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338頁
銀行貨幣,除了它固有的對通用貨幣的優越性以及上述需要所必然產生的增加價值外,還具有幾種別的優點。它沒有遭受火災、劫掠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特丹市,對它負全責,其兌付,僅需通過單純的轉賬,用不著計算,也用不著冒風險由一個地方運至另一個地方。因為它有這種種優點,似乎自始就產生了一種貼水;大家都相信,所有原來儲存銀行內的貨幣,都聽其留在那邊,誰也不想要求銀行支還,雖然這種存款在市場上出售,可得到一項貼水。如要求銀行支還,銀行信用的所有者就會失去此項貼水。新由造幣廠造出的先令,既不能在市場上比普通的磨損了的先令購得更多的貨物,所以,從銀行金櫃中取出來歸入私人金櫃中的良好真正貨幣,和通用貨幣混在一起,就不易辨認,其價值就不高於通用貨幣。當它存在銀行金櫃時,它的優越性是大家知道而且是確認的。當它流入私人金櫃時,要確認它的優越性,所付代價要大於這兩種貨幣的差額。此外,一旦從銀行金櫃中提出來,銀行貨幣的其他各種優點,亦必隨著喪失。安全性喪失了,方便的安全的移讓性喪失了,支付外國匯票的用處亦喪失了。不僅如此,要不是預先支付保管費,就不可能從銀行金櫃提出貨幣來。 這種鑄幣存款,或者說銀行必須以鑄幣付應的存款,就是銀行當初的資本,或者說就是所謂銀行貨幣所代表的那種東西的全部價值。現在,一般認為,那只是銀行資本的極小的一部分。為了便利用金銀條塊進行的貿易,這許多年以來,銀行采取的辦法是對儲存金銀條塊的人付給信貸。這種信貸,一般比金銀條塊的造幣廠價格約低百分之五。同時,銀行繪與一張受領證書或收據,使儲存金銀條塊的人或持證人得於六個月內的任何時候取回所存金銀,條件是將等於那筆信貸的銀行貨幣交還銀行,並給付千分之二十五(如果存的是白銀)或千分之五十(如果存的是黃金)的保管費。但同時又規定,若是到期不能作此種支付,則所存之金銀條塊即按收受時的價格,或按為此而付給信貸時的價格,歸銀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儲金保管費,可以看作是一種倉庫租金。至於金的倉庫租金,為什麼要比銀的倉庫租金高得那麼多,也有幾種不同的理由。據說,金的純度,比銀的純度更難確認。比較貴重的金屬,比較容易作假,由作假而引起的損失亦比較大。此外,銀是標准金屬,據說,國家的意圖,是鼓勵以銀儲存,不怎麼鼓勵以金儲存。 第33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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