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 P 611
資本論
作者:馬克思
第611,共772。
「私人銀行的準備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在英格蘭銀行手裡。金流出的影響首先好象只涉及英格蘭銀行;但它會同樣對其他銀行的準備金髮生影響,因為這也是它們存放在我們銀行裡的準備金的一部分的流出。它還會對一切地方銀行的準備金髮生同樣的影響。」(《商業危機》1847—1848年[第3639、3642號])
可見,這些準備金最後實際上會併入英格蘭銀行的準備金。【{此後,這種情況發展到什麼程度,我們可以用1892年11月倫敦十五家最大銀行的銀行準備金公報(引自1892年12月15日《每日新聞》)來證明:
┌─────────────┬───────┬──────┬──────┐
│
銀行名稱
│ 負債(鎊)
│現金準備(鎊)│現金準備對負│
│
│
│
│債的百分比 │
├─────────────┼───────┼──────┼──────┤
│西蒂銀行
│
9317629│
746551│
8.01│
│京都銀行
│
11392744│
1307483│
11.47│
│帝國銀行
│
3987400│
447157│
11.22│
│勞埃德銀行
│
23800937│
2966806│
12.46│
│倫敦韋斯明斯待銀行
│
24671559│
3818885│
15.50│
│倫敦西南銀行
│
5570268│
812353│
14.58│
│倫敦股份銀行
│
12127993│
1288977│
10.62│
│倫敦內地銀行
│
8814499│
1127280│
12.79│
│倫敦郡銀行
│
37111035│
3600374│
9.70│
│國民銀行
│
11163829│
1426225│
12.77│
│國民地方銀行
│
41907384│
4614780│
11.01│
│帕爾斯聯合銀行
│
12794489│
1532707│
11.98│
│普雷斯科特公司
│
4041058│
538517│
13.07│
│倫敦聯合銀行
│
15502618│ 2300084│
14.84│
│威廉斯—迪肯—曼徹斯特公司│
10452381│
1317628│
12.60│
├─────────────┼───────┼──────┼──────┤
│
總 計
│
232655823│
27845807│
11.97│
└─────────────┴───────┴──────┴──────┘
在這大約2800萬鎊的準備金中,至少有2500萬鎊存入英格蘭銀行,至多只有300萬鎊現金存放在這十五家銀行自己的保險箱內。但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現金準備,在1892年同一個11月內,一直不滿1600萬鎊!——弗·恩·}】536但是,這種準備金也有雙重存在。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準備金,等於該行有權發行的銀行券超過流通中的銀行券的數額。該行銀行券的法定最高限額=1400萬鎊(發行這個數額,不需要有金屬準備;這個數額大約等於國家對該行所負的債務),加上該行的貴金屬儲備額。
因此如果貴金屬的儲備額=1400萬鎊,該行就可以發行銀行券2800萬鎊。而如果其中有2000萬鎊在流通,銀行部的準備金就=800萬鎊。這時,這800萬鎊銀行券按照法律就是該行可以支配的銀行家資本,同時又是該行接受存款的準備金。如果現在金的流出使該行的金屬儲備額減少600萬鎊,——因而必須銷毀同樣數額的銀行券,——那末銀行部的準備金也就會由800萬磅減少到200萬鎊。
一方面,該行將會大大提高它的利息率;另一方面,那些在該行擁有存款的銀行以及其他存款人將會發現,作為他們自己在該行存款的保證的準備金已經大大減少。1857年,如果英格蘭銀行沒有得到暫停執行1844年銀行法的「政府指令」【{1844年銀行法的暫停執行,使英格蘭銀行可以發行任何數量的銀行券,而不顧它手中有多少金準備可以作為保證;這樣,使它可以創造任何數量的紙票形式的虛擬貨幣資本,從而用來借給各個銀行和各個匯票經紀人,並且通過他們,借給商業界。——[弗·恩·]}】,倫敦四家最大的股份銀行就要強行提取它們的存款,從而使銀行部破產。因此,儘管發行部還有好幾百萬鎊(例如1847年有800萬鎊)作為流通的銀行券兌現的保證,銀行部還是會象1847年一樣垮台。
不過,銀行券兌現的這種保證也是幻想的。
「銀行家自己不直接需用的存款的大部分,都轉到『bill-brokers』<按字面是匯票經紀人,事實上是半個銀行家>手裡,而後者作為借款的保證交給銀行家的,是他們已經為倫敦或其他地方的人貼現的商業票據。這種匯票經紀537人對銀行家負責償還這種隨時可以提取的存款;這種交易的數額非常巨大,連現任{英格蘭}銀行總裁尼夫先生在作證時也說:‘我們知道某個經紀人有500萬鎊,並且我們有理由認為另一個經紀人有800萬到1000萬鎊;一個有400萬鎊,另一個有350萬鎊,第三個有800萬鎊以上。我這裡說的是掌握在經紀人手裡的存款。」(《銀行法特別委員會的報告》1857—1858年第V頁第8號)
「倫敦的匯票經紀人……在進行巨額交易時,沒有任何現金準備;他們指望陸續到期的匯票的收入,在緊急時,就指望用他們已貼現的匯票作保證向英格蘭銀行借款。」[同上,第VIII頁第17號]——「1847年,倫敦有兩家匯票經紀人公司停止支付,後來又恢復營業。1857年它們再一次停止支付。其中一家在1847年的負債額約計為2683000鎊,而資本為180000鎊;1857年的負債額為5300000鎊,而資本也許不超過1847年的四分之一。
另一家的負債額兩次都在300萬到400萬之間,而資本卻不超過45000鎊。」(同上,第XXI頁第52號)
538
第三十章
貨幣資本和現實資本。I
我們現在在考察信用制度時要遇到的僅有的幾個困難問題是:
可見,這些準備金最後實際上會併入英格蘭銀行的準備金。【{此後,這種情況發展到什麼程度,我們可以用1892年11月倫敦十五家最大銀行的銀行準備金公報(引自1892年12月15日《每日新聞》)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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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債(鎊)
│現金準備(鎊)│現金準備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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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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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蒂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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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7629│
746551│
8.01│
│京都銀行
│
11392744│
1307483│
11.47│
│帝國銀行
│
3987400│
447157│
11.22│
│勞埃德銀行
│
23800937│
2966806│
12.46│
│倫敦韋斯明斯待銀行
│
24671559│
3818885│
│倫敦西南銀行
│
5570268│
812353│
14.58│
│倫敦股份銀行
│
12127993│
1288977│
10.62│
│倫敦內地銀行
│
8814499│
1127280│
12.79│
│倫敦郡銀行
│
37111035│
3600374│
9.70│
│國民銀行
│
11163829│
1426225│
12.77│
│國民地方銀行
│
41907384│
4614780│
11.01│
│帕爾斯聯合銀行
│
12794489│
1532707│
11.98│
│普雷斯科特公司
│
4041058│
538517│
13.07│
│倫敦聯合銀行
│
15502618│ 2300084│
14.84│
│威廉斯—迪肯—曼徹斯特公司│
10452381│
1317628│
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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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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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55823│
27845807│
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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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大約2800萬鎊的準備金中,至少有2500萬鎊存入英格蘭銀行,至多只有300萬鎊現金存放在這十五家銀行自己的保險箱內。但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現金準備,在1892年同一個11月內,一直不滿1600萬鎊!——弗·恩·}】536但是,這種準備金也有雙重存在。英格蘭銀行銀行部的準備金,等於該行有權發行的銀行券超過流通中的銀行券的數額。該行銀行券的法定最高限額=1400萬鎊(發行這個數額,不需要有金屬準備;這個數額大約等於國家對該行所負的債務),加上該行的貴金屬儲備額。
因此如果貴金屬的儲備額=1400萬鎊,該行就可以發行銀行券2800萬鎊。而如果其中有2000萬鎊在流通,銀行部的準備金就=800萬鎊。這時,這800萬鎊銀行券按照法律就是該行可以支配的銀行家資本,同時又是該行接受存款的準備金。如果現在金的流出使該行的金屬儲備額減少600萬鎊,——因而必須銷毀同樣數額的銀行券,——那末銀行部的準備金也就會由800萬磅減少到200萬鎊。
一方面,該行將會大大提高它的利息率;另一方面,那些在該行擁有存款的銀行以及其他存款人將會發現,作為他們自己在該行存款的保證的準備金已經大大減少。1857年,如果英格蘭銀行沒有得到暫停執行1844年銀行法的「政府指令」【{1844年銀行法的暫停執行,使英格蘭銀行可以發行任何數量的銀行券,而不顧它手中有多少金準備可以作為保證;這樣,使它可以創造任何數量的紙票形式的虛擬貨幣資本,從而用來借給各個銀行和各個匯票經紀人,並且通過他們,借給商業界。——[弗·恩·]}】,倫敦四家最大的股份銀行就要強行提取它們的存款,從而使銀行部破產。因此,儘管發行部還有好幾百萬鎊(例如1847年有800萬鎊)作為流通的銀行券兌現的保證,銀行部還是會象1847年一樣垮台。
不過,銀行券兌現的這種保證也是幻想的。
「銀行家自己不直接需用的存款的大部分,都轉到『bill-brokers』<按字面是匯票經紀人,事實上是半個銀行家>手裡,而後者作為借款的保證交給銀行家的,是他們已經為倫敦或其他地方的人貼現的商業票據。這種匯票經紀537人對銀行家負責償還這種隨時可以提取的存款;這種交易的數額非常巨大,連現任{英格蘭}銀行總裁尼夫先生在作證時也說:‘我們知道某個經紀人有500萬鎊,並且我們有理由認為另一個經紀人有800萬到1000萬鎊;一個有400萬鎊,另一個有350萬鎊,第三個有800萬鎊以上。我這裡說的是掌握在經紀人手裡的存款。」(《銀行法特別委員會的報告》1857—1858年第V頁第8號)
「倫敦的匯票經紀人……在進行巨額交易時,沒有任何現金準備;他們指望陸續到期的匯票的收入,在緊急時,就指望用他們已貼現的匯票作保證向英格蘭銀行借款。」[同上,第VIII頁第17號]——「1847年,倫敦有兩家匯票經紀人公司停止支付,後來又恢復營業。1857年它們再一次停止支付。其中一家在1847年的負債額約計為2683000鎊,而資本為180000鎊;1857年的負債額為5300000鎊,而資本也許不超過1847年的四分之一。
另一家的負債額兩次都在300萬到400萬之間,而資本卻不超過45000鎊。」(同上,第XXI頁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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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貨幣資本和現實資本。I
我們現在在考察信用制度時要遇到的僅有的幾個困難問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