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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也許有人認為,此等漁業家,在領受此等豐厚獎勵金以後,如果仍以往時通常出售的價格或高些的價格,售賣他們的商品,他們可得到很大的利潤。就某些人說,情況可能如此。但一般說來,我卻有理由相信,情況決非如此。這種獎勵金的通常意義,是在獎勵輕率的企業家,使冒險經營他們所不了解的事業,但政府發給的非常豐厚的獎勵金總抵補不了他們由於怠惰無智而引起的損失。1750年,根據第一次以每噸三十先令獎勵A白魚漁業的法令(喬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二十四號法令),又敕立了一個合股公司,資本五十萬鎊,納資人(除了其他各種獎勵,如上述的噸數獎勵金,如每桶二先令六便士的輸出獎勵金,如鹽稅一律免納)得在十四年間,每納資一百鎊,每年收取三鎊,並由關稅征收官,每半年支付半額。這家大公司的經理及理事都住在倫敦。但除這公司以外,又公布在國內各海港,設立資本總額不下一萬鎊的漁業公司為合法。這些比較小的漁業公司的經營,雖由經營者自行負責,盈虧歸經營者自己承擔,但同樣可取得同一的年金以及各種獎勵。大公司的資本不久就滿額了,而在國內各海港,也設立了好幾家漁業公司。可是,雖有這一切大獎勵,這一切公司,無論大的小的,幾乎全失去了他們資本的全部或大部,現在,這種公司的痕跡,亦一點不見了,A白魚漁業現今幾乎全部由私人投機家經營。
如果某一種制造業確是國防所必需,那末靠鄰國供給這種制造品,未必就是聰明的辦法。如果這一種制造業非獎勵即不能在國內維持,那末對其他一切產業部門課稅,來維持這一種制造業,亦未必就是不合理的。對於英國制造的帆布及火藥的輸出獎勵金,也許都可以根據這個原理來加以辯護。
對人民大眾的產業課稅,以支持個別制造業者的產業,很難說是合理的,但在人民大眾都有很大收入,不知怎樣使用其全部收入的大繁榮時期,對於所愛好的制造業,頒給這樣獎勵金,也就象作別種無謂的花費一樣,不足為怪。不論公的和私的花費,大富也許常常可作為大愚的辯解。但在普遍困難與窮困時期,還繼續此種浪費,其謬誤便非尋常可比了。
如果某一種制造業確是國防所必需,那末靠鄰國供給這種制造品,未必就是聰明的辦法。如果這一種制造業非獎勵即不能在國內維持,那末對其他一切產業部門課稅,來維持這一種制造業,亦未必就是不合理的。對於英國制造的帆布及火藥的輸出獎勵金,也許都可以根據這個原理來加以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