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288頁
在這情況下,大領主對於其佃農和家奴,必然有一種駕馭的權威。這種權威,便是一切古代貴族權力的基礎。他們在平時,是境內居民的裁判者,在戰時,是境內居民的統領者。他們有統率境內居民以抗不法者的權力,所只在境內成了治安的維持人,法律的執行者。沒有任何其他人擁有這樣的權力,國王也沒有這權力。國王在古代,不過是領土內最大的領主,其他領主,只為共同防禦共同敵人,才給他一定程度的尊敬。如果國王要依靠自己的權力,強制某大領主領地內人民償還小小的債務,那里居民都守望相助,恐怕國王所要花的力量,幾乎將等於消滅一個內戰所花的力量。因此,他不得不將大部分農村的司法權,交給能執行法律的人,不得不把統轄民軍的權力,交給能統轄民軍的人。 說這種地方性裁判權起源於封建法律,實是一個錯誤。不僅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權,在歐洲尚不知有所謂封建法律以前數百年,即已掌握在大土地領有者手中。而且一切募兵權、鑄幣權、制定地方行政法規權,也已在這時候掌握在大領主手中了。英格蘭被征服前的薩克遜各領主所掌握的統治權與裁判權,並不下於被征服後諾爾曼各領主所掌握的統治權與裁判權。但我們不可設想,直到被征服以後,封建法律才成為英格蘭習慣法。在法蘭西,領主統治僅、裁判權的發生先於封建法律的發生,尤為不容置疑的事實。這種種權力,無疑會隨著上述各種財產制度與風習而產生。且不講古代英法兩王國吧,我們就在晚得多的時代也可找到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種種結果必隨這種種原因而發生。不到三十年前,蘇格蘭洛赫巴地方,有個叫做克默倫的紳士,不是貴族領主,甚至不是一個大佃農,不過是亞蓋爾公爵的一個家臣罷了。他既沒有獲得正式的委任狀,又不是治安推事,卻對其民眾執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權。據說,他的審判裁判,雖無司法儀式,卻很公正。也許在當時當地的情形下,他為維持公共治安計,不得不出面承攬這權力。這位紳土,每年得租不過五百鎊,1745年率領八百人參加了斯托亞的起義。 第28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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