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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按舊補助稅所依據的地方稅則,海狸皮一件估定為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輸入所納的各種補助稅和關稅,約等於這地方稅的五分之一,即一先令四便士。在輸出時,除了舊補助稅的一半即僅僅二便士外,都可退還。一種這樣重要的工業原料,在輸入時,須課這樣的關稅,被認為太高;於是,在1722年,地方稅減為二先令六便士,輸入稅亦減為六便士。但輸出時,亦僅能退還此額的一半。那次勝利的戰爭,使英國占領了產海狸最多的地方,而海狸皮又為列舉商品之一,所以,其輸出,就限於從美洲運至英國市場了。我國制造業者不久就想利用這機會。1764年,海狸皮一件輸入稅減為一便士,輸出稅則提高至每件七便士,並不得退還任何輸入稅。同法令又規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輸出,每磅須納稅一先令六便士,但對海狸皮輸入稅則無所變改,由英國人用英國船輸入的,所納的稅仍在四先令與五先令之間。
煤炭,可視為工業原料,亦可視為職業用具,故其輸出,課有重稅,現在(1783年)是每噸納稅五先令以上,或每紐卡斯爾煤衡量納稅十五先令以上。這在許多場合,簡直高於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價,甚或高於輸出港的商品原價。
但真正職業用具的輸出,一般不是通過高關稅,而是通過絕對禁止來限制。於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號法令第八條規定,織手套和長|的織機或機械禁止輸出,違則不僅把輸出乃至企圖輸出的織機或機械沒收,而且須科罰金四十鎊,一半歸於國王,一半歸於告發人。同樣,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號法令規定,棉制造業、麻制造業、羊毛制造業和絲制造業使用的一切用具禁止輸出,違則貨物沒收,犯者科罰金二百鎊,知情不報又以船供其運輸的船長,亦須科罰金二百鎊。
當死的職業用具的輸出受到這麼重的處罰時,活的職業用具即技工自不能聽其來去自如。所以,喬治一世第五年法令第二十七號規定,凡引誘英國技工或制造業工人到外國去執行職業或傳授職業者,初犯科罰一百鎊以下的罰金,處三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再犯即隨法庭意旨,科以罰金,處十二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號法令,加重了這種處罰,即初犯科罰金五百鎊,處十二個月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再犯科罰金一千鎊,處二年徒刑,並繼續拘禁,到罰金付清之時為止。
煤炭,可視為工業原料,亦可視為職業用具,故其輸出,課有重稅,現在(1783年)是每噸納稅五先令以上,或每紐卡斯爾煤衡量納稅十五先令以上。這在許多場合,簡直高於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價,甚或高於輸出港的商品原價。
但真正職業用具的輸出,一般不是通過高關稅,而是通過絕對禁止來限制。於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號法令第八條規定,織手套和長|的織機或機械禁止輸出,違則不僅把輸出乃至企圖輸出的織機或機械沒收,而且須科罰金四十鎊,一半歸於國王,一半歸於告發人。同樣,喬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號法令規定,棉制造業、麻制造業、羊毛制造業和絲制造業使用的一切用具禁止輸出,違則貨物沒收,犯者科罰金二百鎊,知情不報又以船供其運輸的船長,亦須科罰金二百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