千縑謝約,約辭不敢受。
余與刁親舊,刁嘗出表稿以示余。
大理法官,皆親節案,不得使吏人。中書檢正官不置吏人,每房給楷書一人錄淨而已。蓋欲士人躬親職事,格吏奸,兼歷試人才也。
太宗命創方團球帶,賜二府文臣。其後樞密使兼侍中張耆、王貽永皆特賜;李用和、曹郡王皆以元舅賜;近歳宣微使王君貺以耆舊特賜。皆出異數,非例也。近歳京師士人朝服乘馬,以黲衣蒙之,謂之「涼衫 」,亦古之遺法也。
《儀禮》「朝服加景」是也。但不知古人制度章色如何耳。
內外製凡草制除官,自給諫、待制以上,皆有潤筆物。太宗時,立潤筆錢數,降詔刻石于舍人院。每除官,則移文督之。在院官下至吏人院騶,皆分沾。
元豐中,改立官制,內外製皆有添給,罷潤筆之物。
唐制,官序未至而以他官權攝者,為直官,如許敬宗為直記室是也。國朝學士、舍人皆置直院。熙寧中,復置直舍人、學士院,但以資淺者為之,其實正官也。熙寧六年,舍人皆遷罷,閣下無人,乃以章子平權知制誥,而不除直院者,以其暫攝也。
古之兼官,多是暫時攝領;有長兼者,即同正官。余家藏《海陵王墓誌》謝朓文,稱「兼中書侍郎。」
三司、開封府、外州長官升廳事,則有衙吏前導告喝。國朝之制,在禁中唯三官得告:宰相告于中書,翰林學士告于本院,御史告于朝堂。皆用朱衣吏,謂之「三告官」。所經過處,閽吏以梃扣地警眾,謂之「打仗子」。
兩府、親王,自殿門打至本司及上馬處;宣微使打于本院;三司使、知開封府打于本司。近歳寺監長官亦打,非故事。前宰相赴朝,亦有特旨,許張蓋、打仗子者,系臨時指揮。執絲梢鞭入內,自三司副使以上;副使唯乘紫絲暖座從入。
隊長持破木梃,自待制以上。近歳寺監長官持藤杖,非故事也。百官儀範,著令之外,諸家所記,尚有遺者。雖至猥細,亦一時儀物也。
國朝未改官制以前,異姓未有兼中書令者,唯贈官方有之。元豐中,曹郡王以元舅特除兼中書令,下度支給俸。有司言: 「自來未有活中書令請受則例。」
都堂及寺觀百官會集坐次,多出臨時。唐以前故事,皆不可考,唯顏真卿與左仆射定襄郡子王郭英又書雲 :「宰相、御史大夫、兩省五品、供奉官自為一行,十二衛大將軍次之,三師、三公、令仆、少師、保傅、尚書左右丞、侍郎自為一行,九卿、三監對之。從古以來,未嘗參錯。」此亦略見當時故事,今錄于此,以備闕文。
賜「功臣」號,始於唐德宗奉天之役。自後藩鎮,下至從軍資深者,例賜「功臣 」。本朝唯以賜將相。熙寧中,因上皇帝尊號,宰相率同列面請三四,上終不允,曰 :「徽號正如卿等『功臣』,何補名實?」是時吳正憲為首相,乃請止「功臣」號,從之。
自是群臣相繼請罷,遂不復賜。
卷三 辨證一
鈞石之石,五權之名,石重百二十斤。後人以一斛為一石, 自漢已如此,「飲酒一石不亂」是也。輓蹶弓弩,古人以鈞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為一石。
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計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卒,人當二人有餘;弓有輓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鈞,比顏高之弓,人當五人有餘。此皆近歳教養所成。以至擊刺馳射,皆盡夷夏之術;器仗鎧冑,極今古之工巧。
武備之盛,前世未有其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