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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526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526 / 0
類別:經濟

 

作者:亞當史密斯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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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英國各法院的主要費用,最初似乎也是取給於法院手續費。各法院都盡可能兜攬訴訟事件,那怕本來不是歸自己管轄的案件,也樂於受理。例如,單為審理刑事案件而設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聲稱被告對他所行不義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輕罪為受理的口實。王室特別法院的設立,本來單是為了征收國王收入和強制人民償清對於國王的債務的。但它後來居然受理關於一切其他契約上的債務的訴訟,以原告陳訴被告不償還對他的債務,所以他不能償還對國王的債務這個理由為根據。由於這種種的假托,結果許多案件,究竟歸哪個法院審理,全由訴訟當事人選擇,而各法院要想為自己方面多多招徐訴訟案件,也在審理上力求迅速公平。英國今日的法院制度,是值得贊賞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須歸因於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競爭,對一切不正當行為,各個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給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濟這個事實。普通法院對於違反契約的行為,原不過責令賠償損害。平衡法院作為一種債權法院,首先毅然強制履行特殊約定。當破壞契約的性質是不肯償付貨幣時,對這損害的惟一賠償方法,就是責其償還。這里,償還就等於履行特殊約定,因此,在這種場合,普通法院所能給予的救濟是充分的。但在其他場合,普通法院的救濟則有所不夠,如果一個積地人,控訴他主非法奪回其租地,那他得到的損害賠償,決不等於占有土地,所以,這類案件,在一段時期中,都由平衡法院審理,使普通法院蒙受不小的損失。為要把這類案件拉回自己審理,據說普通法院後來發明了假扣留土地的令狀,這令狀對於不正當剝奪土地侵占土地的事件,是最有效的救濟方法。
 由各法院對受理的訴訟案件收印花稅,用以維持各該院法官及其他人員,這種辦法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費而不會對社會的一般收入增加負擔。不過,審判官在這一場合,可能為了要盡量增加印花稅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種不必要的手續。近代歐洲的習慣,大都是以辯護士及法院書記所寫的公文用紙的頁數決定他們的報酬,而每頁的行數,每行的字數,又都有規定。所以,辯護士及法院書記,為增加其報酬,往往故意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語句。其結果,我相信歐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變得陳腐不堪。同樣的誘惑說不定會使訴訟的手續形式發生同樣的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