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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622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622 / 0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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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在英國,有所謂年土地稅,照此種稅法,房租稅的稅率,應該是和地租稅的稅率相同。各不同教區和行政區,征收此稅所定的評價,彼此常為一樣。那在原來已是極不公平,現今依然如此。就全王國大體說,此稅課在房租土的,依然比課在地租上的要輕一些。僅有稅率原來很高而房租又稍稍低落的少數地區,據說,每鎊三先令或四先令的土地稅,與實際房租的比例相等。無人居住的房屋,法律雖規定要納稅,而在大多數地區,卻由估稅吏的好意免除了。這種免除,有時引起某些特定房屋的稅率的小變動,但全地區的稅率總是一樣。房屋建築修理,租金有增加,房租稅卻無增加,這就使特定房屋的稅率,發生更大的變動。
 在荷蘭領土內,所有房屋,不管實際房租多少,也不管有人住著還是空著,一律按其價值,課稅百分之二點五。對於無人居住的房屋,即所有者不能由此取得收入的房屋,也勒令納稅,尤其是納那麼重的稅,未免苛刻。荷蘭的市場利息率,普通不過百分之三,對於房屋的整個價值,課百分之二點五的重稅,那在大多數場合,就要達到建築物租三分之一以上,或達到全部租金三分之一以上。不過,據以征稅的評價,雖極不平等,但大都在房屋的實際價值以下。當房屋再建、增修或擴大時,就要重新評價,其房租稅即以此新評價為准。
 英格蘭各時代房屋稅的設計者,似乎都有這個想法,即相當正確地確定各房屋的實際房租,非常困難。因此,他們規定房屋稅時,就根據一些比較明顯的事實,即他們認定在大多數場合對房租保有相當比例的事實。


  
 最初,有所謂爐捐,每爐取二先令。為要確定一房屋中究竟有幾爐,收稅吏有挨室調查的必要。這種討厭的調查,使這種稅成為一般人討厭的對象。所以,革命後不久,即被視為奴隸制度的標志,而被廢除了。
 繼爐捐而起的,為對於每住屋課以二先令的稅。房屋有十四窗,增課四先令,有二十窗乃至二十窗以上,增課八先令。此稅後來大有改變。凡有窗二十乃至三十以下的房屋,課十先令,有窗三十乃至三十以上的房屋,課二十先令。窗數大抵能從外面計算,無論如何,總不必侵入各私人的內室。因此,關於這種稅的調查,就沒有爐捐那樣惹人討厭了。
 往後,此稅又經廢止,而代以窗稅。窗稅設立後,亦曾有幾許變更和增加。到今日(1775年1月)英格蘭每屋除課三先令,蘇格蘭每屋除課一先令以外,窗戶另稅若幹。稅率是逐漸上升的,在英格蘭,由對不到七窗的房屋所課最低二便士的稅,升至對有二十五窗乃至二十五窗以上的房屋所課最高二先令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